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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330411ZF010000/2022-178601 | 有效性: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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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区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2-01-12 |
文号: | 秀洲政办发〔2021〕57号 | 来源: | 区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其他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000000 |
索引号: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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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单位: | 区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2-01-12 |
文号: | 秀洲政办发〔2021〕57号 |
来源: | 区政府办公室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
《秀洲区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与退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秀洲区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与退出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农村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功能,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不断推进城乡融合发展,根据《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关于探索建立农村“三权”依法自愿有偿转让退出机制的工作方案》(秀洲政办发〔2020〕6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秀洲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秀洲区范围内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的转让与退出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是村经济合作社股东所持有的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或者份额,包含通过继承、赠与、受让等方式取得的农村集体资产股权。
第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的转让和退出,应当在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进行。
第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的转让、退出与取得,不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第六条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负责对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退出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退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坚持下列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
(二)公开、公平、公正;
(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第八条 申请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或退出的股东,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有稳定收入来源,可满足赡养父母与抚养子女义务的;
(二)已办理养老保险的;
(三)有固定住所,长期不在本村居住或户口已从本村迁出的;
(四)其他特殊情况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或退出,可以委托代理人作为代表提出申请,代理人一般为本户户主。
第二章 股权转让
第九条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的出让人应当是股权证上登记的股东,受让人原则上为同一村经济合作社内部的成员。
对本村作出一定贡献的“两进两回”人员,经村集体成员民主表决通过,也可以成为受让人。
第十条 股东转让股权,需经所在的村经济合作社审批同意,单个主体持有和受让的股份之和不得超过该社总股份的3%。
第十一条 出让人申请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申请表;
(二)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出让人的身份证明;出让人委托代理人的,还需提供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代理书;
(四)其他需要的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收到出让人转让申请后,交由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由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统一对外挂牌发布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交易信息。挂牌发布信息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凡对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有受让意向的受让方,应在挂牌期间向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受让申请,并递交以下相关材料:
(一)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受让申请表;
(二)受让人的身份证明;
(三)其他需要的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信息公布期满,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对有意向受让的申请人进行审查。审查后,只有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可采取双方协商的方式进行转让交易;如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应采取竞价的方式确定受让方。
第十五条 股权转让受让方确定后,转让交易双方应在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指导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签订转让合同,办理好股权转让手续。转让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出让方和受让方的名称、住址和身份证明;
(二)转让股权的权属、份额和交易金额;
(三)付款方式;
(四)转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方式;
(六)签约日期;
(七)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转让交易双方凭农村产权交易机构鉴证的转让合同及时向村经济合作社办理股权证的变更。
第三章 股权退出
第十七条 股权退出是指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持有人将股权退回给本村经济合作社,由该社对其股权进行回购的行为。
第十八条 村集体流动资金占总资产10%以上,且近三年经营性收入年均增幅达百分之五以上时,方可开展集体回购。回购资金从本集体经济组织公积公益金中列支。
第十九条 股权退出遵循以下程序:
(一)股权持有人向村经济合作社提出书面申请;
(二)村经济合作社对申请进行公示三日无异议后,经村经济合作社审核通过;
(三)村经济合作社与股权退出方商定价格。退出价格可以上年末账面净资产或量化的净资产现值为基础,经成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对净资产未发生明显变化的,在一年内多次发生的退出行为,退出价格可以参照之前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价格,由村务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经公示五日以上无异议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签订股权退出协议。
协议内容应包括:
1.双方名称、地址和身份证明;
2.退出股权的权属、份额和交易金额;
3.付款方式;
4.双方权利和义务;
5.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方式;
6.签约日期;
7.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四)交易双方凭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机构鉴证的退出协议向村经济合作社办理股权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 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回购的股权,可以依本办法规定转让,也可以用于核减相应的总股权数,设置集体股的,可计入集体股。
第四章 登记备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因转让或退出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转让或退出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到村经济合作社办理股权的变更或注销手续,并进行备案登记。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全部转移的,应对原股权证予以注销。
当事人股权转移拒不办理变更(注销)手续的,村经济合作社可以依据证明发生变更(注销)事实的资料进行变更(注销)登记。
村经济合作社股东以外的个人新取得股权,所在家庭无股权证的,可以申请股权登记发证。
第二十二条 办理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变更(注销)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变更(注销)申请表;
(二)变更(注销)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三)变更(注销)涉及的原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证;
(四)证明发生变更(注销)事实的资料;
(五)其他必要的资料。
第二十三条 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登记簿,办理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证变更、注销等手续,应以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为准。
第五章 规范交易行为
第二十四条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的管理,健全、完善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信息化管理系统,加强对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开展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交易行为的监管。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退出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后暂停交易:
(一)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提出暂停交易的;
(二)出让方所在的村经济合作社提出暂停交易的;
(三)与出让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批准的;
(四)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在权属上有争议的;
(五)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认为有必要暂停交易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暂停交易的。
暂停情形消失后可恢复交易。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后可以终止转让或退出交易:
(一)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
(二)出让方所在的村经济合作社有正当理由,并经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批准,提出终止交易的;
(三)与出让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提出终止交易的书面申请,并经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批准的;
(四)司法机关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交易的。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退出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两进两回”人员是指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符合科技进乡村、资金进乡村、青年回农村、乡贤回农村相关规定的人员。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秀洲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