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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411ZF000000/2021-177656 有效性: 有效
发布单位: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生成日期: 2021-01-05
文号: 秀洲建〔2020〕103号 来源: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题分类: 其他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000000
索引号: 主动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生成日期: 2021-01-05
文号: 秀洲建〔2020〕103号
来源: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

发布日期: 2021- 01- 05 09: 52 浏览次数:
部门解读>> 政策图解>>

各镇、街道城建办,秀洲国家高新区规划建设局,王店城镇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测等行为,防止和减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关于印发全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浙建安办[2020]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管理工作的通知》(嘉建[2017]14号)等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起重机械“一体化”单位管理制度

(一)凡在秀洲区承接起重机租赁、安拆及检测等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起重机械“一体化”单位)须至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质安中心)进行信息登记。

(二)分阶段严格落实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制度。2021年1月1日起,全区范围内实施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升降+维保一体化”单位管理制度;2021年8月1日起,全区范围内实施起重机械“租赁(产权)+安装+拆卸+升降+维保+司机一体化”单位管理制度,起重机械“一体化”单位应具备一定规模。

二、进一步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与起重机械“一体化”单位签订相应合同和安全协议书,明确各方安全生产责任。

(二)起重机械“一体化”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一机一档,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三)安拆告知备案完成后,起重机械“一体化”单位应在现场作业至少2天前将《起重机械安(拆)前通知表》报区质安中心,表格中应填写准确的安拆日期、项目位置及作业人员信息,并附其特种作业证书。

(四)现场安拆及升降作业时,现场作业人员数量及工种配置应符合相关要求,且应为起重机械“一体化”单位在职聘用人员。

(五)现场安拆及升降作业时,应严格落实三项制度,一是带班制度,由带班班长统一指挥作业活动;二是交底制度,确保作业工人掌握操作要领和安全防护措施并签字确认;三是旁站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要对上述作业活动的重要步骤实行旁站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起重机械安装到最终高度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对整机和附着装置进行检测,对使用中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定期维保和检测,每月维保至少2次,每半年检测至少1次。

(七)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禁止使用起重力矩630kN·m(不含630kN·m)以下的塔式起重机;起重力矩630kN·m(含)~1250 kN·m(不含)的塔式起重机,出厂年限超过12年的限制使用;起重力矩1250 kN·m(含)以上的塔式起重机,出厂年限超过16年的限制使用;SC型、SCD型施工升降机,出厂年限超过7年的限制使用;SS型施工升降机,出厂年限超过5年的限制使用。

三、进一步加大对起重机械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力度。

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责任意识,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加强行业自律,严格执行起重机械管控流程和现场作业规定,进一步提高管理、作业及检测等人员业务水平和安全意识。

区质安中心委托第三方机构不定期开展监督抽查检测,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安全隐患及安全责任事故,视情节严重程度,将限制其在秀洲区承接相关业务,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附件:起重机械安(拆)前通知表


嘉兴市秀洲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2月22日


103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以此为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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