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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330411ZF000000/2019-17370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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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生成日期: | 2019-10-15 | |
文号: | 来源: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索引号: | 330411ZF000000/2019-1737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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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单位: | |
生成日期: | 2019-10-15 |
文号: | |
来源: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一、起草意义
为规范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严格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政府投资条例》和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过程
进一步明确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重点和方向,特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政府投资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3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及概算调整审批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海宁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嘉善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有关政策条款,并结合我区原有《秀洲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秀洲政发[2011]35号),形成《秀洲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5次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5次邀请相关部门和各主体的分管领导和业务工作人员进行座谈研究,经区发改局班子会议讨论,形成《送审稿》提交会议审议。
三、主要内容
《秀洲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主要分七章节,分别是总则、计划管理、项目管理、建设管理、监管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作了详细规定。对照2011年办法,主要修改情况如下:
1、第一章明确了政府投资项目的定义、政府投资的方向和原则,以及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主要调整如下:
条款 | 修改内容 | 备注 |
第二条、 第三条 | 明确了政府投资项目的概念:“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等方式,利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中安排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参照国家条例、省管理办法,结合原有的条款作了修改。 | 现有政策修改 |
第五条 |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参照嘉善管理办法。 | 新增 |
第六条 | “不得违法违规举债”。参照国家条例、省管理办法,结合原有的条款作了修改。 | 现有政策修改 |
2、第二章明确了政府投资项目报批计划阶段的有关内容。主要调整如下:
条款 | 修改内容 | 备注 |
第十四条 | 统一追加投资和新增计划、区级财政出资和乡镇出资项目的调整标准,按投资金额设置了“联席会议、常务副区长、区长、区长办公会议、区人大常委会”五个审批层级,简化程序。参照各地做法,金额上根据秀洲区实际略作调整。 | 现有政策修改 |
3、第三章明确了政府投资项目报批立项阶段的有关内容。主要调整如下:
条款 | 修改内容 | 备注 |
第十七条 | “只报批立项的项目金额从200万提高至500万”。参照各地做法,金额上根据秀洲区实际略作调整。 | 现有政策修改 |
第十八条 | “报批立项前,应由财政部门对项目资金来源进行审查;项目开工前,应取得水土保持审批或备案”。参照省管理办法。 | 现有政策修改 |
第二十条 | “项目概算超估算10%或2000万以上的,应重新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参照国家条例、省管理办法。 | 新增 |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强调了“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明确“未批复初步设计和概算的,不得进行招投标;批复后2年未开工的,需重新报批。”参照嘉善管理办法、市、区招投标管理办法。 | 现有政策修改 |
4、第四章明确了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建设阶段的有关内容。主要调整如下:
条款 | 修改内容 | 备注 |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 明确“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项目推行代建制,实行公司法人化运作”。参照省管理办法。 | 现有政策修改 |
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九条 | 明确“对招标方式、部门监管、履约担保等有关事项”。参照市、区招投标管理办法、省管理办法。 | 现有政策修改 |
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 对变更、调概事项作了明确,特别强调“1、未超概算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对变更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审查,实行备案制;2、只有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才允许超概算;3、变更设计部分具备条件的,应另行招标;4、因中介等原因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追偿。”。参照国家条例、省管理办法,根据秀洲区实际略作调整。 | 现有政策修改 |
5、第五章明确了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的有关内容。主要调整如下:
条款 | 修改内容 | 备注 |
第三十八条 | 明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参照国家条例。 | 现有政策修改 |
第四十三条 | 取消“工程造价审核工作由审计局负责”条款。参照区审计局修改意见。 | 现有政策修改 |
6、第六章明确了政府投资项目法律责任的有关内容。主要调整如下:
条款 | 修改内容 | 备注 |
第四十五条至第五十二条 | 主要对“项目管理、资金管理、中介机构、项目单位、上级责任人”等方面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参照国家条例。 | 现有政策修改 |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1.解读机关:秀洲区发展和改革局。
2.解读人:陈云忠。
3.联系电话:0573-82720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