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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411ZF000000/2019-152939 有效性: 废止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19-10-15
文号: 秀洲政办发〔2019〕46号 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机关事务-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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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19-10-15
文号: 秀洲政办发〔2019〕46号
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洲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 10- 15 13: 2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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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秀洲国家高新区、秀洲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秀洲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九届区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秀洲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优化投资结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区、镇两级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秀洲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秀洲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资金,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电子政务等项目

国有企业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按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主要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人防工程等基础性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

(三)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

(四)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五)电子政务和信息化类项目。

采用PPP模式投资和建设的项目管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依法依规加强PPP项目投资和建设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19〕1098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审计局依法独立履行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监督职责。

区经济信息商务局、区教育体育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区卫生健康局、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政务数据办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发起,成员单位由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政务数据办等部门,以及各行业主管部门组成,主要负责协调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建设以及竣工验收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审计部门视情况列席联席会议。

第六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履行政府职能,加快推进本地区经济和社会高质量发展。

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行政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活动中,应当保证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土地面积需求、项目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体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节约集约利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的要求。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审查监督。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

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编制项目建设书,经联席会议论证,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审批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项目,原则上应当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

各部门(单位)、各镇(街道)、秀洲国家高新区、秀洲经济开发区(王店镇)应在10月底前向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提出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初步意见,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议计划,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二)具体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以及资金来源、用地保障;

(三)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和实现措施;

(四)待安排的预备项目;

(五)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或者明确资金来源。未落实或者未明确的,不得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经批准下达后,各项目业主依据计划开展项目审批。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五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计划投资或者增减项目的,应当按以下程序批准后实施:

(一)1000万元以下项目,经联席会议论证后审批;1000-3000万元(不含)项目,经联席会议论证后,报分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同意后审批。审批情况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定期在区长办公会议上进行通报。

(二)3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经联席会议论证,报区长办公会议同意,其中区级项目还须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后审批。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必须按国家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办理,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

(二)编报和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编报和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协调检查;

(五)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六)组织项目后评估。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400万元以下,只报批立项;总投资400万元(含)-1000万元(不含)项目,可以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总投资1000万元(含)-2000万元(不含)项目,可以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

应急工程经区长办公会议决定、抢险救灾工程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可先行实施;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前,应当组织进行咨询评估。

第十八条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前,应当征询财政部门意见。涉及用地的项目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取得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选址意见和用地预审意见。项目开工建设前,项目业主应当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或者履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的,合并审批前应取得财政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意见。总投资在2000万元(含)以上项目取得初步设计批复前,应当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出具概算审核报告。经核定的概算超过投资估算,或资金来源发生变化的,应当再次征询财政部门意见。

第十九条  项目业主和咨询机构设计单位应严格按有关规范,依照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投资估算,编制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并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不得缺项、漏项和有意压低投资概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和突破已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投资估算。

第二十条  初步设计批复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原则上不超过一次:

(一)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

(二)报批的项目概算与已批复可研报告的投资估算不符,经认定确需要增加投资概算,且超过估算10%以上的;

(三)项目建设地点发生重大变更,其规划选址、用地预审重新报批的。

第二十一条  项目业主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第二十二条  未完成审批程序的,招投标监管部门不予允许进入建设工程招投标程序,财政部门不予拨付工程建设资金。

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批复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后,两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须重新报批初步设计和概算。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逐步推行代理建设制度(以下简称“代建制”)。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对实施代建制的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批复时予以明确,代建单位可以通过招标,或者由项目业主直接委托区、镇所属国资公司等方式选择确定。

第二十  政府投资项目的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应依法进行招投标。

第二十  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应在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时,对项目的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内容提出核准意见,作为招投标过程中的监管依据。

第二十  政府投资项目进行招标时,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中介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招投标监管部门应严格按照项目初步设计批准的内容、规模和资金来源证明审核招标文件,并按照国家、省、市、区有关招标投标办法确定中标单位。评标价应当控制在经批准的概算范围内。

第二十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和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所属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区政务数据办对限额以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指导和监督。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应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跟踪审计。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合同签订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向项目业主提供由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担保函,或者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已经生效的履约保证保险合同。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变更,不得擅自在施工过程中以设计变更或补签协议的方式,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等。

确需变更的,项目业主应提交工程变更报告、工程变更审批表、工程变更签证单等资料,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必要时,项目业主应组织专家对变更事项进行论证。

变更部分具备另行招标条件的,应按工程建设招投标相关规定另行招标。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按照“先评估、后定责、再调整”的原则,按以下情况进行调整:

经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因国家政策或规划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自然灾害,法律、行政法规(不含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或国家认可的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引起的,可申请概算调整;

因合同履行不到位,项目管理不善,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规模、提高标准,改变设计方案,报小建大,或其他非不可抗力原因引起的,应根据相关规定完成责任处理后,方可申请概算调整。概算调整原则上不超过一次。增加不足10%(含)的,报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增加10%以上的,经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联席会议论证后批准。特别重大项目申请概算调整的,经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联席会议论证后,报区政府审定。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业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按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财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批复。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人民防空、防雷、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应当按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依法开展验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项目业主应在项目专项验收后及时向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报送项目竣工验收申请,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委托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项目业主申请验收应递交下列主要申请资料:

(一)竣工总结报告。由项目业主提交,包括建设工程总结、试生产报告、工程决算报告,以及自然资源和规划、环保、消防、质量和安全、人防、职业卫生、防疫、档案等项目涉及的专项内容;

    (二)设计、施工、监理、调试和质检等单位总结报告和意见;

(三)各专项验收报告和结论;

(四)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竣工造价结算审核报告;

(五)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其他资料。

第三十五条  项目业主应当于竣工验收后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六条  项目业主应当加强项目档案的管理,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从项目规划到工程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

第三十七条  大中型政府投资项目交付试用期满后,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有选择性地进行项目后评价,后评价包括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内容,评价结果报区政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业主要排出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预算和审定的资金使用计划及工程进度拨付资金。

第三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严格按照上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拨付资金,对项目业主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和相关规定的,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

第四十条  项目业主应加强项目全过程管理,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以及其他相关前置条件报批,依法进行招标,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实施项目建设,切实加强内部审计和内部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四十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第四十三条  项目业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十四条  项目业主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十五  上级责任人强令或者授意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管理程序,或者违法干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四十六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及安全生产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直至法律责任。

四十七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法律、法规等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5日起实施。《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秀洲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秀洲政发[2011]35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条  区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46关于印发秀洲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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