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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12年2月24日经八届区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嘉兴市秀洲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秀洲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和省、市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区政府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上级党委、政府的总体部署,坚决维护区委领导和落实区委决定,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积极支持区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大力实施创新引领、双业并举、统筹发展、生态优先战略,切实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人民满意政府。

    第三条  区政府工作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作风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区政府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区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始终保持坚定、清醒、有为的精神状态,牢牢把握科学、民主、法治的行政原则,大力弘扬为民、务实、清廉的工作作风。

    第五条  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

    区长外出期间,由区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主持区政府工作。

    第六条  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副区长按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第八条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区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区政府的日常事务。区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九条  区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条  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全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第十一条  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二条  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第十三条  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十四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增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安排好年度工作,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十五条  区政府根据每年经区人代会批准的有关报告,结合形势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阶段性目标和重点工作的实施要求。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区政府下达的工作要点和目标任务,组织细化落实,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区政府各部门要根据区政府月度主要工作安排,召开部门会议,检查、研究和安排本部门月度工作。区政府办公室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七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和公正、客观的绩效评估机制。区政府对各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年度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八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第十九条  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财政预算,经济调节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重大建设项目、区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需要由区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二十条  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二十一  区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可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二  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审批方式,强化服务功能,整合行政资源,精简审批事项,提高审批效率。

    二十三  严格执行重大事项决策责任制。区长对区政府作出的各项重大事项决策负责,副区长对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决策负责,部门主要负责人对部门的决策行为负责。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四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法规等相抵触,不得超越本部门职能范围。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报请区政府制定,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

    第二十七条  提请区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区政府法制机构和相关部门承办。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按规定及时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和区人大常委会备案。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按规定及时报送区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二十八条  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九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三十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三十一条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和区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报刊、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二条  区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区政府各部门要加强与区人大各工作委员会和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的联系。对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提案和书面意见,要高度重视,认真办理。

    第三十三条  区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第三十四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第三十五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要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

    第三十六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区政府领导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并安排时间接待群众来访。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七条  区政府实行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和区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十八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会议由区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决定和部署区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通报区内外有关重要情况;

    (四)讨论其他需要由区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区政府全体会议可邀请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各工作委员会、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以及区纪委、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负责人参加。区政府全体会议列席人员为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以及区政府其他部门(单位)、在区的市直属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需要列席的人员。

    第三十九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和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会议由区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贯彻上级政府、区委的指示和决定;

    (二)传达和贯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

    (三)讨论和决定全区性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拟报请上级政府、区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拟提请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议案;

    (六)讨论决定区政府的重要文电、行政措施、政策性问题以及各部门、各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向区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和提出的重要意见;

    (七)通报和讨论需要由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区政府常务会议可邀请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区人武部有关领导参加,区监察局局长列席。根据需要可邀请区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以及部分区人大代表和区政协委员列席。

    第四十条  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及相关的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出席。会议由区长或区长委托的副区长主持,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贯彻上级有关会议精神;

    (二)研究确定区政府日常工作中事关全局、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

    (三)检查上月区政府工作,研究安排下月主要工作;

    (四)研究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十一条  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副区长或由区长、副区长委托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主持,按照议题内容,召集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出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和处理区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区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四十二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区长确定,区政府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审定。会议组织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并做好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的整理。

    第四十三条  区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一般不邀请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出席。如确需邀请的,必须报经区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其他专业(专题)性会议,征得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各部门自行安排。

    第四十四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尽量减少会议数量,控制会议规模和时间。

    第九章  公文处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  公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公文处理实施办法(修订)》审批处理。

    第四十六条  区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措施,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提出议案、人事任免,以及上行文,由区长签发。

    第四十七条  以区政府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经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区长审阅后,由区长或区长委托的副区长签发。

    第四十八条  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只涉及办公室工作的公文,由办公室主任签发;其中内容重要、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或文内注明“经区政府同意”的,经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区长审阅后,由区长或区长委托的副区长签发。

    区政府各部门要求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由主管部门代拟文稿,经区政府有关领导同意后,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四十九条  区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职责,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确有必要联合发文的,应明确主办部门,并与其他部门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第五十条  各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照区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转请其他区政府领导核批,重大事项报区长审批。

    第五十一条  上级机关送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的公文(包括网络电子公文),一律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办理。来文一般按“主办件”、“传阅件”、“分发件”三种形式处理。

    第五十二条  对区政府办公室转给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或部门之间会签的公文,承(协)办部门应当积极做好工作,抓紧办理。区政府办公室对区长、副区长交办的事项,要及时报告办理情况;对交各部门办理的公文和责成主管部门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理的事项,要加强督查。

    第五十三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文件;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十章  作风纪律

    第五十四条  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各项纪律,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五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学习制度,营造良好的学风,努力建设学习型政府。

    五十六  区政府及各部门领导落实联镇挂村、联系企业(项目)等制度,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加强调查研究,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尽心尽职地为群众服务。

    五十七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鼓实劲、办实事、求实效的务实作风,精简文件和会议,严控各种名目的庆典和达标评比。除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以外,区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各镇和街道召开的会议,以及所安排的颁奖、庆典、剪彩等事务性活动。

    五十八  区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十九  区政府及各部门领导必须坚决执行区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区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区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区政府同意。

    第六十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和请假制度。各部门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重要情况、重大事件和重大活动,对职权范围之外的重大问题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区政府请示。对突发性紧急事件,应主动及时处理,并立即向区政府报告。区政府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外出或外出参观考察必须按规定请假和请示,各部门正职领导外出或外出参观考察,必须报区长批准。

    第六十一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领导要继续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坚决反对和制止各种奢侈浪费行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六十二  区政府及各部门领导要严格执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做廉洁自律的模范,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