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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411ZF000000/2025-224400 有效性: 有效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5-08-07
文号: 秀洲政发〔2025〕13号 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其他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FXZD00-2025-0004
索引号: 主动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5-08-07
文号: 秀洲政发〔2025〕13号
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秀洲区火灾事故溯源工作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 08- 07 09: 1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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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高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推进消防安全重点领域整治行动,精准查明火灾事故原因,清晰认定事故责任,有效吸取教训,切实预防类似火灾事故再度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火灾事故调查的相关规定,以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办法。本办法经十届区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

                               2025年7月29


秀洲区火灾事故溯源工作办法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辖区内发生的所有造成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涵盖居住出租房、生产经营性自建房、“九小场所”“厂中厂”“园中园”、专业商市场等场所和电动自行车领域等各类火灾。

 

、责任体系

嘉兴高新区党工委、各镇党委和街道党工委对本地区消防安全工作负组织领导责任。依据《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安全工作,将消防安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督促检查相关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在火灾事故发生后,协调各方力量,为救援、调查和善后工作提供必要支持。

嘉兴高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本地区消防安全工作负行政领导责任。依据《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将消防安全纳入部门、个人年度绩效考核,制定并组织实施消防安全规划与政策,统筹协调本地区重大消防安全问题。火灾事故发生后,迅速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指挥救援、调查和善后工作,调配各方资源,保障火灾事故溯源工作顺利开展。

)由区消防救援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制定并执行消防安全监管制度与标准,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在火灾事故溯源中,提供专业技术支持、数据信息,主导事故调查工作。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负责协调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工作。依据《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制定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范与标准,组织开展行业消防安全检查、评估、培训与演练,指导督促行业内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火灾事故调查时,对本行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深度剖析,提出针对性改进措施与建议。

)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是消防安全的直接责任主体。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日常防火巡查、检查,开展消防安全培训与应急演练,保障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火灾事故发生后,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相关信息与资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鼓励群众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工作,发现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及时举报。火灾事故发生时,在确保自身安全前提下,协助救援工作,提供相关线索和信息。同时,自觉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学习消防安全知识,提高自身及家庭成员消防安全意识、火灾事故防范能力和应急逃生本领。

 

、溯源内容

)由区消防救援局牵头,公安、应急等部门配合,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全面排查电气故障、生活用火不慎、违规动火作业、吸烟、玩火、自燃等方面,排查起火源头。参考电气火灾相关技术标准,判断电气线路是否存在过载、短路、接触不良等问题;依据生活用火安全规范,判断用火设备使用是否合规。

)由区消防救援局负责,住建部门配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各类消防设施技术标准,检查消防设施(如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和器材(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等)是否完好有效,安装设置是否符合标准,维护管理是否到位。查看消防设施的定期检测报告、维护保养记录,判断是否存在违规停用、损坏等情况。

(十)由区消防救援局牵头,住建部门配合,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及地方制定标准方案,核查建筑防火分区、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符合规范,建筑材料是否达到防火要求。检查建筑防火设计图纸、验收文件,对比现场实际情况,判断是否存在擅自改变建筑结构、防火分隔等问题。

(十)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对火灾事故技术调查中的履职行为进行调查,相关属地单位配合,调查火灾发生场所属地的日常消防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履行情况及火灾发生时现场人员的行为。区纪委监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开展对公职人员的问责调查。判断是否存在玩忽职守、流于形式、虚假整改、违规操作、未及时报警、未组织有效疏散等情况。询问属地工作人员、火灾事故现场人员,查看台账资料、信息平台、监控视频,确定属地工作人员的履职情况、火灾现场人员火灾发生后的应对措施。

(十)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相关单位配合提供资料,了解火灾发生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情况,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检查消防安全制度是否健全、消防培训与演练是否开展、防火巡查是否落实等。查阅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文件、培训记录、巡查记录等资料,评估日常管理水平。从电气故障、生活用火不慎、违规动火作业、吸烟、玩火、自燃等方面,排查起火源头。

(十)由区消防救援局负责调查评估,相关单位配合,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及《浙江省消防条例》要求,重点核查火灾发生时现场人员疏散、初期扑救、报警及时性等环节,评估应急响应能力,检查现场人员是否掌握初期火灾扑救技能,消防控制室是否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综合现场监控录像、值班记录、人员询问笔录等,判定应急处置流程是否符合,分析应急响应延迟或失误的具体原因,提出针对性整改建议。

 

、溯源程序

(十)火灾发生后,区消防救援局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立即封锁现场,设置警示标识,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保护现场原始状态。公安、应急、综合执法等职能部门协助维持现场秩序;属地党委政府协调各方力量,保障现场封锁工作顺利进行;行业主管部门协助提供场所基本信息;单位、团体、组织等配合开展现场管控;个人遵守现场封锁规定。

(十)区应急、公安、消防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勘查组,运用科学技术手段,依照《火灾现场勘验规则》全面细致勘查火灾现场,记录痕迹物证位置、状态等信息。勘查内容包括火灾现场的位置、周边环境、建筑物结构、消防设施设备状况、火灾痕迹物证等。

十六)由区应急、公安、消防等部门抽调人员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调查人员应及时对火灾事故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包括火灾发生时的在场人员、报警人、消防救援人员、建筑物管理人员、火灾发生单位的相关人员等。询问内容包括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现场情况、人员伤亡情况、火灾前现场的状态等。

十七)对于火灾事故中的一些关键问题,如火灾原因、火灾蔓延路径、消防设施设备的运行状况等,调查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机构进行技术鉴定。对现场提取的物证,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依据相关物证鉴定标准进行技术鉴定,确定物证性质、成分及与火灾的关联。

十八)在现场勘查、调查询问和技术鉴定的基础上,由调查组汇总相关信息,组织专家研讨,对火灾事故的相关信息进行综合分析,确定火灾事故的原因、经过和责任。

十九)根据综合分析结果,由调查组撰写火灾事故溯源报告,内容包括火灾基本情况、事故原因、责任认定、整改建议等,报告明确各责任主体在事故中的责任履行情况及存在问题,一般事故应在30日内提交报告,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适当延长。

 

、溯源结果运用

二十)根据火灾事故溯源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浙江省消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火灾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责任认定应根据事故原因、事故后果、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二十)对火灾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问责措施。问责措施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刑事追究等。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存在消防安全管理问题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理。

二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等依法不宜公开的情形外,火灾事故溯源结果及问责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限于“事故原因、责任单位、整改措施”,个人问责信息不予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增强社会消防安全意识,强化各方对消防安全责任的重视。相关责任单位应根据火灾事故溯源结果,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消除火灾隐患,防止类似火灾事故再次发生。同时,应加强对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依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存在严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或屡教不改的单位及责任人,经综合评估后,将其信息推送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送信息前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7个工作日申辩期。(“屡教不改”具体指:①同一单位1年内因同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2次及以上,“同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章具体条款;②经责令整改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且再次发生同类隐患问题;③拒不配合执法检查、阻碍执法工作等情形。)对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信息主体,严格按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法采取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退出),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等惩戒措施。

 

、附  

二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13关于印发《秀洲区火灾事故溯源工作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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