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区政府文件
索引号: 330411ZF000000/2025-224399 有效性: 有效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5-08-07
文号: 秀洲政发〔2025〕12号 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其他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FXZD00-2025-0003
索引号: 主动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5-08-07
文号: 秀洲政发〔2025〕12号
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秀洲区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 08- 07 09: 11 浏览次数:
政策解读>> 部门解读>> 政策图解>>

嘉兴高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为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新时代秀洲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本规定经十届区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

                               2025年7月29日


秀洲区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定

 

、主体责任

)单位全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单位分管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单位消防工作机构或者专职、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具体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工作;单位各层级、各岗位的人员,按要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消防安全职责主要包括下列内容:建立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并组织考核和奖惩;遵守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标准,保障本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保障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所需的资金投入;加强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定期研究消防安全工作,及时处理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单位消防工作机构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消防安全职责主要包括下列内容:督促落实本单位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有关情况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制止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纠正违反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组织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隐患整改措施。

)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定并组织落实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醒目的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不能及时消除的,应当采取防范措施;防火检查等情况应通过信息系统或纸质材料如实记录;保障本单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在消防车通道设置明显标识,并不得占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或者新业态的,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火灾风险防范和事故应对处置措施;加强本单位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设置停放、充电场所,制止在建筑物内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行为。

商场、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禁止动火作业。

)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责任:定期开展全员消防宣传教育,保证员工具备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增强火灾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对全体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在上岗前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单位应当履行下列火灾事故应急处置责任:针对本单位火灾风险,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消防演练;建立健全本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配备消防装备,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发现火灾立即拨打“119”电话报告火警,并迅速组织人员疏散,扑救初起火灾;立即启动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承担应急疏散、火灾扑救职责的员工,应当及时到达岗位;单位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广播系统、消防给水系统、防排烟系统等消防设施;火灾扑灭后应当及时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大型商业综合体、高层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建立由本单位供电供水、电梯运维、消防安全管理等人员组成的技术处置队伍,为灭火救援提供技术支撑。

消防救援部门应每年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目录并向社会公开发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遵守本规定第六条-第十一条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巡查记录应由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针对性的消防演练;建立健全消防档案,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补充、更新;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以及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等情况向单位所在地消防救援机构备案;定期对电气防火安全进行检测,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并存档备查。

宾馆、医院、养老院、文物保护单位及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和幼儿园等单位还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公众聚集场所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营业期间应当至少每两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营业开始前和结束后,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全面检查。

公众聚集场所应在明显位置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营业期间应对公众宣传防火、灭火和应急逃生等常识。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管理,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对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在住宅门卫等场所,集中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装备,明确专人保管,确保完好有效;开展日常消防宣传教育,提示火灾隐患;对孤寡老人、残疾人、瘫痪病人等被监护人员登记造册,开展针对性的安全提示;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单位员工和居民参加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对拒不改正的,及时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并协助处理;发现火灾后,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引导人员疏散,劝阻无关人员进入火灾现场,及时报告火警;同时确认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处于自动状态,协助做好灭火救援工作。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按照前款规定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建设单位对前期物业履行前款消防安全职责。

(十)同一建筑物有两个以上产权人或者管理使用人的,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消防车通道、消防登高操作场地、建筑消防设施和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实行统一管理;未签订协议明确责任或者责任不清晰的,各产权人对各自专有部分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对共有部分共同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十)高层民用建筑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使用人,不得在消防登高操作场地设置构筑物、固定隔离桩、停车泊位等障碍物;不得在消防登高操作面设置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等障碍物,影响消防车通行和灭火救援。

(十)单位进行局部装修、改造施工,应当履行下列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明确划分施工区域,将施工区域和非施工区域进行有效的防火分隔,并确保非施工区域的人员疏散和建筑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制定动火作业管理制度,明确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审批程序和责任人员,对动火作业实施审批管理;监督施工单位落实有关建筑材料、涂料的使用,以及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要求;在施工区域建立健全视频监控等技术措施,加强消防安全的动态监测和检查巡视;人员密集场所施工期间,还应当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监护;制定施工期间灭火和应急疏散专项预案,并组织施工单位进行演练。

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对施工动火、使用危险物品等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作业,应当制定作业方案,施工人员应当遵守作业方案和操作规程,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十)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提出书面整改建议,指导单位消除火灾隐患。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为单位提供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服务,应当落实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质量管理体系要求;为单位提供消防安全评估服务,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要求,并对所提供的服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承保火灾公众责任险的保险机构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对投保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提出消除火灾隐患的书面建议;单位应当配合保险机构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监督管理

十五)区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对单位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消防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各行业部门依照国家和本区有关规定,负责督促、检查本行业、本领域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落实。其他依法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对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负责指导和监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依法查处建设工程消防违法行为。

十六消防救援部门对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实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与有关政府部门实施联合检查;根据防范重大火灾风险的需要,实施专项检查;对举报投诉的消防违法行为实施核查;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施非现场检查。

消防救援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或者向有权机关报告。

十七)有关政府部门依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的消防安全工作,督促本行业、本领域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十八)嘉兴高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统筹本辖区的消防安全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加强消防组织和人员力量建设,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单位消除火灾隐患,并开展委托执法相关工作。

十九消防救援部门应当会同有关政府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联合执法和行刑衔接等协同监管工作机制,在日常执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信用监管等环节,强化对单位的事中、事后监管。

(二十)区消防救援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区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建立健全单位消防安全“风险+信用”的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对单位自主管理情况开展抽查。

(二十消防救援部门应当将单位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的信息,按照规定共享到本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二十)鼓励新闻媒体、社会群众、社会团体等发挥监督作用,通过12345政府举报投诉平台以及互联网参与社会监督,监督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二十)单位发生人员死亡或者造成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政府启动事故调查的,由政府或者政府授权消防救援部门组织调查;其他火灾事故,由消防救援部门组织调查。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调查。

 

、附  

二十四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单位及其他组织需依照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

(二十五)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12关于印发《秀洲区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定》的通知.doc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