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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411ZF010000/2024-217199 有效性: 有效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4-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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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洲区持续深化工业企业“亩均论英雄”评价实施意见》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4- 06- 20 16: 39 浏览次数:
政策原文>>

一、背景依据

为持续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优化资源要素配置,构建更加完善的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体系,激发企业提升发展的内生动力,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此次修订完善的《秀洲区持续深化工业企业“亩均论英雄”评价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具体包括九个方面的内容:第一部分为总体要求;第二部分为基本原则;第三部分为主要目标;第四部分为评价方法,包括评价范围、评价指标、计算方法;第五部分为分类评价,包括工业企业分行业排序分类,以及对主体的排序;第六部分为结果应用,包括强化分类施策、优化要素配置;第七部分为动态管理;第八部分为工作要求;第九部分为附则。同时将加减分设置、评价特殊情况的规定、有关事项说明、操作流程做为文件附件。

三、新旧政策变化

(一)调整指标权重。本《实施意见》将高能耗行业指标权重亩均税收权数25%调整为35%、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权数30%调整为15%、单位排污权工业增加值权数20%调整为15%、研发经费占营业收入比重权数5%调整为15%。将其他行业指标权重研发经费占营业收入比重权数10%调整为15%、全员劳动生产率权数10%调整为5%。

(二)调整指标基准值。本《实施意见》中根据近3年秀洲区规上工业企业各项评价指标平均值的2倍重新确定指标基准值。2023-2025年执行标准为:亩均税收40万元(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参照此基准值),亩均工业增加值215万元,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2.2万元(单位碳排放工业增加值4.29万元/吨标煤),单位排污权工业增加值615万元,全员劳动生产率45万元/人,研发经费占营业收入比重7%。

(三)调整评价等级分类比例。本《实施意见》将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A类企业15%、B类企业45%、C类企业30%、D类企业10%调整为:A类企业25%、B类企业50%、C类企业20%、D类企业5%。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的C类企业40%、D类企业20%调整为:C类企业55%、D类企业5%。

(四)调整优化要素配置。一是删除了差别化税收机制和差别化取水政策相关内容;二是调整了执行差别化财政激励约束机制,优先支持A、B两类企业申报和享受财政奖励奖补政策,A类企业的投资项目补助上浮10%。

(五)调整加减分内容。一是提高了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规上企业总税收超2000万元部分的加分,并提高了规上规下企业总税收超一定额度的加分上限;二是增加了“无诈”企业、技能型企业的加分;三是删除了青年博士、博士后工作站、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能源计量示范工程综合评定的企业、“中华老字号”企业、绿色工厂、清洁生产型企业、省级节水型企业的加分;四是增加了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企业和造成群体性上访的减分。

(六)调整特殊规定内容。一是删除“升一档”全部条款,包括拥有国家级研发中心的企业、上市挂牌的企业、“隐形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二是删除“降一档”全部条款,包括无研发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受到消防处罚的企业、发生火灾事故的企业、生态环境严重失信名单中的企业、受到30万元处罚的企业、其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的企业;三是删除“直接列入D类”部分条款,包括10亩以上且亩税4万以下的规下企业、各类行业整治未能按规定通过验收的企业、恶意欠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引发劳动争议造成群体性上访的企业、亩均税收低于4万元的规上企业、亩均税收低于2万元的规下企业;四是将“直接列入D类”中的“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因逃税骗税、恶意欠薪、故意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修改为“因逃税骗税、恶意欠薪、故意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五是在“不列入D类”中增加条款,包括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省级“隐形冠军”企业、省级首台(套)产品企业、拥有国家级研发中心的企业、上市挂牌的企业、亩均税收超过50万元的企业;五是将不列入评价中“投产不满一年(超过约定投产期限的除外)的企业”修改为“投产不满两年(超过约定投产期限的除外)的企业”,并增加“‘小升规’(首次)不满两年的企业、涉农企业、人才企业等特殊情况由各镇、嘉兴高新区及相关区级部门确认后可不列入评价”;六是删除条款“涉及印染、化工、电镀、造纸、铅酸蓄电池等行业企业不予列入A类”。

(七)增加附件内容。新增附件4《秀洲区工业企业“亩均论英雄”评价操作流程》。

四、适用对象

全区范围内除电厂和燃气、给排水、垃圾焚烧、污水处理领域外,所有工业企业及实际占用工业土地的经营性主体。

、实施范围

《实施意见》实施范围:各镇人民政府、嘉兴高新区管委会及区政府相关部门。

六、实施时间

本《实施意见》自2024年7月15日起施行。

七、解读机关

1.解读机关:秀洲区经济信息商务局。

2.联系科室秀洲区经济信息商务局产业转型科

3.联系电话:0573-8272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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