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411ZF190000/2024-213657 | 有效性: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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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生成日期: | 2024-01-22 |
文号: | 来源: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
主题分类: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索引号: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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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单位: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生成日期: | 2024-01-22 |
文号: | |
来源: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布日期: 2024- 01- 22 17: 15 浏览次数:
一、文件制定背景
研究制定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暂行办法,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需要,也是进一步深化不予处罚清单中市容环境、体育、消防救援、环境保护、水利、地方立法等领域“放管服”改革的需要。为进一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创新监管方式,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嘉兴市秀洲区综合行政综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相关规定,制定《嘉兴市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暂行办法(试行)》。
二、文件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推进法治政府升级版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22〕17号)
3.《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4.《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助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实施方案》(浙经信运行〔2023〕167号)
三、文件制定过程
2023年9月,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助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实施方案》,启动制定《嘉兴市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暂行办法(试行)》工作;2023年11月,局相关科室研究讨论形成了《嘉兴市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2023年11月20日至11月28日,通过区政府网站征求公众和部门意见,同步发送区级相关部门和各镇、街道征求意见建议,其中公众无反馈意见,文件同时通过了公平性、合法性审查,最终形成送审稿。2023年12月22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党委集体审议通过。
四、文件主要内容
《嘉兴市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暂行办法(试行)》共分为实施原则、适用条件及注意事项、实施流程、实施时间等4个部分。
关于实施原则,办法提出了坚持依法行政、过罚相当、坚持以人为本、教育引导的适用原则,一方面体现了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基本要求,另一方面,也对综合执法部门创新监管方式提出了新要求。同时,也引导相关市场主体诚实守信经营,共同营商良好的法治氛围。
关于适用条件及注意事项:办法分别针对“危害后果轻微”和“年度首次违法”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关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规定,参照相关职能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市容环境、体育、消防救援、环境保护、水利、地方立法等九大领域违法行为作出的轻微违法不予处罚决定,并梳理形成了《嘉兴市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年度内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一批)。办法也阐述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对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综合考虑违法行为情节、危害后果,严格把握不予行政处罚适用条件,指引执法人员适用本办法。
关于实施流程:办法阐述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工作流程及要求。
关于实施时间:办法阐述了文件开始适用时间,也对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清单建立了适时动态调整机制。
按照有关要求,办法还制定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告知承诺书示范样本,以及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适用流程图,指导执法部门具体执法工作。
五、生效时间
本办法自2024年1月26日起施行。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1.解读机关: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解读人:吕军超
3.联系电话:0573-83851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