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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330411ZF190000/2023-213014 | 有效性: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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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生成日期: | 2023-12-26 |
文号: | 秀洲执法〔2023〕66号 | 来源: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题分类: | 其他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FXZD56-2023-0001 |
索引号: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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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单位: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生成日期: | 2023-12-26 |
文号: | 秀洲执法〔2023〕66号 |
来源: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布日期: 2023- 12- 26 16: 16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原则
(一)坚持依法行政、过罚相当。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综合评价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改正情况,坚持公平公正执法,深化精细化管理和包容审慎监管,实现执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坚持以人为本、教育引导。灵活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非强制性方式,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对轻微违法行为开展容错纠错,促进市场主体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二、适用条件及注意事项
(一)认定当事人实施的违法行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予行政处罚:
1.属于在秀洲区行政区域年度内首次违法;
2.实际危害后果轻微;
3.违法行为及时改正;
4.属于《嘉兴市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所列处罚事项。
(二)《清单》所称危害后果轻微,是指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和明显社会影响,或及时消除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情形。及时消除包括当事人当场消除,或在调查终结前消除。应当结合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长、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情况、违法行为的规模或涉及的区域范围大小、违法行为的整改情况、违法行为的社会影响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认定。
(三)《清单》所列违法行为,执法办案机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证据等综合判定,不得擅自放宽或者变更适用情形。相关执法文书中,应当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作为处理依据,《清单》可以作为不予行政处罚的裁量说理内容。
(四)《清单》所称“年度内首次违法”,是指违法行为被发现时所在自然年度内,在本区浙江省统一行政处罚办案系统平台上无该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同类条款的规定被查处的记录。
(五)《清单》未列明的违法行为,符合法定不予处罚条件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属于依法应当进行处罚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作出处罚。
(六)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既在《清单》所列违法事项内,同时又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当事人有《清单》所列违法行为,同时又存在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或者当事人趁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之机实施违法行为的,不适用《清单》的规定。
(七)本《清单》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的规定为准。
(八)本《清单》实施之日前已经立案查处的案件,不适用本《清单》的轻微免罚。
三、实施流程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发现案件线索后,应当全面、客观、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对于当事人违法行为属于《清单》所列处罚事项且符合本通知适用条件的,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指出违法行为,宣传相关法律规定,并提出整改要求。当事人对相关情况确认无误后,自愿签署《告知承诺书》。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立即改正或者按期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对已整改完毕的,制发《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拒不改正的,依法立案查处;改正不到位的,不能认定为及时改正,但可以作为行政处罚裁量的情节。
四、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4年1月26日起施行。《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
附件1:《嘉兴市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年度内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一批)
附件2: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适用流程图
附件3: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告知承诺书
嘉兴市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12月26日
附件1嘉兴市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一批).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