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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411ZF000000/2023-210125 有效性: 有效
发布单位: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生成日期: 2023-09-11
文号: 来源: 秀洲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主题分类: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索引号: 主动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生成日期: 2023-09-11
文号:
来源: 秀洲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专家解读】《秀洲区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23- 09- 11 10: 50 浏览次数:

政策原文>>


一、起草背景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是打造农业全产业链、构建现代乡村产业体系的中坚力量,是引领农业农村现代化的生力军,是带动农民就业增收的重要主体,在加快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一是规范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管理的需要。为进一步规范农业龙头企业管理,加强对农业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2022年6月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4部门出台《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农产发〔2022〕5号),2023年6月嘉兴市农业农村局等4部门出台了《关于印发《培优做强农业龙头企业加快引领农业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嘉农发〔2023〕39号),这些文件对农业龙头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特修订本管理办法,为规范管理提供政策依据。

二是进一步明确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监测管理等方面的需要。2020年1月2日秀洲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出台了《关于印发秀洲区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秀洲农水〔2020〕1号),结合文件实行3年多来的实际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同时参考周边地区农业龙头企业的管理办法,原有办法实施中碰到了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予以明确和调整,有必要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二、起草过程

2023年6月底,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根据省、市农业龙头企业管理办法,启动调研并在原有《管理办法》基础上修订完善,重点修改了:明确了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的概念,修订了企业的资产规模、带动能力、企业信用、企业效益和竞争能力等方面的要求,以及明确了在农业生产性服务、种子种苗研发、高新技术开发、农产品电子商务、特种种养殖等领域经营业绩突出、示范作用显著的企业适当放宽规模、效益和带动能力等方面的要求。同时,为了便于与申报上级农业龙头企业时间相一致,申报时间改为每2年一次。并经过局相关科室研究讨论形成了现有的《征求意见稿》。7月10日-14日,区农水局书面征求区级机关相关部门和各镇、街道意见建议。7月10日-7月18日在区政府网站征求了部门和公众意见,文件同时通过了公平性、合法性审查,最终形成了送审稿。

三、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

《秀洲区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明确了申报条件,包括:企业类型、企业规模、带动能力、企业信用、企业效益和竞争能力等指标要求;第二部分明确了申报材料要求,包括:产业化发展情况报告、企业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财务审计报告、企业资信证明、企业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证明和企业质量安全情况书面证明;第三部分明确了申报程序,申报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各镇(街道)农业农村办负责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的审查,并经所在镇(街道)审核同意盖章后报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第四部分明确了认定程序,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组织相关职能科室,对各镇(街道)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现场踏勘,并征询区级相关部门意见,通过审核认定的企业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发文公布;第五部分明确了监测管理,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后,一般每两年监测一次,同时提出了监测具体办法和要求。

四、制定依据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农产发〔2022〕5号)、《关于印发《培优做强农业龙头企业加快引领农业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嘉农发〔2023〕39号)和《关于印发《嘉兴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嘉农经【2018】60号)。

五、使用范围

适用于全区范围内农业主体申报区级农业龙头企业。

六、生效时间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4日起施行。

七、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1.解读机关:秀洲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2.解读人:姚国强

3.联系电话:0573-83675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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