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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411ZF000000/2023-210111 有效性: 有效
发布单位: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生成日期: 2023-09-11
文号: 秀洲农水〔2023〕115号 来源: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其他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FXZD65-2023-0002
索引号: 主动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生成日期: 2023-09-11
文号: 秀洲农水〔2023〕115号
来源: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嘉兴市秀洲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关于印发《秀洲区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 09- 11 09: 5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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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秀洲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关于印发《秀洲区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秀洲农水〔2023〕115号-关于印发《秀洲区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规范性文件2号(1).pdf

嘉兴市秀洲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关于印发《秀洲区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农业农村办、王江泾镇农技水利服务中心、街道经济服务办、局属相关科站:

为进一步规范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管理,加强对农业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对2020年印发的《秀洲区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修订)》(秀洲农水〔2020〕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秀洲区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秀洲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2023年9月4日

秀洲区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管理,加强服务与扶持,促进农业龙头企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条件

区级农业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涉农企业。

(一)企业类型。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业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等企业。

(二)企业规模。总体要求是各行业的行业龙头,基地型企业总资产规模2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1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200万元以上;加工流通型企业总资产规模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2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流通型企业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

(三)带动能力。企业通过建立紧密、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300户以上,或联结一定规模的生产基地(其中:粮油类种植业不低于1000亩、果蔬种植类与水产养殖类不低于300亩、生猪或羊不少于3000头、家禽不少于5万羽)。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利润返还、入股分红等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或所销售货物量的50%以上。

(四)企业信用。申报企业应具备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近2年内无不良征信记录;企业应遵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并获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有注册商标和品牌,深加工型企业需通过食品生产许可,基地型企业产品纳入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平台管理,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实施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

(五)企业效益和竞争能力。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一般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资产负债率小于65%。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科技含量和新产品开发能力居全区领先水平,有较强的市场竞争能力,有良好的发展潜力。

在农业生产性服务、种子种苗研发、高新技术开发、农产品电子商务、特种种养殖等领域经营业绩突出、示范作用显著的企业,或者主营产品具备科技含量高、品牌影响力强、地方特色显著、出口潜力大等条件之一的企业,可适当放宽规模、效益和带动能力等方面的要求。

二、申报材料

申报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区级龙头企业申报表及企业年度产业化发展情况报告;

(二)企业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由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出具的上一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四)由企业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企业资信证明;

(五)由企业所在地镇(街道)提供的企业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证明;

(六)由企业所在地农业或者其他法定监管部门提供企业质量安全情况书面证明。

三、申报程序

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遵循企业自愿、择优推荐原则,一般每2年进行一次。申报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申报表,并按申报条件提供有关申报材料。各镇(街道)农业农村办负责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的审查,并经所在镇(街道)审核同意盖章后报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四、认定程序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组织相关职能科室,对各镇(街道)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现场踏勘,并征询区级相关部门意见,通过审核认定的企业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发文公布。

五、监测管理

(一)对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监测,优保劣汰。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后,一般每两年监测一次,与龙头企业申报同步开展。

(二)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监测需提供以下材料:

1、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表;

2、企业有效的营业资质复印件(若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需提供职能部门查档记录);

3、企业产业化发展情况报告和上年度财务报表。

(三)企业向所在镇(街道)提交监测材料,由镇(街道)初审后,上报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审核,提出监测意见。经监测合格的,保留其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继续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对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扶持政策。监测结果由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发文公布。

(四)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并在3年内不得再申报。

1、企业在申报和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或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材料,拒绝参加监测的;

2、企业因经营不良,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3、因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安全生产事故受到有关部门处理的;

4、违反国家产业政策、上市违规操作、存在坑农害农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理的;

5、被公布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4日起施行。《秀洲区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修订)》(秀洲农水〔2020〕1号)同时废止。




嘉兴市秀洲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办公室

2023年9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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