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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330411JD070000/2023-212616 | 有效性: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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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新塍镇 | 生成日期: | 2023-06-26 |
文号: | 新政〔2023〕58号 | 来源: | 新塍镇 |
主题分类: | 其他-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 |
索引号: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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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单位: | 新塍镇 |
生成日期: | 2023-06-26 |
文号: | 新政〔2023〕58号 |
来源: | 新塍镇 |
各级部门:
经决定,现将《新塍镇公房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实施。
新塍镇人民政府
2023年 4 月 30 日
新塍镇公房管理办法
为加强新塍镇公房管理,维护公房当事人合法权益,结合本镇实际及职能部门管理职责,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公房是指在新塍镇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所有权归新塍镇镇人民政府所有,由嘉兴市秀洲区新塍镇财务管理中心代表嘉兴市秀洲区新塍镇人民政府进行管理的公有住宅和非住宅房屋。
二、本镇行政区域内直管公房的使用、修缮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三、直管公房可以依法出租。承租人承租直管公房时,应当与嘉兴市秀洲区新塍镇财务管理中心签订租赁合同。
承租人应当按期支付租金。承租人延迟支付租金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四、公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嘉兴市秀洲区新塍镇财务管理中心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
(一)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的;
(二)连续拖欠租金三个月以上的;
(三)擅自转租、转借、调换、转让房屋的;
(四)擅自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联营的;
(五)擅自拆除、翻建、改建、扩建等改变房屋结构的;
(六)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
(七)无正当理由闲置承租房屋六个月以上的;
(八)如遇政策性调整租金,承租人拒不履行缴纳的;
(九)承租人已享受相关福利性、政策性住房;
(十)承租人死亡而无同住人的;
(十一)承租人及同住人全部迁离本地;
(十二)因承租人使用不当,使承租房屋发生火灾、倒塌等事故的;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符合直管公房租赁条件的,直管公房住宅(公开招租的除外)执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不符合继续租赁直管公房条件的(包括但不限于已享受公租房、房改房、单位分房、福利分房、经济适用房等福利政策),应当立即予以腾退。如果确实无法腾退的,租金按照同地段同等房屋的市场租赁价格或者逐步提升至市场价格收取。
六、非住宅直管公房按现有租金标准,每五年调整一次,调整幅度按地段为5—10%,逐步提升至市场价格。具体由嘉兴市秀洲区新塍镇财务管理中心确定。
七、出租后空置六个月以内的直管公房,原则上不解除租赁协议。确需解除后另行出租的,应当经嘉兴市秀洲区新塍镇财务管理中心审核后,按照房屋租赁评估价格实行(有条件)公开招租或协议租赁。
八、直管公房经房屋技术检测部门鉴定为危险房屋,不能继续使用的,嘉兴市秀洲区新塍镇财务管理中心应当及时通知承租人腾退,并暂时免收租金。承租人接到通知后不及时腾退的,嘉兴市秀洲区新塍镇财务管理中心联系相关职能部门采取断水断电措施,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嘉兴市秀洲区新塍镇财务管理中心认为有必要对房屋进行动态检测的,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及时纳入动态检测范围,并根据房屋的安全程度,实施分类分级管理。
九、直管公房依法列入征收范围的,征收人应当与产权人签订房屋征收(腾退)补偿安置协议后,方可组织实施。
十、嘉兴市秀洲区新塍镇财务管理中心建立统一的直管公房管理信息系统,并永久保存;管理权变更的,直管公房档案应当随管理权一并移交。
十一、嘉兴市秀洲区新塍镇财务管理中心对房屋及其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修,确保房屋正常使用和住用安全。
十二、直管公房翻修工程、应急工程、专项治理工程实行招标、监理和质量保修制度,工程竣工后由嘉兴市秀洲区新塍镇财务管理中心联系其它相关部门、专业单位共同组织验收。
十三、嘉兴市秀洲区新塍镇财务管理中心组织修缮直管公房时,承租人应当予以配合。承租人自行安装的装饰装修材料或者设施设备影响房屋修缮的,应当由嘉兴市秀洲区新塍镇财务管理中心组织、通知承租人限期拆除。因承租人逾期未拆除而造成其装饰装修材料和设施设备损坏的,直管公房管理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直管公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修缮时,承租人和相邻权利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因拒绝或者阻挠造成损失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四、本办法解释权归新塍镇人民政府。
十五、本办法自2023年 6月 15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