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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330411ZF000000/2023-205972 | 有效性: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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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区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3-04-21 |
文号: | 秀洲政办发〔2023〕17号 | 来源: | 区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FXZD01-2023-0007 |
索引号: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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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单位: | 区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3-04-21 |
文号: | 秀洲政办发〔2023〕17号 |
来源: | 区政府办公室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秀洲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办法(试行)》已经十届区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秀洲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办法(试行)
为弘扬社会正气,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和谐,鼓励见义勇为行为并切实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若干规定》《嘉兴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办法》(嘉政办发〔2014〕88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适用范围和概念
1.在本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及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障,适用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法定、约定的职责和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实行下列行为之一:
(1).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2).同正在侵犯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3).主动协助公安等司法机关追捕在逃罪犯、犯罪嫌疑人或者协助侦破重大犯罪案件的;
(4).抢险救灾,舍己救人,保护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重大人身、财产安全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见义勇为行为。
(二)经费保障
3.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实行精神奖励、物质奖励与社会保障相结合,公开、公平、公正与及时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4.适时成立秀洲区见义勇为基金会,见义勇为基金会是依法自愿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依据各自章程做好有关工作。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和港澳台同胞、海外华侨、国际友人以及见义勇为受益者捐赠财物,用于奖励见义勇为人员。
5.区人民政府负责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见义勇为奖励和保障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将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障资金列入区财政预算。
区公安分局负责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等日常管理工作,同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
区委宣传部、新闻媒体应当大力宣传见义勇为事迹,见义勇为人员要求保密的,可以不公开宣传。
区民政、人社、卫健、教育体育、财政、退役军人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
6.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障经费应当严格管理,实行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具体用途为:
(1).区人民政府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慰问;
(2).对见义勇为人员抢救治疗等费用的相应补助;
(3).对因见义勇为牺牲、伤残人员的抚恤和补助;
(4).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的生活、就学困难等的补助;
(5).对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的津贴发放;
(6).其他符合本办法应当支付的费用。
二、申报及确认
(一)区公安分局负责对发生在本级行政区域内的见义勇为行为确认。
(二)见义勇为行为的申报,由见义勇为行为人或其近亲属、相关单位和个人,向行为发生地派出所申请或者举荐。
申请或者举荐时限为见义勇为行为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特殊情况经省公安厅批准,可以延长至1年。
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申请或者举荐之日起30日内完成。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经区公安分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三)确认见义勇为行为,必须事实清楚、证明材料充分。
下列材料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依据:
1.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鉴定意见以及难以重新取得的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
2.镇(街道)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提供的证明;
3.受益人提供的证明;
4.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证明。
(四)与见义勇为行为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提供有关线索或者证明材料。
(五)经受理、调查取证、审批确认等程序,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发给《见义勇为行为确认证书》;未被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发给《见义勇为行为调查结果通知书》。
见义勇为申请人或者举荐人对公安机关的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见义勇为行为调查结果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持《见义勇为行为调查结果通知书》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复核决定并通知原确认公安机关。
(六)见义勇为人员未提出申请或者举荐的,公安机关经过调查认为见义勇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可以直接予以确认。对因抢救需要、情况紧急且事实清楚的,经区公安分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当场作出调查结论并确认。
(七)辅助警务人员在执行勤务时不顾个人安危,与使用暴力的违法犯罪分子英勇搏斗或者参与抢险、救灾、救人,事迹突出,视为超出约定义务,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
三、表彰和奖励
(一)区人民政府成立见义勇为联席会议,专门办公室设在区公安分局,负责当地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保障、推荐等工作。
(二)授予“区级优秀见义勇为人员”荣誉称号并给予嘉奖或者记三等功的申报,由区公安分局、区人社局共同审核,在全区范围内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提交区人民政府审批。
(三)根据见义勇为人员的表现和贡献,应当给予相应奖励:
1.事迹突出的,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给予嘉奖或者记三等功,授予“秀洲区优秀见义勇为人员”称号;
2.事迹特别突出的,由区人民政府推荐,经嘉兴市人民政府批准,给予记二等功,授予“嘉兴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
3.事迹特别突出、有重大社会贡献的,由区人民政府推荐,经嘉兴市人民政府审核,上报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由浙江省人民政府给予记一等功,授予“浙江省见义勇为勇士”或者“浙江省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
(四)区人民政府对确认为见义勇为的人员奖励现金5000元,记三等功的另行奖励现金3000元、嘉奖的另行奖励现金2000元,并颁发证书,奖励费用纳入区见义勇为经费。
(五)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应从不同层面给予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奖励不得以任何方式折抵。
对见义勇为人员按本规定所得奖励依法免征个人所得税。
(六)表彰、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应公开进行,原则上每年集中进行一次,特殊情况可以适时进行表彰奖励。
(七)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等单位可以根据见义勇为人员的事迹,按照有关规定,申报区“劳动模范”或市“五一劳动奖章”,授予“优秀共青团员”、“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
四、保障
(一)见义勇为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正在实施见义勇为的人员应当予以援助和保护。
发现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将其及时护送至医疗机构救治,并告知公安机关。
(二)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对见义勇为受伤人员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开通医疗抢救“绿色通道”,实行先抢救治疗、后付费原则,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拖延。
(三)见义勇为伤亡人员的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和其他因见义勇为引起的合理费用,经公安机关、人民法院调解或者依法判决,由加害人或者责任人承担;有受益人的,受益人应当依法给予适当补偿;无加害人或者责任人,或者加害人、责任人确实无力承担的,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1.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不足部分,所在单位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由所在单位支付;其他人员由区人民政府在见义勇为经费中支付;
2.不符合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条件的,所在单位为国家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含社会团体)的,其费用由所在单位支付;其他单位或者无工作单位的,由区人民政府在见义勇为经费中支付。
(四)对本办法规定的见义勇为伤亡人员的各项费用,由区公安分局监督加害人或者责任人及时支付。
见义勇为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或者有工作单位的,区公安分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书面通知社会保险机构或者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先行支付有关费用。
见义勇为人员未参加社会保险以及无工作单位的,由区人民政府在见义勇为经费中先行支付有关费用。
先行支付的单位享有对加害人或者责任人的追偿权。
(五)因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期满后需后续治疗的,经本人申请,由区公安分局会同区卫健局审核同意后,费用结算按照先抢救治疗,后付费选择执行。
(六)获得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参照享受同级劳动模范医疗待遇。
见义勇为人员参保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及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按规定报销后,个人自负部分按以下标准补助:
1.省级以上见义勇为人员按不低于80%给予补助;
2.市级见义勇为人员按不低于50%给予补助;
相关补助费用由秀洲区人民政府在见义勇为经费中支付。
(七)获得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享受医疗补助后自负部分仍较大的,符合社会帮扶救助条件的,经申请后,区民政部门应当按规定给予社会帮扶救助。
(八)见义勇为人员有工作单位的,在因见义勇为误工、诊疗期间,照常享受工资、奖金和福利等待遇。
无工作单位的,因见义勇为误工、诊疗期间,由区人民政府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给予经济补助。
(九)因见义勇为伤残、牺牲人员,享受下列补助、抚恤保障待遇:
1.因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除参照《烈士褒扬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外,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按30万元标准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2.因见义勇为牺牲人员不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根据其个人情况,除分别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区人社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外,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协调相关单位按20万元标准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3.因见义勇为伤残人员,根据其个人情况,其伤残待遇分别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区人社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区人民政府每年对区级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遗属组织慰问,慰问金标准不低于1000元。
获得多次表彰奖励的,不重复慰问。
(十一)获得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可享受一次性见义勇为人员津贴:
1.省级以上见义勇为先进,一次性享受见义勇为人员津贴5000元;
2.市级见义勇为先进,一次性享受见义勇为人员津贴3000元。
获得多次表彰奖励的,按其中最高一档标准计发,不重复享受津贴。市级见义勇为人员享受津贴后,如再次获省级以上表彰奖励,要及时按最高一档标准补足津贴。
(十二)见义勇为人员因见义勇为遭受财产损失的,由区人民政府给予相应财产损失补助金。
(十三)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见义勇为人员,应由用人单位负责给予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工作单位但尚未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无用人单位的见义勇为人员,应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给予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经费由区人民政府在见义勇为经费中支付。
因见义勇为受伤人员,健康状况不适合在原岗位工作的,用工单位应当为其调换适合的工作岗位;非因法定事由,用工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无工作单位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见义勇为人员,区残联、区人社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组织培训,并按照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优先推荐就业岗位。
(十四)因见义勇为受伤致残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区人民政府发放基本生活费;不能自理且家庭供养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符合供养条件的,由区民政局批准,应当优先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供养。
(十五)因见义勇为牺牲或者伤残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家庭,享受下列保障待遇:
1.符合低保条件的,由区民政部门纳入低保范围实施救助;
2.符合困难救助条件的,由区民政、退役军人、总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困难救助;
3.对致孤人员,属于城市社会福利机构供养范围的优先安排到福利机构供养,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优先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致孤儿童,纳入孤儿保障体系,按照相关标准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4.家庭无生活来源的,对其在劳动年龄内的配偶或者子女,由区人社部门提供就业援助,优先安排政府出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愿意从事个体经营的,由区市场监督、税务等有关部门给予优先办理证照、减免有关费用。
(十六)对获得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子女,在本区公办高中就读期间,免收部分或全部学费,其免费部分由区人民政府在见义勇为经费中支付。
(十七)受表彰见义勇为人员或法定监护人要求保密或者有关部门认为应当保密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认定、表彰、宣传过程中应当为其保密。
(十八)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因见义勇为致使其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或者遭受打击报复的,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应当从严依法处理。
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因见义勇为行为遭受报复伤亡的,经公安机关认定,参照本办法中见义勇为人员的待遇予以抚恤。
见义勇为人员因见义勇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法律援助的,免于审查经济困难状况。
(十九)因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家属或者因见义勇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符合秀洲区公共租赁住房或者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享有一次优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者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待遇;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当地镇(街道)给予优先安排。
(二十)获得区级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因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限一人),经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审核确认,办理公交IC卡后,在嘉兴市本级辖区内免费乘坐城市公交。经区文旅游局审核确认,凭相应有效证件,免费游览本区辖区内国有投资的景(区)点。
(二十一)符合本办法规定,见义勇为相关待遇不能落实的,由区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二十二)本区公民在嘉兴市范围内跨区域见义勇为受到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其行为发生地见义勇为工作机构在表彰满一年后,可将其档案材料移交至本区见义勇为工作机构,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留存复印件备查。移交后的见义勇为人员享受其户籍所在地的奖励和保障性制度。
五、法律责任
(一)在奖励和保障见义勇为人员过程中,相关人员玩忽职守,未按规定落实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政策,贪污、侵占、挪用见义勇为奖励和保障经费,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医疗机构和有关单位拒绝或者故意拖延救治见义勇为人员,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区卫健局依法予以查处。
(三)用人单位非因法定事由,对见义勇为伤残人员予以辞退及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区人社局责令改正。
(四)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诬陷、报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依照本办法没有得到保障的,本人、家属有权向区人民政府申诉,对拒不执行本办法规定的责任人及时依法、依规处理。
(六)获得记功表彰奖励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记功表彰奖励:
1.伪造事迹或申报奖励时隐瞒事实真相,骗取记功表彰奖励的;
2.获得记功表彰奖励后发生违法违纪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3.获得记功表彰奖励后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七)记功表彰奖励撤销后,由原授予机关收回奖章、荣誉证书,停止享受有关待遇。通过伪造或者隐瞒骗取记功奖励的,同时收回奖励,依法查处。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2日起施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办法所列保障条款,另行细化本部门、本单位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