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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411ZF000000/2023-211430 有效性: 有效
发布单位: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生成日期: 2023-11-07
文号: 秀洲农水〔2023〕148号 来源: 秀洲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FXZD65-2023-0005
索引号: 主动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生成日期: 2023-11-07
文号: 秀洲农水〔2023〕148号
来源: 秀洲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关于印发《秀洲区农田建设项目与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 11- 07 09: 36 浏览次数:

政策解读>> 部门解读>> 政策图解>>

关于印发《秀洲区农田建设项目与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各镇农业农村办、街道经济服务办,镇财政办公室、街道财务管理中心:

为规范全区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秀洲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秀洲政办发〔2023〕11号),我们对《秀洲区农田建设项目与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修订。现将《秀洲区农田建设项目与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秀洲区农田建设项目与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嘉兴市秀洲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嘉兴市秀洲区财政局

2023年10月31日

秀洲区农田建设项目与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的实施意见》(浙自然资规〔2022〕16号)和嘉兴市农业农村局 嘉兴市财政局《嘉兴市本级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嘉农发〔2023〕48号)及《秀洲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年)》(秀洲政办发〔2023〕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本实施细则所称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类型。

第三条 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第四条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负责全区农田建设工作,制定全区农田建设规划,建立项目库,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申报项目,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和区级验收,开展日常监管,做好绩效目标制定、绩效评价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农田建设资金预算安排、资金拨付与监管等,配合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做好项目申报、区级验收并督促做好绩效评价等工作。

镇(街道)负责项目实施、日常管理、规范使用资金,发动广大村干部和农民群众主动参与农田建设。

第五条 农田建设项目遵循规划编制、前期准备、申报审批、 计划管理、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监督评价等管理程序。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六条 农田建设项目坚持规划先行。规划应遵循突出重点、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分期建设的原则,明确农田建设区域布局,优先在粮食生产功能区、永久基本农田、“非农化”“非粮化”整治区域、和美乡村等区域沿线,分区域、分类别提升建设高标准农田。

第七条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根据各级农田建设规划以及全区农田建设潜力情况,牵头组织编制全区农田建设规划,并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等部门以及各镇(街道)规划衔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报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区级农田建设规划要根据区域水土资源条件,按流域或连片区域规划项目,落实到地块,形成规划项目布局图和项目库(单个项目达到项目可行性研究深度)。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九条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根据年度农田建设目标任务,下发项目申报通知。镇(街道)根据年度建设计划及前期工作情况,在征求项目区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后,向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申报项目建设需求。

第十条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根据各镇(街道)项目建设需求,牵头组织建设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报告、耕地“进出平衡”方案、新增耕地情况、设计图、概算书等材料),并经区相关部门联合审查通过后,报送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评审立项。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批复后,牵头组织编制、审核施工图、预算书和年度实施计划,并报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初步设计文件主要内容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部分:项目区基本情况、工程建设任务和规模、工程总体布置及设计、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设计(或环境影响评价)、组织实施和管理、设计概算及资金筹措、工程效益分析和综合评价。新建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计投资标准原则上不低于3000元/亩;高标准农田改造建设工程设计投资标准原则上不低于3500元/亩;绿色农田建设工程设计投资标准原则上不低于5000元/亩,单个绿色农田建设项目面积不少于500亩。

第十一条 初步设计文件应由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并达到规定深度(单项工程设计应达到施工图的深度)。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农田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按期完工,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建设期一般为1—2年。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建设安全、质量、进度、资金及投资效益全面负责。镇(街道)政府应落实专职机构和人员, 加强对农田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十四条 农田建设项目应当推行项目法人制,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程监理、资金和项目公示等规定执行,并报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服务中心按有关程序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五条 参与项目建设的工程监理、跟踪审计及专业化管理等单位或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对工程实施监督,确保工程投资、质量和进度。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按照年度实施计划和初步设计批复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终止。确需进行调整或终止的,按照以下权限办理审核批复:单个项目建设内容调整涉及的财政资金达到10%以上的,由区及区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批复;低于10% 的,由建设单位按规定自行调整,并报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备案。项目调整应确保批复的建设任务不减少,建设标准不降低。终止项目须报市及市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第十七条 农田建设项目执行定期调度和统计调查制度。镇(街道)应按要求及时汇总上报建设进度,定期报送年度实施计划完成情况至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对建设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对策措施单独予以说明。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补助对象:列入市及市以上实施计划的农田建设项目。

第十九条 资金来源:

(一)    中央、省、市财政资金;

(二)    区及镇(街道)财政资金;

(三)    项目建设单位自筹资金;

(四)    社会资金;

(五)    其他资金。

第二十条 补助标准:中央、省、市财政补助资金标准按相关文件执行,区财政对经省以上立项的高标准农田新建与改造提升项目、绿色农田建设项目,以及市级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项目,按照投入资金给予最高不超过投资总额的1/3且不超过2000元/亩的补助(区、镇按7:3比例承担)。其余资金由镇(街道)财政和建设单位承担,财政补助总金额不超过项目实际总投资。鼓励项目受益对象和农村集体筹资投劳进行投入;鼓励采取投资补助、贴息等形式,吸引社会资金投入。

第二十一条 补助资金支持用于高标准农田及农田水利建设。应当用于以下建设内容:

(一)土地平整;

(二)土壤改良;

(三)    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

(四)    田间机耕道;

(五)    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

(六)    农田输配电;

(七)    损毁工程修复和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

第二十二条 支出范围: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项目所需材料费、设备购置费及施工支出,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费、工程招投标费、工程监理费以及必要的项目管理费等。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田建设无关的支出。

主要用于以下几方面支出:

(一)    项目工程款:主要用于工程材料采购、设备购置及施工等费用支出。

(二)    前期工作费:主要用于招投标、技术咨询等费用支出。

(三)    勘测设计费。主要用于支付勘测设计单位费用,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支付。

(四)    工程监理费:主要用于支付工程监理单位费用。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支付。

(五)    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评审、实地考察、检查验收、上图入库、工程实施监管、绩效评价、资金和项目公示、项目管理所需设备添置等管理方面的费用支出。按农田建设项目财政投入资金的一定比例据实列支:单个项目财政投入资金1500万元以下的 按不高于3%据实列支;单个项目超过15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不高于 1%据实列支。

第二十三条 拨付程序: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为鼓励项目早启动、早完成、早见效,根据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资金文件、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下达的实施计划文件,区级可预拨农田建设补助资金至各镇(街道),其余补助资金待工程通过最终验收后进行清算。

第二十四条 结余资金使用:

项目招投标时因中标标的下降所产生的结余资金,可继续用于项目区内农田建设,由项目建设单位编制资金使用方案,报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批准同意后实施。项目竣工决算后的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完工后,经镇(街道)先行自验通过后,书面向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提出验收申请;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组织区级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向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中各项建设内容;

(二)技术文件材料分类立卷,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

完整;

(三)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运行正常,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四)各单位工程已经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等四方验收,并由质监部门出具的核备意见;

(五)编制竣工决算,并经有资质的机构审计。

第二十六条 对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核发由农业农村部统 一格式的竣工验收合格证书。镇(街道)应及时对项目档案进行收集、整理、组卷、存档,并做好上图入库相关工作。同时,要在项目区设立统一规范的公示标牌和标志,将农田建设项目主管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年度、建设区域、投资规模以及管护主体等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内新建成的高标准农田的,要优先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

第二十七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镇(街道)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交付手续。高标准农田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 的原则明确工程管护主体,拟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保证工程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

第二十八条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共同加强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核定工作,并按相关要求将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收益优先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及时总结经验,摸索机制, 逐步建立监督评价、纠偏改进、责任追究、信息公开等内部控制机制。

第七章  强化考核和纪律

第三十条 农田建设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列为区对乡镇(街道) 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合平时工作、潜力挖掘、竣工验收等综合情况进行。对按时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且成效显著的乡镇(街道)予以通报表扬;对潜力挖掘和组织实施不力、建设任务严重滞后或未按时完成建设任务的,视情采取暂缓安排项目资金、适当调减工作经费、年度综合考核予以扣分等措施。

第三十一条 财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 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生效,原《秀洲区农田建设项目与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秀洲农水〔2020〕15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期间,如与上级新出台的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为准;如参照的政策规定有调整,则以新调整的政策规定为准。



抄送: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区政府办、区发改局、区资规分局。


嘉兴市秀洲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办公室

2023年10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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