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
索引号: | 330411ZF000000/2023-211260 | 有效性: | 有效 |
---|---|---|---|
发布单位: | 区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3-11-01 |
文号: | 秀洲政办发〔2023〕51号 | 来源: | 区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FXZD01-2023-0012 |
索引号: | 主动公开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单位: | 区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3-11-01 |
文号: | 秀洲政办发〔2023〕51号 |
来源: | 区政府办公室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高照街道)管委会(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秀洲区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实施办法》已经十届区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秀洲区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实施办法
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秀洲区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高交易效率,加强廉政建设,参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区范围内开展的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办法所称的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本行政区域内区属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国有企业,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或国有资金开展的限额以下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交易活动;金额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规定的限额标准以下的交易项目。
(四)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信和廉洁高效的原则,坚持程序规范、规则统一、职权清晰。
(五)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采用电子化交易。交易信息应当在秀洲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其他规范的平台发布。
二、工作职责
(六)招标人(采购人)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责。
招标人(采购人)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招标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合规性负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选择交易组织形式、交易方式、资格审查方式和评标办法。
(七)秀洲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公管办”)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其主要工作职责:
1.会同有关行政部门拟订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2.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全区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3.指导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管理;对各镇、街道,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限额以下交易活动进行综合管理和监督。
(八)各镇、街道,高新区应建立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对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实行统一管理。负责纳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处理本地区交易的重大事项;下设办公室,负责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日常工作。
(九)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限额以下公共资源管理过程中应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强化监管手段,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三、交易方式和范围
(十)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方式包括: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框架协议、随机抽签和其他交易方式。
1.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采购人)以交易公告的方式征集3家以上不特定的潜在投标人(供应商)参与交易活动。评标办法采用经评标最低价法、合理低价法、综合评分法或其他方法;
2.竞争性谈判是指招标人(采购人)通过与3家以上已确认报名投标人(供应商)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中标人的一种采购方式;
3.框架协议是指招标人(采购人)对小额零星货物、工程和服务,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明确采购标的的技术、商务要求;
4.随机抽签是指招标人(采购人)在满足所有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根据项目性质将工程预算价下浮,下浮系数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或市场价作为工程的成交价,在已确认报名的3家以上投标人(供应商)中采用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人的交易形式;
5.其他交易方式是指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交易采购方式。
(十一)本办法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范围具体包括:
1.工程建设项目
(1)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国有企业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应当在秀洲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区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2)各镇、街道、高新区范围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应当在区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3)各镇、街道、高新区范围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的,在各主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交易项目下限额及实施细则由各主体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自行制定。
(4)王江泾镇按原省级小城市培育试点镇相关政策执行。
(5)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万元以下的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或随机抽签的交易方式。60万元以上的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交易方式。
(6)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下的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或随机抽签的交易方式。30万元以上的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交易方式。
(7)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下的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或框架协议的交易方式。30万元以上的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交易方式。
2.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具体金额以上级文件为准)的服务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或其他交易方式。
(十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政府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政府采购)。
四、交易实施
(十三)限额以下交易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招标人(采购人)已经依法成立;
2.招标项目已履行审批、备案或采购手续,或已列入年度计划的政府、国有企业投资项目;
3.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4.招标(采购)需求或技术参数已明确;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十四)交易公告应在秀洲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其他规范的平台进行发布,交易文件、相关资料应随交易公告同步上传。
交易公告发布之日起至交易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5天。招标人(采购人)可以对已发出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交易文件编制的,应当在交易截止时间至少3天前通知潜在投标人(供应商),不足3天的应顺延交易截止时间。
中标公示信息发布时间不得少于3天。
(十五)采用随机抽签或竞争性谈判的交易项目,应根据实施需要,交易公告至交易截止时间可适当减少。
(十六)工程建设项目应进场交易。政府分散采购类项目根据招标人(采购人)申请和交易具备条件,可选择进场交易和场外交易。
(十七)交易活动应按以下程序组织:
1.招标人(采购人)提出招标申请;
2.招标人(采购人)制定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
3.招标人(采购人)发布招标公告或文件;
4.投标人(供应商)编制投标文件,并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递交投标文件;
5.招标人(采购人)按招标文件的规定组织评标;
6.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并形成评标报告;
7.招标人(采购人)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
8.招标人(采购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9.交易资料及时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10招标人(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中标合同和廉政合同。
(十八)招标公告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1.招标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的名称;
2.公共资源的性质、规模、实施地点;
3.招标工作时间安排;
4.项目预算(或估算);
5.对投标人(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要求;
6.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
7.其他需要公告的信息。
(十九)招标文件的内容应清晰、明确地提出所有实质性的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交易项目的合同主要条款。
(二十)投标人(供应商)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地点。
(二十一)在一个投标项目中,一个投标人(供应商)只能向招标人(采购人)报送一个有效投标文件。
(二十二)招标人(采购人)与投标人(供应商)不得串通投标。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采购人)与投标人(供应商)串通投标:
1.招标人(采购人)向投标人(供应商)泄露标底;
2.招标人(采购人)在开标前私自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供应商);
3.招标人(采购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供应商)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采购人)与投标人(供应商)之间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串通投标的行为。
(二十三)投标人(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供应商)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供应商)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2.投标人(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供应商)之间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串通投标的行为。
(二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供应商)相互串通投标:
1.同一项目不同投标人(供应商)的电子投标文件的文件制作机器码或文件创建标识码相同;
2.不同投标人(供应商)从同一投标单位或同一自然人的IP地址下载招标投标文件、上传投标文件或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供应商)的在职人员;
3.不同投标人(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从投标人(供应商)各自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是,所需资金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
4.不同投标人(供应商)通过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购买电子保函;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
(二十五)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原则上招标人(采购人)不得派遣代表参加,确需参加的,应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
评标专家应当在交易平台提供的评标专家库内通过计算机随机方式抽取。与投标人(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二十六)工程类项目根据项目内容确定相应评标办法或采购方式,可采用综合评估法、技术通过制的二次平均法、经评标的最低价中标等计算方法,其适用范围为:
1.综合评估法一般适用于技术较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限额以下工程建设施工项目及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等服务性项目;
2.技术通过制的二次平均法一般适用于各投标人(供应商)的货物(材料)品质相近或投标人(供应商)施工实力相近或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简单或招标人(采购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3.经评标的最低价中标一般适用于各投标人(供应商)的货物品质相近或工程规模较小,投标人(供应商)实力相近或一般的技术咨询服务等项目。
(二十七)施工类项目一般不设置资信技术条件,如项目有特殊要求编制资信技术条件,由招标人(采购人)根据项目类别、规模指标等特点参考上级有关文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服务类项目的技术打分一般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打分累计值的算术平均值计入总分,如项目技术打分有特殊评标标准的,由招标人(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二十八)招标人(采购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并将合同上传秀洲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人(采购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二十九)投标截止时间届满时,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报经有关部门备案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五、异议与投诉处理
(三十)投标人(供应商)认为交易活动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应当先向招标人(采购人)提出异议,招标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之前应暂停交易活动,其中对开标现场有异议的,招标人(采购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三十一)投标人(供应商)认为评标结果不符合交易文件规定的,应当在中标公示期内书面向有关监督部门提出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监督部门应当在3日内作出是否受理投诉的决定,对受理的投诉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三十二)有下列情形的投诉,不予受理:
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交易项目的参与者;
2.投诉事项不具体、没有明确请求的;
3.投诉书未加盖单位公章的;
4.超过投诉时效的;
5.已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六、管理和监督
(三十三)招标人(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加强落实主体责任和廉政责任,加强内控管理,出现规避交易、虚假交易、擅自终止交易、串通交易、无故拒签合同、伪造交易档案、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上报区公管办,由区公管办将线索移交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三十四)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投标人(供应商)应加强行业自律,严格按照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参与交易活动,出现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挂靠资质、围标串标、交易截止期后撤回标书、无故拒签合同、转包、违法分包、行贿以及标后履约不良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招标人(采购人)、区公管办应当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交易管理部门会同行政监督部门对违法失信市场主体进行处罚,一年内不得参加本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三十五)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签订书面合同的,视为放弃项目中标资格。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公告的内容一致。中标人放弃项目中标资格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七、附则
(三十六)涉及国家安全、抢险救灾、应对突发事件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措施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三十七)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所称的“天数”指“国家法定工作日天数”。
(三十八)本办法自2023年11月26日起施行。原2021年11月14日施行的《嘉兴市秀洲区小型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秀洲政办发〔2021〕45号)同时废止。
51关于印发秀洲区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实施办法的通知(FXZD01-2023-001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