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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330411ZF000000/2023-210737 | 有效性: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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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区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3-10-09 |
文号: | 来源: | 区政府办公室 | |
主题分类: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索引号: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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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单位: | 区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3-10-09 |
文号: | |
来源: | 区政府办公室 |
一、制定背景
秀洲区毗邻候鸟迁徙的重要通道,近年来因生态环境的改善,每年都会有相当数量的候鸟经过,当地也存在大量的留鸟。不少不法分子正是利用这个特性,长期以来从事非法捕猎和买卖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为更好地保护野生动物,严厉打击非法捕猎等违法犯罪活动,结合秀洲区实际情况,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起草了《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一)禁猎区
嘉兴市秀洲区行政区域内全域。
(二)禁猎期
全年。
(三)禁猎工具与禁猎方法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弹弓、弓弩、网具、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
(四)禁猎对象
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省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五)有关规定
禁猎期间,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野生动物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规定申请特许猎捕证,按照猎捕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凡未经批准,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公告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监督电话:110。
三、政策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不具备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其他形式予以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在禁猎期、禁猎区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情形,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在禁猎期、禁猎区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情形。《公告》的制定和发布,为有效保护我区陆生野生动物提供了法律补充,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工作提供充分司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号)第七条规定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一)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二)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三)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解读机关
本《公告》由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秀洲分局解读
联系科室:林业管理科
联系电话:82721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