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
索引号: | 330411ZF000000/2023-210732 | 有效性: | 有效 |
---|---|---|---|
发布单位: | 区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3-10-09 |
文号: | 2023年第2号 | 来源: | 区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其他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FXZD00-2023-0003 |
索引号: | 主动公开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单位: | 区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3-10-09 |
文号: | 2023年第2号 |
来源: | 区政府办公室 |
为保护秀洲区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和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秀洲区野生动物资源状况及其栖息繁衍规律,秀洲区人民政府决定在秀洲区划定禁猎区、禁猎期,现公告如下:
一、禁猎区
秀洲区行政区域内全域。
二、禁猎期
自公告施行之日起。
三、禁猎工具与禁猎方法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弹弓、弓弩、网具、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
四、禁猎对象
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省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五、有关规定
禁猎期间,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野生动物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规定申请特许猎捕证,按照猎捕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凡未经批准,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公告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监督电话:110。
附件: 1.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公告(禁猎区、禁猎期).docx
2.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3年第17号)(发布调整后的三有名录).docx
4 .2023三有名录.pdf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