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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330411ZF010000/2022-197263 | 有效性: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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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区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2-05-23 |
文号: | 秀洲政办发〔2022〕18号 | 来源: | 区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FXZD01-2022-0005 |
索引号: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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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单位: | 区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2-05-23 |
文号: | 秀洲政办发〔2022〕18号 |
来源: | 区政府办公室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秀洲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区级机关有关部门:
《秀洲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十届区政府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秀洲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提升住房保障领域基本公共服务质量,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70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住房困难群众探访关爱实施精准保障的通知》(浙建〔2020〕13号)和《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试行)>》的通知(浙建〔2021〕12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0〕109号)以及市城乡住房工作协调委员会《关于做好2020年度全市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嘉住房委〔2020〕2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
1.本细则适用于秀洲区行政区域内(包括王店镇、洪合镇、新塍镇、王江泾镇、油车港镇、新城街道、高照街道,以下简称秀洲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分配、管理、监督等。
2.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实行实物配租、租金减免和租赁补贴三种保障方式,以租赁补贴为主。
3.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制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
4.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申请受理常态化、联审常态化、保障常态化。
5.部门职责:
区住建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日常管理工作,并牵头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政策制定、宣传、解释等工作。
区法院、区残联、区发改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资规分局、区政务数据办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密切配合,协助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管理和数字化建设工作。
各镇、街道落实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受理、初审、管理和数字化建设等工作。
二、申请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请和审核。申请家庭的成员组成,一般可分为下列五种情形:夫妻、夫妻及未婚子女(子女在33周岁以下)、单身(33周岁及以上,由福利院抚养长大的孤儿放宽到18周岁)、单身(离异或丧偶)及未婚子女(子女在33周岁以下)、失独家庭。离异者最近一次离婚须满一年。
(一)收入条件
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国家统计局嘉兴调查队公布的上一年度市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根据申请家庭的不同收入层次,分为以下三类保障家庭:
1.第一类:低收入有证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有证住房困难家庭是指依法获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家庭,包括经民政、总工会、残联等部门核准登记在册,持有有效期内的《嘉兴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嘉兴市区城镇特困职工优惠证》《嘉兴市区特困残疾人优惠证》《嘉兴市区城乡低收入困难家庭援助证》《秀洲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以下简称“五证”)其中之一的家庭。持《秀洲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家庭供养形式须为分散供养。
2.第二类:低收入无证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无证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未取得上述证件,但申请家庭当月(不含)的前12个月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现行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的家庭。
3.第三类: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申请家庭当月(不含)的前12个月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国家统计局嘉兴调查队公布的上一年度市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优抚对象依法享受的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二)户籍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应具有秀洲区居民户口(指户口在社区,下同),且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取得嘉兴市区(含南湖区、秀洲区、经济开发区,下同)居民户口满一年。
2.申请家庭子女因异地(不包括境外)就学或在部队服义务兵役期间户口迁出的,其异地就学或服义务兵役子女不受户籍限制。
3.驻嘉部队人员、军烈属、退役军人、获得“见义勇为”称号或属公交、环卫、家政行业一线工人,申请家庭成员已取得秀洲区居民户口的,不受一年时间限制。
(三)住房条件
按申请家庭成员计算,人均核定住房面积在18平方米(含)以下。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1)申请家庭成员现有的住房。
(2)申请家庭成员已签订购买合同并备案的期房、现房。
(3)申请之日(含)起前五年内申请家庭成员转让的住房(含拆迁或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中载明的被拆迁或被征收房屋面积)。
(4)申请家庭成员拥有商铺、办公等非住宅用房,由申请家庭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折算成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面积,计入核定住房面积(同时租金收入应计入家庭收入范围)。
(5)申请家庭成员所承租的公有住房。即指以福利房性质分配的公房。
2.有下列情形的,不纳入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1)因家庭成员身患重大疾病或家庭遭受重大意外事故,已被市“送温暖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列入“心连心”救助对象的,将原有住房出售(已办妥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将售房款、拆迁(征收)货币安置款用于家庭救济且能提供相应证明的,其所转让的住房不计入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2)申请家庭成员中(包括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已死亡的家庭成员)因有符合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治疗而致家庭经济困难将原有住房出售(已办妥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将售房款、拆迁(征收)货币安置款用于家庭救济且能提供相应证明的,其所转让的住房不计入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3)失独家庭于申请之日(含)之前发生转让的所有房屋(含拆迁或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中载明的被拆迁或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计入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4)申请家庭成员有军烈属、退役军人、获得“见义勇为”称号或属公交、环卫、家政行业一线工人且工作满6个月及以上的,出具相关证明,申请家庭成员转让超过12个月(含)的房屋(包括住宅,商铺、办公等非住宅用房)不计入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对符合上述四类情况的,由申请家庭书面提出,所在镇(街道)或村(社区)证明。属于“心连心”救助对象的须提供“心连心”证明;属门诊规定病种的须由社会保障部门证明;属失独家庭的须由卫健部门证明。
(四)资产条件
1. 申请家庭成员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应低于市本级人均公租房保障面积乘以市本级商品房均价(按统计部门公布的最新数据)的总额;
2. 申请家庭成员企业投资(含出资认缴额)不超过30万;
3. 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生活用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低于市本级同期15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因汽车被盗而无法注销的,可视为无汽车。
(五)其他条件
现有使用农村宅基地以及享受过农村拆迁(除持有有效期内的“五证”)家庭不纳入秀洲区公租房保障范围。
三、申请审核程序
(一)申请
申请家庭向户籍所在镇或街道就近提出申请,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线上办理,如实填写申请家庭信息,并上传相关材料:
1.申请表。申请家庭成员均须签章。
2.身份证明。申请人须上传身份证明文件。
3.其他材料。
(1)申请家庭成员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如属单位集体户口的需提交由保管单位盖章的集体户口簿复印件(或提供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材料)。
(2)申请家庭结婚证(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如离异的须提供婚姻登记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的司法文书(原件及复印件),上述协议和文书未明确子女抚养权问题的,以离异双方人员与子女共同签署的对子女归属问题的声明为准。如一方已故须提供死亡证明材料。
(3)申请家庭汽车被盗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立案告知书及机动车登记证明。
(4)第一类保障家庭还需提供申请家庭有效期内“五证”原件及复印件(所提交证件需复印完整,含封面、封底)。
(5)如申请人属福利院长大的孤儿需要提供由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6)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初审和“联审”
1.初审
镇、街道负责受理和初审,初审时限不超过2个工作日。落实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负责公租房申请事项线上受理和初审,指导、服务公租房申请家庭进行线上办理和资料上传。负责对家庭成员组成、户籍条件、是否使用农村宅基地以及享受过农村拆迁等情况进行审核,填写《秀洲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汇总表》并至报送区住建局,同时将初审意见填报至全省住房保障统一管理系统。
2.联审
(1)家庭经济状况审核。区住建局通过全省住房保障统一管理系统向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发起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由省大救助信息系统汇总核对信息并反馈《浙江省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相应数据来源部门负责数据的解释工作。
(2)房产项目核查,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核查结果反馈给区住建局。
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秀洲区分中心负责不动产登记情况核查;
区住建局负责联系市建设局对市区范围内直管公房情况核查;负责本区网签合同备案情况核查。
各核查单位须在相关核查反馈信息中载明申请家庭所有成员核查结果,反馈信息须盖章后反馈至区住建局。
(三)汇总核对
区住建局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联审”结果汇总核对工作,并将“联审”结果信息录入全省住房保障统一管理系统。经核对,申请资料不齐全的或审核不通过的,将申报材料退回镇(街道),并由镇(街道)通知申请家庭,审核通过的进入公示和认定程序。
(四)公示和认定
区住建局负责公示工作。在相关网站上对申请家庭的户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区住建局、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镇(街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异议不成立的,认定为公租房保障对象。
(五)审批和保障
认定为公租房保障对象的,由区住建局进行审批,区财政局安排资金,给予相应的保障,并将有关名单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四、保障形式与程序
(一)实物配租
未承租公房的第一类保障家庭,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可申请实物配租:
1.申请家庭持有有效期内的《嘉兴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嘉兴市区城镇特困职工优惠证》或《秀洲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且至少有一人年满50周岁(含)。
2.申请家庭成员持有有效期内的《嘉兴市区特困残疾人优惠证》。
3.申请家庭成员持有有效期内的《嘉兴市区城乡低收入困难家庭援助证》且至少有一人年满55周岁(含)。
4.申请家庭成员持有有效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级或二级。
5.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家属或者因见义勇为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
6.申请家庭成员中有优抚对象。
7.申请家庭是失独家庭。
公共租赁住房的实物配租由区住建局根据房源情况、房型面积、申请家庭实际等情况,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先申请,先选房”的方法来确定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安排的先后顺序,对于同时申请的,原则上按照家庭成员年龄大小等情况确定选房顺序,对于优抚对象、残疾、失独等特殊情况的,给予优先安排选房。
(二)租金减免
现承租公房的第一类或第二类保障家庭实行租金减免,由所承租公房的产权单位按规定办理租金减免;也可退出现承租公房后选择租赁补贴,按可保障面积给予相应档次的租赁补贴。
(三)租赁补贴
未获得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的其他保障家庭实行租赁补贴。获得保障资格的申请家庭,从下一季度开始发放租赁补贴(租赁补贴自公示期满获得保障资格的当月开始计算)。住房保障部门将列入租赁补贴保障的名单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从批准给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下一个月起安排资金。区住建局根据财政安排的资金落实保障对象租赁补贴发放工作。
五、保障标准
(一)面积保障标准和可保障面积
1.面积保障标准。按每户家庭住房面积计算不低于36平方米,同时按人均住房面积计算不低于18平方米;家庭最高保障标准为60平方米。
2.可保障面积。
(1)实物配租家庭可保障面积=面积保障标准-已核定的住房面积
(2)租金减免家庭可保障面积=承租的公房面积-已核定的住房面积
(3)租赁补贴家庭可保障面积=面积保障标准-已核定的住房面积
(二)实物配租租金标准
对于获得实物配租的第一类家庭户可保障面积内的租金予以免交,超过部分按正常租金标准的75%减免。
(三)租金减免标准
1.对承租公房(含单位自管房)并符合租金减免的第一类家庭,户可保障面积内的租金予以免交,超过部分按正常租金标准的75%减免。
2.对承租公房(含单位自管房)并符合租金减免的第二类家庭,户可保障面积内的租金标准按正常租金标准的75%减免,超过部分按正常租金标准缴交。
(四)租赁补贴标准
按三种保障家庭类型实行差别化补贴
1.第一类家庭为每月每平方米15元。
2.第二类家庭为每月每平方米13元。
3.第三类家庭为每月每平方米10元。
租赁补贴标准如有调整,由区住建局向社会公示。
保障家庭月租赁补贴额=家庭可保障面积×租赁补贴标准。
(五)特殊情况
1.对符合实物配租条件但可保障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第一类家庭不实行实物配租,实行租赁补贴保障,按可保障面积给予租赁补贴标准的1.4倍发放。
2.对获得实物配租资格的第一类家庭,经书面承诺,放弃实物配租选择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按租赁补贴标准的1.6倍发放。
六、动态审核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年审制度。区住建局每年会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资规部门等对上年度已经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进行年审。主要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成员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相应保障类型的家庭,按规定继续予以保障;对保障类型有调整的家庭按相应标准予以调整;对不符合保障条件或不参加年审的家庭,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公共租赁住房不得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如违反前述规定,或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的,或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区住建局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拒不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区住建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保障期间,婚姻关系不影响保障。
七、法律责任
1.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1)采用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等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2)承租后发生出借、转租、闲置以及改变住房用途等违规行为的;
(3)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应当收回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1)行为的,即解除租赁合同,责令其立即退还所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合同中约定的同区域同类住房的市场租金补交房租,并在信用体系中载入其不良记录,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承租人拒不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区住建局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
2.区住建局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者侵害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承租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附则
1.本实施细则所称住房面积均按照建筑面积计算。住房使用面积与住房建筑面积的换算标准为:住房建筑面积=住房使用面积×1.33系数。
2.本细则所指年龄、户口时间、最近一次离婚满一年的日期均计算到受理日(含)。
3.非婚生子女,且其户口已经上报的,认定为家庭成员。
4.因公租房“一件事”数字化改革推进使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审核流程更新的,跟进数字化改革步伐,按更新后的流程进行审核。
5.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0〕109号)执行。
6.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6月23日起施行。《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洲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秀洲政办发〔2018〕6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