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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330411ZF000000/2022-197244 | 有效性: | 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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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区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2-06-08 |
文号: | 来源: | 区政府办公室 | |
主题分类: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索引号: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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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单位: | 区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2-06-08 |
文号: | |
来源: | 区政府办公室 |
一、政策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 (试行)>》的通知(浙建〔2021〕12号)(以下简称《导则》)要求,相应调整公租房准入标准、审核职责和审批流程,推进公租房“一件事”数字化改革进程,实现公租房事项100%线上办理、一键审核、一网通办,对原《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洲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秀洲政办发〔2018〕65号)进行了修订,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文件制订依据和过程
(一)政策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70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住房困难群众探访关爱实施精准保障的通知》(浙建〔2020〕13号)和《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试行)>》的通知(浙建〔2021〕12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0〕109号)以及市城乡住房工作协调委员会《关于做好2020年度全市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嘉住房委〔2020〕2号)等政策文件精神制订本实施细则。
(二)制订过程:
2021年11月,区住建局拟定了《秀洲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初稿。2021年12月6-8日,区住建局向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区政务数据办、各镇、街道征询修改意见,共收到1条来自民政部门的反馈意见:建议删除民政部门家庭经济状况审核工作职责。对此,区住建局予以采纳。并向市建设局作了汇报,督促公租房系统运营维护单位尽快开通家庭经济状况审核通道,由住建部门开展经济状况核对工作。2021年12月15-24日,在秀洲区政府网站上进行了公示,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意见建议。2022年1月30日报送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通过后形成送审稿。于2022年5月23日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发布,2022年6月23日实施。
三、政策修订主要内容
与原实施细则相比,本次发布的实施细则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一)提出了线上办理要求。申请家庭向户籍所在镇或街道就近提出申请,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线上办理,镇或街道落实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负责公租房申请事项线上受理和初审,指导、服务公租房申请家庭进行线上办理和资料上传。
(二)调整了部门审核职责。一是家庭经济状况审核责任单位由区民政局调整至区住建局。区住建局通过全省住房保障统一管理系统向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发起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由省大救助信息系统汇总核对信息并反馈《浙江省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相应数据来源部门负责数据的解释工作。二是明确了镇(街道)审核事项。镇(街道)负责对家庭成员组成、户籍条件、是否使用农村宅基地以及享受过农村拆迁等情况进行审核。三是跟进数字化改革进程动态调整审核流程。因公租房“一件事”数字化改革推进使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审核流程更新的,跟进数字化改革步伐,按更新后的流程进行审核。
(三)修改了准入条件。根据《导则》相关准入规定,坚持市本级三区准入条件和保障标准保持一致原则,相应调整户籍准入条件、降低车辆准入条件,增设资产准入条件。一是调整户籍准入条件。经市本级三区建设局研究讨论、市建设局同意,将户籍准入条件由城镇户口满3年降低至满1年。二是降低车辆准入条件,按照《导则》相关准入规定,由原来无车辆降低至有1辆生活用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低于当地同期15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三是增设资产准入条件。按照《导则》相关准入规定,申请家庭成员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应低于当地人均公租房保障面积乘以当地商品房均价(按统计部门公布的最新数据)的总额;申请家庭成员企业投资(含出资认缴额)不超过30万。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嘉兴市秀洲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本《实施细则》由嘉兴市秀洲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读
联系科室:秀洲区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73-82721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