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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411ZF000000/2021-177880 有效性: 有效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1-01-28
文号: 秀洲政办发〔2021〕5号 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其他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000000
索引号: 主动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1-01-28
文号: 秀洲政办发〔2021〕5号
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洲区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 01- 28 17: 00 浏览次数:
部门解读>> 政策图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秀洲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区级机关有关部门:

《秀洲区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办法》已经九届区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28日


秀洲区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机动车停放管理,规范机动车停车秩序,提高停车场地设施的利用效率,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全区城镇建成区范围。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停车收费,是按照科学配置资源、合理调节供求、规范收益管理的原则,作为资源占用成本、调控交通结构成本、设施建设成本和经营管理成本的合理补偿,不包含车辆保管费用。

第三条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为全区机动车停车收费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工作。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全区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的制定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区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工作,配合做好全区经营性停车场(库)道闸设置的指导工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区机动车停车收费的价格违规查处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配合做好全区经营性停车场(库)道闸设置的指导工作。

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嘉秀集团、秀湖集团和各镇、街道等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配合管理部门做好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工作。

第四条 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库)的设置情况,对停车收费区域实行动态评估,适时调整收费区域并对外公布。

第五条 秀洲区机动车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政府定价的停车场(库)、道路停车泊位按照“中心城区高于外围,路内高于路外、地面高于地下、白天高于夜间”的差别化收费原则,具体收费标准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制定和发布。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机动车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一)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

(二)交通场站停车场;

(三)公立医院、体育场馆等配套停车场;

(四)政府(国资)投资的公共停车场。

第八条 利用政府(国资)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停车费收入由政府指定的部门收取。

第九条 政府定价停车收费采取分区域时段计时收费或包月收费。

(一)政府定价的分时段计时收费根据不同时段确定收费计时单元。

白天以一个小时为一个收费计时单元,夜间以二个小时为一个收费计时单元。单次停车30分钟以内免费,超过30分钟,免费停放时间计入停车计费时间。经区发展和改革局同意,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免费停车时间。

(二)对于停车资源紧张、停车矛盾突出的开放式老旧居民小区,附近居民车辆占用周边道路(含公共场地)设置的停车泊位的,可凭有效证明享受在特定区域、时段的包月优惠政策。

第十条 市场主体投资建设的经营性停车场(库),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开展机动车停车收费工作,实行市场调节价。鼓励法人、自然人或其它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经营性停车场(库)。

停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经营者依据建设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自主制定收费标准并明码标价。

经营性停车场(库)须对停车场内卫生环境、铺装路面及其他自有设施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经营性停车场(库)的建设及收费标准,须向管理部门报备,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和经营范围;

(二)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明;

(三)停车场(库)管理系统符合联网技术规范,具备接入条件;

(四)依法纳税。

第十二条 鼓励经营性停车场(库)设置道闸进行管理,道闸设置应符合规划、建设、交警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道闸:

(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内设置的;

(二)城市道路两侧的公共空间或规划预留公共空间及建筑红线退让公共空间区域未经报备的;

(三)影响消防、急救等应急救援特种车辆正常通行的;

(四)商厦、酒店、商区、街区等对外经营的停车场的设计方案未经相关部门许可的;

(五)影响行人安全和公共安全的;

(六)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的;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设置的道闸可予以保留:

(一)设置在封闭式机关、企事业单位出入口的;

(二)对实行政府定价的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等建筑红线退让公共空间采用栅栏、花坛、草坪、绿篱等作为明确分界的公益场所;

(三)设置在地下停车场出入口的;

(四)设置在封闭式小区出入口的;

(五)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已经相关部门许可的。

第十五条 已建成的道闸属于禁止设置情形之一的,应当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未整改的,管理部门予以拆除清理。

第十六条 鼓励有条件的行政机关、社会单位、住宅小区停车场(库)对外开放,错时使用。

错时使用的社会单位、住宅小区停车场(库)收费,可参照政府定价标准收取停车费,并向属地管理部门报备。

第十七条 实行停车收费的停车场(库)及道路停车泊位,要严格落实收费标准公示制度,在停车场入口及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设置收费标识牌,公布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免费停放时间、免费停放车种、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收费标识牌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监制。

第十八条 停车场(库)和道路停车泊位收取停车费,应当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票;使用电子停车计费系统的须使用电子发票。停车场(库)和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管理者不按规定出具发票的,停车人可以拒付停车费。

第十九条 军车、警车、消防车、行政执法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市政抢修车等特种车辆在执行公务时免费停放。

第二十条 执行停车收费的单位应完善管理制度,加强收费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服务技能培训。鼓励采取互联网支付、ETC支付等无感支付方式收费。

第二十一条 道闸设备、停车场标识牌、收费告示牌及停车场隔离设施等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并保持设施设备整洁、完好、美观。

第二十二条 本区建立统一的停车场信息管理和发布系统,向不特定社会人员开放的停车场(库)业主或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向管理部门实时推送有关停车数据信息。

第二十三条 实施收费监管工作全覆盖,相关部门应定期对停车收费行为进行检查,督促相关收费主体做好机动车停放服务和停车秩序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附则

(一)本办法中所说的“白天”是指8时至20时;“夜间”是指20时至次日8时。

(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


5关于印发《秀洲区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规范性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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