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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330411ZF000000/2020-173634 | 有效性: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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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区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0-08-27 |
文号: | 秀洲政办发〔2020〕39号 | 来源: | 区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工业、交通/公路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000000 |
索引号: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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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单位: | 区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0-08-27 |
文号: | 秀洲政办发〔2020〕39号 |
来源: | 区政府办公室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秀洲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秀洲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已经九届区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27日
秀洲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好农村路”重要批示精神,高水平推进 “四好农村路”建设,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加强和规范我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提高公路的使用功能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浙江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适用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
穿越城镇建成区、工业(功能)区或城镇发展规划区域已移交管理的县道路段,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兼顾城市道路功能进行建设、管理、养护,并随城镇建设区域的发展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条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遵循统筹规划、分级管理、保障投入、确保畅通的原则,坚持建养并重、协调发展,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规范化、专业化、机械化、市场化。
第四条 区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和水利、审计、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配合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在区交通运输局和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参与做好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行政管理范畴,组织、协调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重大事项,履行政府在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中保障农村公路畅通的职责,并授权区交通运输局主管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区公路与运输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对县道进行日常管理养护;嘉兴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秀洲直属队负责全区乡道以上公路执法工作;镇、街道负责辖区内乡道、村道日常管理养护。
第六条 区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公路规划与建设,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二)监督辖区内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养护质量,指导镇、街道办事处做好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工作;
(三)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标准制定考核办法,并组织考核验收;
(四)负责组织开展农村公路普查工作,调整农村公路数据库;
(五)负责组织县道公路大中修、桥梁改造工程及较大水毁等自然灾害修复工程的技术方案论证;
(六)负责许可涉及县、乡公路的申请事项。
第七条 区公路与运输管理服务中心主要职责:
(一)配合编制县道大中修、桥梁改造、小修保养、安保等养护工程的建议计划,具体负责县道大中修、桥梁改造、小修保养、安保以及公路水毁等自然灾害引起的公路抢修和修复工程;
(二)实施县道公路养护巡查,及时发现处置路面破损、交通安全设施缺损等路面状况;
(三)配合做好全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开展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检查、监督、技术指导与业务培训等工作;
(四)参与公路工程设计审查及工程交竣工验收;
(五)做好县道公路路况、交通流量情况的调查统计和乡道、村道公路路况、交通流量情况的汇总上报工作。
第八条 嘉兴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秀洲直属队主要职责:
(一)贯彻和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各类违法建筑,地面构造物、管线、设施的查处、拆除工作;
(三)实施公路执法,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维护公路施工秩序;参与挖掘、占用、利用农村公路等的许可申请事项,做好现场监管工作;制止和查处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和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四)参与公路工程设计评审、交竣工验收和路产路权交接工作;
(五)参与全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及安全事故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九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职责:
(一)镇、街道是辖区内乡道、村道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乡道、村道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保证乡道、村道公路管理养护的正常运作;
(二)负责编制乡道、村道公路新改建规划和年度养护计划及资金筹措,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与建设单位或个人签订涉及占用、挖掘、跨越、穿越村道的涉路施工活动协议,负责许可除上述活动外涉及村道公路的申请事项;
(四)落实并监督镇、街道农村公路管理站做好乡道、村道公路的日常养护和绿化管护,做好乡道、村道公路线路管养等相关工作;
(五)负责做好县道的管理养护、大中修和水毁等自然灾害修复工程的政策处理等工作;负责做好乡道、村道水毁等自然灾害引起的公路抢修和修复工程;协助做好县道日常管理工作;
(六)落实镇、街道公路管理机构人员和经费,加强对公路管理养护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明确乡道、村道公路养护内容和目标,建立有关考核制度。
第十条 镇、街道农村公路管理站主要职责:
(一)提出乡道、村道公路日常管理养护、大中修和桥梁改造工程计划建议,并按照批准的计划做好具体实施工作;
(二)做好乡道、村道的巡查,劝阻、制止各种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乡道、村道的行为,并及时报告区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秀洲直属队;
(三)积极配合区公路管理机构做好乡道、村道公路行业管理工作,负责乡道、村道公路路产损失的索赔工作;
(四)协助并做好农村公路与桥梁普查、公路路况、交通流量等有关数据的调查统计和汇总上报工作。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十一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要求实施农村公路养护,确保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农村公路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改建。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应本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因地制宜、规模适当”的原则,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安排。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推广统管统养,即镇、街道对辖区内农村公路实行集中统一管养,建立政府与市场合理分工的养护生产组织模式。公路养护应当依法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鼓励通过签订长期养护合同、招投标约定等方式,引导专业养护企业加大投入,提高养护专业化、机械化水平。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发生坍塌、隆起、损毁等严重影响公路通行、交通安全需要应急养护的情形,公路管理机构可以直接委托符合条件的养护作业单位实施应急养护。
第十五条 推进镇、街道农村公路管理站规范化建设,公路站应配备具有一定的公路专业知识工作人员,鼓励任务较重的镇、街道招募专职管理员,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做好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工作。
公路站办公场所不少于3间办公室(办公室、工具间、资料室),面积不少于50平米。根据管养需求配置养护、应急抢险等设备。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推广应用“四新”技术和路面材料循环利用技术,每年实施大中修比例不低于5%,定期开展公路技术状况检测评定,优良中等路比例达到92%以上,宜消除路况评定中的次差路,实施周期性养护良性循环。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桥梁应开展定期检测,评定为一、二类的桥梁检测周期不超过三年,三类以上桥梁需每年检测。评定为四类桥梁的,应采取交通管制,并进行加固或改重建;评定为五类桥梁的,应及时关闭交通,并改建或重建。
区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和水利、应急管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秀洲直属队、镇、街道应在职责范围内,积极做好公路四、五类桥梁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亮化工程由镇、街道建设和养护。路灯养护管理工作应遵循统筹规划、保障投入的原则,坚持建养并重、安全有序,实现亮化设施养护管理的专业化、规范化。县道新(改)建应将公路亮化一并考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第十九条 加快农村公路养护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完善农村公路交通流量调查和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系统建设,推动运用5G、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应用,不断提升农村公路管理效能和养护水平。
第二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养护单位和养护人员安全教育和管理,养护人员必须参加社会保险,鼓励投保公路公众责任保险、公路灾毁财产保险等险种。
第二十一条 加强农村公路应急保障体制建设,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建立配置合理、运作高效、保障有力的农村公路养护与应急保畅队伍,确保农村公路安全畅通。
第四章 线路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破坏或者擅自占用农村公路及其用地和附属设施,不得干涉正常的养护施工作业。
第二十三条 区级相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公路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爱路护路意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二十四条 全面落实“路长制”,建立健全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路长制,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指导与督查。
第二十五条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控制距离,规划和审批临近农村公路的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
第二十六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占用、挖掘县、乡公路(含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
(二)跨越、穿越县、乡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农村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或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农村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八)车辆超过农村公路或者农村公路桥梁限载标准行驶的;
(九)更新采伐农村公路行道树、护路林。
第二十七条 已运行的农村公路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完善相关设施。农村公路应当同步建设相应的交通安全、防护工程、排水等设施;公路附属设施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与公路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所需经费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二十八条 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为保障农村公路路产完好,确保公路安全运行,区交通运输局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对辖区内农村公路采取限高限宽等保护措施。
第二十九条 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利用农村公路作为施工便道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区交通运输局、镇、街道签订协议,落实公路安全、环境保护等措施;施工车辆按照指定的线路行驶;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协议对农村公路及时予以修复、改建。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三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经费由省补资金,市、区、镇(街道)财政专项资金和其他资金组成,实行预、决算管理。县道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列入区财政预算,乡道、村道公路的养护管理资金应列入镇、街道的财政预算。日常养护资金和养护工程资金除省、市专项补助资金外,县道不足部分由区财政配套解决,乡道、村道不足部分由镇、街道财政配套解决。
县道路灯电费由区财政承担,维护费由区财政每年给予补助。
第三十一条 县道大中修、桥梁改造和水毁等专项工程按相关规定程序拨付资金;已移交管养的县道、乡道、村道公路大中修、桥梁改造工程经费由镇、街道负责筹集,区财政按工程决算价给予补助;县道桥梁定期检查资金由财政承担,乡道、村道公路桥梁定期检测经评审后,区财政按工程决算价给予补助。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使用情况必须公开,由区交通运输、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三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将乡道、村道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对镇、街道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乡道、村道公路养护管理补助资金的兑现与养护管理工作实绩挂钩,根据检查情况,结合日常工作水平进行综合等次评定,由区交通运输局建立检查考核工作机制,并负责组织实施年度考核工作。
第三十四条 区交通运输局应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市场管理、工程管理的惩防体系,切实防止贪污、挪用、舞弊、渎职行为的发生,对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按照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发布的《秀洲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秀洲政发〔2008〕5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