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部门文件
索引号: 330411ZF000000/2020-178268 有效性: 有效
发布单位: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生成日期: 2020-06-12
文号: 秀洲建〔2020〕36号 来源: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题分类: 其他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000000
索引号: 主动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生成日期: 2020-06-12
文号: 秀洲建〔2020〕36号
来源: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秀洲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 06- 12 09: 58 浏览次数:
部门解读>> 政策图解>>

各镇(街道)城建办、秀洲国家高新区规划建设局、王店镇城镇建设局,区各建筑业企业:

现将《秀洲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秀洲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6月5日



秀洲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

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及项目管理,促进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有效控制建设投资,提高工程建设效率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化建设工程实施方式改革积极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指导意见》(浙建﹝2016﹞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工程总承包的概念、适用范围、发包条件


第一条(工程总承包的概念)  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二条(适用范围)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房屋建筑工程土建施工建安费4000万元以上(含4000万元),装饰装修工程建安费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市政工程建安费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项目方可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不明确,前期条件不充分,工程实施过程中容易发生重大变更和房地产开发项目(政府回购房、拆迁安置房等其他政府保障性住房除外)不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如上述项目确需要采用工程总承包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发改、财政、住建、自规局等部门协调论证后方可实施。

第三条(发包条件)  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且达到初步设计深度。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第二章  工程总承包的招投标管理


第四条(工程投资控制)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实施前进行充分调研、科学论证,对初步设计概算严格把关,确保初步设计概算完整反映初步设计内容,真实准确反映出建设项目的最高投资额度。

第五条(发包方式的选择)  建设单位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第六条(招标文件的编制)  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人须知;(二)评标办法和标准;(三)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四)发包人要求,列明项目的目标、范围、设计和其他技术标准,包括对项目的内容、范围、规模、标准、功能、质量、安全、节约能源、生态环境保护、工期、验收等的明确要求;(五)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和条件,包括发包前完成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形等勘察资料,以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文件或者初步设计文件等;(六)投标文件格式;(七)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对履约担保的要求,履约担保与支付担保必须对等,且不超过相关文件规定的限额,鼓励企业采用银行保函、保险保函的形式缴纳履约担保及支付担保;依法要求投标文件载明拟分包的内容;对于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推荐使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第七条(投标人资格)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

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一般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招标人将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图纸文件为可编辑的CAD等版本)与招标文件同平台公开的,上述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经依法评标、定标,成为工程总承包单位。

第八条(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资格)  (一)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二)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三)熟悉工程技术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第九条(投标准备时间)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确定投标人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5日。

第十条(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中的总分一般由资信部分得分、技术部分得分及商务部分得分组成。资信、商务、技术得分满分100分,原则上商务分占比不小于总分的50%,资信分占比不大于总分的5%,如设置资信分的,当资信分占比超过总分3%(含3%)时,须参照《嘉兴市建设工程施工与监理招标评标办法》设置企业信用等级分。

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供的资料按相关规定编制工程量清单并进行报价。

商务得分由设计费得分、总承包管理费得分及建安费得分组成,设计费及总承包管理费基准价的产生可采用平均价法,且原则上低于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85%的投标报价不作为通过评审后各投标价格的算数平均值的基数计入评标基准价。建安费评标基准价的确定参考嘉建【2018】10号文《嘉兴市建设工程施工与监理招标评标办法》中关于商务标评标基准价确定方式。

第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除业主专家(最多1名)外,其他专家依法依规从相应专家库内相关专业中随机抽取产生,且技术专家原则上应由设计及施工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

第十二条(工程总承包合同形式)  企业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应采用总价合同,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采用总价合同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


第三章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三条(工程管理)  在项目实施阶段,建设单位应督促工程总承包企业履行合同义务,严格控制工程造价在合同总价范围内,不得随意提升建设规模和档次,尽量节约项目投资。一般不允许工程变更,在满足项目基本功能的前提下,若确有需要进行变更的,应在合同中明确变更的范围和责任,且按照相关审批流程执行。

第十四条(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分包)  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但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招标人应严格控制以暂估价、暂列金、甲供材料进入报价。部分特殊材料、设备确需以暂估价、暂列金、甲供材料进入报价的,其总额不得超过招标估算价的10%。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所负的质量责任。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承包范围内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

第十五条(不得设置不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设置不合理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据合同对工期全面负责,对项目总进度和各阶段的进度进行控制管理,确保工程按期竣工。

第十六条(确保资金落实到位)  工程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垫资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第十七条(风险分担)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合理分担风险。

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主要包括:(一)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二)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三)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四)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具体风险分担内容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工程实施过程中,当主要材料、人工价格波动幅度较大时,由发承包双方按省市有关文件规定进行调整,具体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

鼓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运用保险手段增强防范风险能力。

第十八条(项目投资概算的调整)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按《秀洲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秀洲政办发〔2019〕46号)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结算和审计)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在计价结算和审计时,可仅对符合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变更调整部分进行审核,对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固定总价包干部分不再另行审核。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上级主管部门如有相关政策规定出台,按新规定文件执行,本办法自动废止。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