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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411ZF000000/2020-163478 有效性: 有效
发布单位: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0-05-18
文号: 秀市监发〔2020〕20号 来源: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旅游、服务业-/服务业,其他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秀市监发〔2020〕20号
索引号: 主动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0-05-18
文号: 秀市监发〔2020〕20号
来源: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嘉兴市秀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职权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试 行)(秀市监发〔2020〕20号)

发布日期: 2020- 05- 18 10: 40 浏览次数:
部门解读>> 政策图解>>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中共浙江省委浙委改(2017)7号文件精神,加强食品经营许可管理,通过探索建立依职权注销食品经营许可机制,切实提升食品经营许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及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依职权注销食品经营许可,是指食品经营者出现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手续的情形,由原发证的行政机关依职权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撤回食品经营许可,是指行政机关因为食品经营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而对其行政许可决定的撤回。

第三条 行政机关应定期对已终止食品经营的食品经营者开展清理工作,对食品经营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的食品经营者要依法撤回食品经营许可。

第四条 行政机关在撤回食品经营许可后,应依职权注销食品经营许可。

第五条 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存在且食品经营许可仍在有效期内,但已终止食品经营,且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发证的行政机关经催告督促食品经营者主动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注销,食品经营者仍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手续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撤回食品经营许可的决定:

(一)食品经营者营业执照被行政机关吊销;

(二)食品经营者被行政机关列入黑名单;

(三)食品经营者被行政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二年以上;

(四)食品经营者被行政机关采取的其他限制措施,造成食品经营活动停止二年以上。

第六条 行政机关作出撤回食品经营许可程序:

(一)注销催告。行政机关作出撤回决定前,应当通过公告方式催告督促食品经营者主动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注销,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催告公告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主动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手续。

(二)调查核实。经催告的食品经营者仍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行政机关应进行调查核实。

(三)行政告知。行政机关调查终结认为应当作出撤回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告知食品经营者拟作出撤回食品经营许可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决定内容,食品经营者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食品经营者应当自告知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行政机关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

(四)撤回决定。行政机关提出作出撤回食品经营许可意见,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第七条 行政机关撤回食品经营许可决定采用公告方式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电子政务平台)、本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告,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告或者在受送达人住所地、经营场所或者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公告栏公告。

公告期限为十日,公告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第八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行政机关撤回食品经营许可决定相关文书、材料归入食品经营者档案。

第九条 行政机关撤回食品经营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回食品经营许可决定可以撤销:

(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撤销行政机关撤回食品经营许可决定的;

(二)食品经营者提出异议,并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撤回食品经营许可决定确有错误的;

(三)依法可以撤销行政机关撤回食品经营许可决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撤销行政机关撤回食品经营许可决定程序:

(一)食品经营者向作出撤回食品经营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二)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法调查核实,调查后行政机关认为应当予以撤销作出的撤回食品经营许可决定的,提出撤销作出的撤回食品经营许可决定意见,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三)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撤销作出的撤回食品经营许可决定等相关文书、材料归入食品经营者档案,并在食品经营许可系统中恢复食品经营许可信息。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手续的,原发证的行政机关应当依职权注销食品经营许可:

(一)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食品经营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依职权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程序:

(一)调查核实。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情形的食品经营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手续的,行政机关应进行调查核实。

(二)办理注销。行政机关调查终结认为应当依职权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提出依职权注销食品经营许可意见,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依职权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相关材料归入食品经营者档案,并在食品经营许可系统中予以注销。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秀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施行并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8日起试行。


嘉兴市秀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18日


20嘉兴市秀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职权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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