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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330411ZF000000/2020-177529 | 有效性: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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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区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0-02-28 |
文号: | 秀洲政办发〔2020〕3号 | 来源: | 区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索引号: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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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单位: | 区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0-02-28 |
文号: | 秀洲政办发〔2020〕3号 |
来源: | 区政府办公室 |
一、起草背景
为切实推进乡村振兴,优化畜禽养殖业布局和结构,减轻畜禽养殖业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区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对秀洲区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禁养区进行调整。区生态环境分局经过前期调研及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起草了《秀洲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
二、起草过程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全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和《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735号),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于2019年9月25日下发了《关于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禁限养政策排查整改的通知》(浙环函〔2019〕305号)。
秀洲区立即开展了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及整改工作,秀洲区于2013年发布的《秀洲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秀洲政办发〔2013〕21号)中部分禁养区的划分范围超过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区域,此外现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也有调整,由于城市化的推进以及行政区划的调整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的范围也有所变化。鉴于上述客观情况,需对秀洲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进行适当的调整。
2019年10月上旬,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拟定了《秀洲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初稿)》,征求相关部门和乡镇意见后于10月中旬上报省市生态环境部门专家审核。
2020年1月19日市生态环境局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20]33号)文件,要求各地区政府印发调整后的调整方案。1月17日-1月22日,区生态环境分局向相关部门及乡镇、书面征求意见,收到区文旅局反馈意见1条,已采纳。
1月17日-1月22日,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公示期间,未收到意见建议,最终形成《调整方案(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调整方案》共六条,分别是指导思想、主要依据、基本原则、禁养区范围、具体要求和其他说明。
主要调整了禁养区范围: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新塍塘饮用水源和长水塘饮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范围内;
2.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包括秀洲新区(新城街道和高照街道);王店镇、洪合镇、新塍镇、王江泾镇、油车港镇建成区范围及周边500米范围内;
3.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及建控地带;
4.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四、生效时间
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五、适用范围
全区
六、解读机关
解读单位:嘉兴市生态环境局秀洲分局
解读人:陈雄飞
联系电话:8272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