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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330411ZF000000/2020-177528 | 有效性: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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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区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0-02-28 |
文号: | 秀洲政办发〔2020〕3号 | 来源: | 区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000000 |
索引号: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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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单位: | 区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0-02-28 |
文号: | 秀洲政办发〔2020〕3号 |
来源: | 区政府办公室 |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秀洲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的
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秀洲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8日
秀洲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
为进一步保护生态环境,优化畜禽养殖业布局和结构,减轻畜禽养殖业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区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生态区建设目标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对秀洲区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禁养区进行调整划定。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和促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的要求,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禁养区划定的要求对我区制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规定进行调整。
二、主要依据
(一)《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
(二)《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20〕33号);
(三)《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禁限养政策排查整改的通知》(浙环函〔2019〕305号);
(四)《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嘉兴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转发<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嘉环函〔2020〕3号)。
三、基本原则
(一)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二)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统一原则;
(三)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四)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原则;
(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原则;
(六)依法保护不可移动文物原则;
(七)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原则。
四、禁养区范围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新塍塘饮用水源和长水塘饮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范围内。
(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包括各镇、街道、秀洲国家高新区建成区范围及周边500米范围内。
(三)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及建控地带。
(四)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五、具体要求
禁养区内禁止畜禽养殖,对禁养区内关停需搬迁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优先支持异地重建,对符合环保要求的畜禽养殖建设项目,加快环评审批。对确需关闭的养殖场户,给予合理过渡期,严禁采取“一律关停”等简单做法。
六、其他说明
(一)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对禁养区划定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二)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三)本方案由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区文旅局、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