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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330411ZF000000/2020-173411 | 有效性: | 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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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区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0-10-30 |
文号: | 秀洲政发〔2020〕10号 | 来源: | 区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社会福利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000000 |
索引号: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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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单位: | 区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0-10-30 |
文号: | 秀洲政发〔2020〕10号 |
来源: | 区政府办公室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秀洲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秀洲区扶助残疾人若干规定(2020年修订)》已经九届区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30日
秀洲区扶助残疾人若干规定
(2020年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扶持、帮助残疾人,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嘉兴市残疾人保障实施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50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办法》(嘉政发〔2016〕46号)、《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办法》(秀洲政发〔2016〕19号)和《中共嘉兴市委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嘉委发〔2020〕20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扶助的对象为户籍在我区、持第二代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条款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未满7周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对象:具有我区户籍或父母双方持有我区居住证连续5年以上,年龄未满7周岁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多重残疾儿童和经医疗机构确诊为孤独症谱系障碍(以下简称孤独症)儿童,生活自理能力不足、不具备义务教育入学条件的,凭户籍所在地(或父母一方居住证发放地)县(市、区)教育部门盖章出具的缓学或休学证明,年龄可放宽至未满9周岁;经残疾评定后符合国家残疾标准未满7周岁的疑似残疾儿童(未满3周岁的疑似言语残疾儿童可凭三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有效医学诊断证明书)。
1.基本康复训练。在省、市、区残联定点的康复机构接受基本康复训练和治疗,每月康复的时间应符合相关规定,自付部分按照省市文件规定在最高补贴标准内按实结算,户籍儿童每年最高补贴36000元,持居住登记证明儿童每年最高补贴24000元。
2.肢体矫治手术、困难家庭残疾儿童康复生活补贴、集中养育康复(添翼计划),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36号)和《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工作细则的通知》(浙残联发〔2019〕15号)执行。
3.人工耳蜗手术。对有适应指征需要进行人工耳蜗植入术的,根据实际支出给予补贴。实际支出(含人工耳蜗、手术费、检查费等医疗费用)低于7万元的,按实补贴;高于7万元部分,一般家庭给予一次性补贴30%,持低保边缘援助证家庭给予一次性补贴60%,持最低生活保障证家庭给予一次性补贴70%,每人每耳最高补贴不超过10万元。此年龄段安装的人工耳蜗进行体外处理机升级的,按实际价格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升级时间不受年龄限制,每人最多享受一次。
4.儿童辅具适配。自行购买省市目录辅助器具按实补贴,每人每年不超过2件,最高补贴不超过2500元,适配儿童矫形器,每人每年不超过1对,最高补贴不超过5000元。超过2500元的辅具按照省残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残联发〔2018〕69号)执行。
第四条 7-17周岁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服务。对象:有康复需求和适应指征持证残疾儿童少年或持有效诊断证明的孤独症儿童少年。
1.基本康复训练。在省、市、区残联定点的康复机构接受基本康复训练的,按未满7周岁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省补贴标准的一半执行,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
2.人工耳蜗手术。对有适应指征需要进行人工耳蜗植入术的,根据实际支出给予补贴。实际支出(含人工耳蜗、手术费、检查费等医疗费用)低于3.5万元的,按实补贴;高于3.5万元部分,一般家庭给予一次性补贴10%,持低保边缘援助证的家庭给予一次性补贴40%,持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家庭给予一次性补贴50%,每人每耳最高补贴不超过6万元。此年龄段安装的人工耳蜗进行体外处理机升级的,按实际价格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升级时间不受年龄限制,每人最多享受一次。
3.肢体矫治手术。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36号)和《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工作细则的通知》(浙残联发〔2019〕15号)执行。
4.辅助器具适配。购买大额类辅具,按照《省残联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残联发〔2018〕69号)执行,购买其他辅具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第2款执行。
第五条 成人康复服务。对象:有康复需求和适应指征的18周岁及以上持证残疾人。
1.基本康复训练。对有康复需求和康复成效的肢体残疾人或对年龄不超过70周岁发病1年内的脑卒中、颅脑外伤、脊髓损伤而引起的肢体功能障碍患者(自杀、自残、交通意外、交通肇事等情形除外),凭三级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在秀洲区范围内的医疗单位或区残联认可的康复机构康复满一个月(连续康复不少于20个工作日)的,经工伤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报销和政府医疗救助后的个人自付部分经本人申请区残联审核同意后给予按实补贴,每月补贴限额2000元,每人每年最多不超过5000元,持证残疾人可最多享受三年。
2.辅助器具货币补贴。自行购买省市目录的辅助器具,价格在0-800元的给予全额补助,每年最多一次,超过800元的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嘉委发〔2020〕20号)、市残联《关于实施嘉兴市区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的通知》(嘉残联〔2015〕24号)执行。肢体残疾人进行人工髋关节或膝关节置换手术参照假肢装配补贴标准执行,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0元。
3.辅助器具实物补贴。年满18周岁的在校残疾学生和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残疾人,适配辅助器具按照《省残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残联发〔2018〕69号)执行,其余残疾人每年可在指定服务点免费配置《浙江省残疾人大额辅助器具购买补贴目录》内的基本型辅助器具1件(个人移动辅具类别除外),不可同时享受货币补贴。
第六条 无障碍设施建设。成功创建省级无障碍社区的,一次性补贴创建经费6万元。有无障碍改造需求的残疾人家庭,在每年4月底前向区残联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可以享受改造,优先安排持低保证或低保边缘援助证的家庭,改造标准根据相关政策执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社区、城市道路、公共设施和场所等项目,要实行无障碍设施同步设计、施工和验收。规划建设部门在审查、审批与验收公共建设项目无障碍设施时,应邀请区残联参加验收,并听取其意见。
第七条 精神残疾人补贴。精神残疾人相关补贴按《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洲区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秀洲政办发〔2014〕96号)执行。
第八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按照市本级低保标准的30%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第九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以及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档,分别给予每人每月500元、250元、125元或50元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批准由机构集中托养的残疾人,在原按标准上浮50%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
第十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补贴。对残疾人实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符合参保条件的残疾人,选择最低档缴费标准的,给予个人缴费全额补贴;对于选择其他缴费标准的,按照个人缴费总额的65%标准给予补贴。按社保相关政策进行一次性补缴并给予个人缴费额65%标准补贴的,累计补贴年限不超过15年。对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实行全额补贴,提高残疾人住院报销比例,幅度按市本级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补贴。灵活就业的残疾人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的,按当年度最低缴费基数给予缴费额的40%补贴。一次性补缴的,按相关政策给予个人缴费额的40%补贴。
第十二条 公交爱心卡服务。身高1.2米以上,年龄在70周岁以下的残疾人,可申领公交爱心卡,本人凭卡可以免费乘坐市区公交车。
第十三条 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人按每辆每年260元发放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第十四条 商业保险补贴。由政府出资为残疾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为残疾人托养机构、庇护照料机构参加综合责任保险。
第十五条 基本住房保障。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优先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时,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予以优先安排,并按照标准予以补贴。
第十六条 就业安置减免奖励。对月安置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的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和对月安置残疾人人数占在职职工人数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的盲人机构,除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外,每超比例安置1人,每年按2个月全市最低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达到残疾人安置比例要求的用人单位(集中就业企业、辅助性就业机构除外),每超比例安置1人,每年按4个月全市最低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残疾人之家”补贴。落实“残疾人之家”建设土地供应、税费优惠、金融支持等扶持政策。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对新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的“残疾人之家”,按不同星级分别给予3-15万元的一次性补贴;每安置1名劳动年龄段智力、精神和其他重度残疾人开展辅助性就业的,每年按不低于2个月全市最低工资的标准予以补助,其中对不享受国家安置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每年按不低于3个月全市最低工资的标准予以补助,并对场地租赁、技能培训、康复器材配置、无障碍改造等方面给予补助;根据年度考核情况分别给予1-5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对政府主办的“残疾人之家”,每年给予午餐、出勤、劳动报酬、管理人员等运营补贴6万元,区、镇(街道)按1:1分摊,确保其健康持续运营。“残疾人之家”管理服务岗位纳入公益性岗位的,并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上岗人员,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第十八条 助残基地奖励。鼓励农业龙头企业、种养业大户、来料加工大户等建立助残基地吸纳低收入残疾人就业,安置或辐射15名(户)以上,达到绩效评估标准的,每安置1名残疾人就业每年按不低于3个月全市最低工资的标准予以奖励;每辐射1户残疾人家庭,每年按不低于0.5个月全市最低工资的标准予以奖励,基地发放给残疾人的各类生产资料、家禽、种苗费用按市场价支付基地成本费。对新开办的助残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十九条 就业创业基地补贴。对建立的残疾青年“创客空间”、残疾人实训基地、残疾人文化创意等就业创业孵化基地,经认定符合标准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
第二十条 教育助学补贴。残疾儿童在公益性幼儿园接受教育的,给予减免保育费。残疾儿童少年在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给予生活补助,在农村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享受营养午餐。对不能进学校接受教育的重度残疾儿童,教育部门安排“送教上门”服务。对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和纳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和住宿费进行补贴,学费补贴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2万元,住宿费补贴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2000元。接受高中(中专)教育,参加自学考试、远程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取得相应文凭的残疾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高中(中专)2000元、大专4000元、本科及以上6000元。
第二十一条 实施残疾评定免费。申请人初次申请,并在指定机构进行医学评定,涉及到的检查费用由残疾人本人承担,残疾评定费用由区残联统一支付到评残机构,由财政部门纳入年度预算,给予经费保障。
第二十二条 残疾人排练等补贴。按要求参加残联系统文艺排练、演出、集训、比赛等活动,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保留其工作岗位,照常支付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并缴纳社会保险;残疾学生所在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凡残疾人参加上述活动的,区残联给予每人每天补贴100元。
第二十三条 残疾人文艺创作。残疾人文艺人才和文艺创作的奖励办法参照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洲区文艺人才和文艺创作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秀洲政办发〔2017〕113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残疾人文化体育基地。全面推进残疾人文化艺术和体育健身活动,努力培养残疾人文化、体育和人才,提升残疾人文化、体育水平,丰富和活跃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鼓励各镇、街道成立残疾人文化、体育基地,经区残联、文旅、教体、财政等部门验收合格后予以授牌。对授牌的区级残疾人文化基地、残疾人体育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
第二十五条 残疾人享受公共资源。区属图书馆、体育场馆、文化馆和镇、街道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免费向残疾人开放,并为残疾人参加文化体育活动提供便利。
第二十六条 残疾人法律援助。加大对残疾人法律援助的力度,建立服务残疾人的专项法律援助和服务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规定中涉及的文件如有更新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2014年3月17日印发的《秀洲区扶助残疾人若干规定(2014年修订)》(秀洲政发〔2014〕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