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411ZF000000/2019-173246 | 有效性: | 废止 |
---|---|---|---|
发布单位: | 区民政局 | 生成日期: | 2019-05-27 |
文号: | 秀洲民〔2019〕33号 | 来源: | 区民政局 |
主题分类: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索引号: | 主动公开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单位: | 区民政局 |
生成日期: | 2019-05-27 |
文号: | 秀洲民〔2019〕33号 |
来源: | 区民政局 |
一、政策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开展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的重要指示精神和民政部、中央纪委驻民政部纪检组在全国开展农村低保工作中的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以下简称农村低保专项治理)的部署,省民政厅近期下发了《浙江省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明确了这次专项治理工作的目标、工作重点、实施的时间要求,目标清晰、任务明确。市民政局近期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浙民助〔2018〕67号文件精神的通知》为了更好贯彻落实《方案》和《通知》要求,现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各地结合当地实际,一并贯彻落实。
二、政策起草过程
在形成初稿后多次集合各乡镇召开座谈会,参考各乡镇实际情况,将《秀洲区2019年低保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相关内容进一步优化,就完善低保专项治理工作等内容进行明确。后经局党组会讨论决定,形成终稿。
三、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1.将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病患者,经个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1)重病患者是指:具有本市户籍,已享受当年度“大病保险”补偿的对象。
(2)纳入单独施保的条件:重病患者家庭为低保边缘户,其个人靠配偶、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员供养,个人收入或收入与刚性支出相抵后低于低保标准。
(3)重病患者单独施保实行差额救助,动态管理。纳入单独施保的重病患者当年度未享受“大病保险”补偿的,于次年1月1日起退出。
(4)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重病患者,享受与低保家庭同等的和个人直接相关的专项社会救助政策。
(5)重病患者单独施保的申请、审批程序及经济状况认定,按现行低保有关规定执行。
2.在增收攻坚期内,对家庭人均收入超过标准的低保户、低保边缘户、支出型贫困家庭,给予一年的渐退期,实现稳定脱贫后再退出保障范围。低保户、支出型贫困家庭月补资金按最低保障额发放。
(二)突出重点开展专项治理
1.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各镇(街道)要重点检查低保、低边、支出型贫困经办中是否存在不担当、不作为、脸难看、事难办等问题;检查“一证通办”系统使用,困难群众是否实现凭一张身份证申请社会救助等情况;检查低保工作中审核是否存在主体责任不落实、效率低下等问题;检查是否存在流于形式,未公开投诉举报电话或电话开而不通、开而不用,日常监督不深入、不持久、无实效等问题。
2.查处“漏保”问题。检查各镇(街道)落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做好低收入农户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民助〔2018〕157号),将困难家庭中的重病、重残对象及时纳入低保情况;检查各镇(街道)落实低保、低边、支出型贫困渐退期一年情况;严肃查处低保中的“漏保”问题。
3.查处近亲属备案制度不落实问题。检查各镇(街道)是否对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近亲属纳入低保、低边情况进行备案;检查各镇(街道)是否做到档案单独存放;对已受理和已享受的对象应加强抽查复核,严肃查处“关系保”“人情保”问题。
4.查处资金监管不力问题。检查省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各项业务规范办理情况;检查困难群众救助保障资金末端落实情况和资金保障情况;查找资金监管的薄弱环节和风险点,严肃查处贪污侵占、虚报冒领、截留私分低保资金等问题。
5.督查专职救助社工配备管理不到位问题。检查各镇(街道)落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鼓励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参与精准救助的实施意见》(嘉政民救〔2018〕45 号),镇(街道)配备1 名以上社会救助专职社会工作者情况;检查是否按要求专职用于社会救助工作,有无借用、兼职其他工作情况。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区民政局
解读人:唐毓淑
本《实施方案》由区民政局负责解读,联系科室:社会救助科,联系电话:0573-8272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