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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秀洲国家高新区、秀洲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秀洲区完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机制实施意见》已经九届区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秀洲区完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机制
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为,提高行政复议效果和行政应诉水平,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区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适用本实施意见。
本实施意见所称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本实施意见所称行政应诉,是指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依法参加行政诉讼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受理机关提出;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对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将《行政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查阅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第五条 被申请人应当自受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复议承办部门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逾期不提供的,视为没有证据和依据。
第六条 以区政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具体实施部门或资料保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区司法局协办通知书后,五日内提交资料及情况说明。
第七条 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办案人员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
第八条 对案情复杂疑难的案件,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及申请人要求听证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举行听证。
行政复议听证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政复议案件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行政复议听证实行回避制度。
第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五日前,将《行政复议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参加人。当事人放弃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三日前告知行政复议机关,听证是否继续举行,由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
第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可以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有关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十日内将整改意见及善后工作情况提交行政复议机关。
第十二条 行政应诉机关应当自觉维护司法权威,认真落实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是行政机关应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自觉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
第十三条 行政应诉机关应当加强应诉工作队伍建设,配备与行政应诉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和政府法律顾问作用,确保行政应诉工作力量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并为行政应诉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场所、装备等工作条件,保证行政应诉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 以区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按下列情形确定应诉工作承办部门:
(一)针对具体行政行为或不作为提出行政诉讼的案件,作出原行政行为或承担具体法定职责的部门为应诉工作承办部门;
(二)因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成为被告的案件,区司法局为应诉工作承办部门。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和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行政复议机关负责行政复议决定的应诉工作,对行政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原行政行为的应诉工作,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六条 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办理应诉事务。
第十七条 行政应诉承办部门具体办理行政应诉事务,承担下列职责:
(一)起草行政诉讼答辩状等法律文书;
(二)按照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整理证据、依据等材料;
(三)提出出庭应诉人员人选;
(四)组织出庭应诉;
(五)负责行政应诉案件材料的立卷归档,按照有关规定报备;
(六)根据需要起草行政应诉工作报告,对行政应诉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进行总结分析;
(七)承担行政应诉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行政应诉机关收到人民法院行政应诉通知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后,应于当日呈领导批示,同时将材料复印件交应诉工作承办部门。
应诉工作承办部门应当在接到应诉通知书等材料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起草答辩状,准备证据、依据及其他材料,并呈报批准。应诉行政机关确保十五日内将有关材料提交人民法院。
第十九条 行政应诉机关应确定一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出庭应诉。
行政应诉机关办理行政应诉案件,同时可以委托一名熟悉相关业务的工作人员和一名律师应诉,但不得只委托律师应诉。
第二十条 行政应诉人员应当熟悉法律规定、认真研究案情和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做好出庭应诉准备工作。
对重大复杂的行政应诉案件,行政应诉机关可以通过咨询、论证等方式听取专家学者、政府法律顾问和律师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行政应诉人员出庭应诉应当做到:
(一)按照人民法院通知,准时参加庭审;
(二)着装庄重整洁,言语举止得体;
(三)遵守司法程序和法庭纪律;
(四)尊重审判人员和其他诉讼参加人;
(五)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第二十二条 庭审过程中,行政应诉人员应当根据庭审要求充分陈述事实理由,出示相关证据、依据;针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适用法律依据的准确性等方面进行质证和辩论。
第二十三条 经人民法院依法传唤,行政应诉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组织行政诉讼案件调解的,行政应诉机关应当积极配合,促进案结事了。
第二十五条 行政应诉机关收到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后,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认为应当上诉的,按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生效裁判文书有履行内容的,及时依法履行,不得拒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
(三)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
第二十六条 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判决,除原行政行为因程序违法或者法律适用问题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情形外,行政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第二十七条 行政应诉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和办理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并将办理结果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第二十八条 对人民法院的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书,区司法局应当认真分析研究,梳理问题成因,采纳吸收其合理建议,促进依法行政。
第二十九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部门接到法院应诉通知书后,应将相关材料复印件报区司法局备案。如有必要,可邀请区司法局指导、参与应诉工作。
第三十条 对行政诉讼中的败诉、重大疑难、社会影响较大和带有普遍性问题的案件,区司法局应当及时进行梳理、深入分析研究,有针对性地规范行政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第三十一条 根据《浙江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规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部门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一)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应组织听证的;(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可能受到重大影响的;(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或者争议较大的;(四)行政执法事项疑难、复杂的;(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进行法制审核。主要审核内容:(一)是否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三)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五)内容是否适当。
为加强依法行政,提高审核质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部门应落实专人负责法制审核,审核人员可以是单位公职律师、法律顾问或者持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
第三十二条 区司法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取典型案件,组织工作人员旁听行政诉讼案件审理,将典型案例汇编成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即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