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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330411ZF000000/2019-155774 | 有效性: | 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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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区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19-10-15 |
文号: | 秀洲政办发〔2019〕46号 | 来源: | 区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索引号: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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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单位: | 区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19-10-15 |
文号: | 秀洲政办发〔2019〕46号 |
来源: | 区政府办公室 |
一、制定背景
1.制定目的。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完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
2.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2019第71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8年省政府令第363号),《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嘉政发(2015)94号)
二、主要内容
1、第一章明确了政府投资项目的定义、政府投资的方向和原则,以及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主要调整如下:
条款 | 修改内容 | 备注 |
第二条、第三条 | 明确了政府投资项目的概念:“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资金,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项目。主要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参照国家条例、省管理办法,结合原有的条款作了修改。 | 现有政策修改 |
第三条 | “PPP项目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依法依规加强 PPP 项目投资和建设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19〕1098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参照国家发改委新规。 | 新增 |
第五条 |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 新增 |
第六条 | “不得违法违规举债”。参照国家条例、省管理办法,结合原有的条款作了修改。 | 现有政策修改 |
2、第二章明确了政府投资项目报批计划阶段的有关内容。主要调整如下:
条款 | 修改内容 | 备注 |
第十条 | “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列入年度计划的3000万元以上项目,原则上从储备库中选取。”。参照国家条例、省管理办法,结合原有的条款作了修改。 | 现有政策修改 |
第十四条 | 统一追加投资和新增项目、区级财政出资和乡镇出资项目的调整标准,按投资金额设置了“联席会议1000万、分管区长和常务副区长1000-3000万、区长办公会议和区人大常委会3000万元以上”三个审批层级,简化程序。 | 现有政策修改 |
3、第三章明确了政府投资项目报批立项阶段的有关内容。主要调整如下:
条款 | 修改内容 | 备注 |
第十七条 | “400以内的,可只报批立项;400-1000万的,可合并报批三个批文;1000-2000万的,可合并报批二个批文。应急工程经区长办公会议决定、抢险救灾工程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可先行实施”。参照省管理办法。(原办法:200万以内立项;400-2000万合并二个批文) | 现有政策修改 |
第十八条 | “报批可研报告前,或者概算超估算、资金来源变更的,征询财政部门意见”。参照省管理办法。 | 现有政策修改 |
第二十条 | “项目概算超估算10%以上的,应重新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参照国家条例、省管理办法。 | 新增 |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强调了“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明确“未完成审批程序的,不得进行招投标;批复后2年未开工的,需重新报批。” | 现有政策修改 |
4、第四章明确了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建设阶段的有关内容。主要调整如下:
条款 | 修改内容 | 备注 |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 明确“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项目推行代建制,实行公司法人化运作”。参照省管理办法。 | 现有政策修改 |
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九条 | 明确“对招标方式、部门监管、履约担保等有关事项”。参照市、区招投标管理办法、省管理办法。 | 现有政策修改 |
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 对变更、调概事项作了明确,特别强调“1、未超概算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对变更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审查,实行备案制;2、变更设计部分具备条件的,应另行招标;3、超概算的,按照“先评估、后定责、再调整”的原则,只有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变化等不可抗力情况下,才允许超概算;4、超概10%以内实行备案制,10%以上实行审批制”。参照国家条例、省管理办法。 | 现有政策修改 |
5、第五章明确了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的有关内容。主要调整如下:
条款 | 修改内容 | 备注 |
第三十八条 | 强调“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参照国家条例。 | 现有政策修改 |
6、第六章明确了政府投资项目法律责任的有关内容。主要调整如下:
条款 | 修改内容 | 备注 |
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七条 | 主要对“项目管理、资金管理、项目单位、上级责任人”等方面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参照国家条例。 | 现有政策修改 |
三、实施范围
本《实施意见》实施范围: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1.解读机关:秀洲区发展和改革局。
2.解读人:投资科科长 潘勤妹。
3.联系电话:8272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