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区政府文件
索引号: 330411ZF000000/2018-147197 有效性: 废止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18-07-20
文号: 秀洲政办发〔2018〕65号 来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其他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00000
索引号: 主动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18-07-20
文号: 秀洲政办发〔2018〕65号
来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洲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 07- 20 15: 16 浏览次数:
部门解读>>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秀洲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秀洲国家高新区、秀洲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秀洲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九届区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秀洲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与完善秀洲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更好地解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让群众少跑腿、好办事,全面提升我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服务水平。根据市政府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嘉政办发〔201475号)精神和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的意见》(嘉建〔2017〕9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保障原则

(一)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根据不同的收入及住房情况实行差别化分级保障。

(二)秀洲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实行实物配租、租金减免和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三种方式。

(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制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

(四)对于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申请受理常态化、联审常态化、保障常态化。

二、保障家庭类型

根据申请家庭的不同收入层次,秀洲区公共租赁住房划分为以下三类保障家庭:

第一类保障家庭:低收入有证住房困难家庭。依法获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家庭,包括经民政、总工会、残联等部门核准登记在册,持有有效期内的《嘉兴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嘉兴市区城镇特困职工优惠证》、《嘉兴市区特困残疾人优惠证》、《嘉兴市区城乡低收入困难家庭援助证》(以下简称“四证”)其中之一的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二类保障家庭:低收入无证住房困难家庭。未取得上述证件,申请家庭当月(不含)的前12个月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现行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的家庭

第三类保障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家庭当月(不含)的前12个月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国家统计局嘉兴调查队公布的上一年度市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家庭。

三、申请家庭成员和申请人

秀洲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申请家庭成员及申请人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申请家庭成员

1.第一类保障家庭,申请家庭成员以所持有的“四证”上记载的所有人员组成。

2.第二类保障家庭,家庭成员组成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夫妇(或一方已故、离异的单身居民)与未成年或未婚的子女,且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个年龄在33周岁(含)以上。

2)子女皆已婚或无子女的夫妇且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个年龄在33周岁(含)以上。

350周岁(含)以上的单身居民(含离异或丧偶人员)。

3.第三类保障家庭,家庭成员组成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1)夫妇(或一方已故、离异的单身居民)与未成年或未婚且年龄在33周岁(不含)以下的子女组成的家庭。

2)子女皆已婚或无子女的夫妇组成的家庭。

333周岁(含)以上的单身居民(含离异或丧偶人员)。

4)由福利院抚养长大,年满18周岁(含)并已参加工作且缴纳社保满一年的孤儿。

(二)申请人

1.第一类保障家庭,申请人为所持有的“四证”上规定的户主,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2.第二类和第三类保障家庭,申请人由申请家庭成员共同推举一名已成年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成员,如所有家庭成员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四、申请条件

(一)三类申请家庭除分别符合上述要求之外,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户籍条件

申请家庭成员必须都具有秀洲区(含建制镇)城镇居民户口(指户口在社区,下同),且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取得秀洲区(含建制镇)城镇居民户口3年(含)以上。

驻嘉部队人员家属已取得秀洲区(含建制镇)城镇居民户口的不受3年的时间限制。

2.住房条件

按申请家庭成员计算人均核定住房面积在18平方米(含)以下。

独生子女按单人计,申请家庭子女在异地(不包括境外)就学或在部队服义务兵役期间(包括户口已迁出),可计入家庭实际人数。离异人员的子女监护权归属以离婚协议或生效的司法文书为准。

3.其他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无汽车。在申请之日(含)起上一年内办理过户的仍视同有车。因汽车在申请之日(含)超过一年被盗而无法注销的,申请家庭可视为无汽车。

2)离异者最近一次离婚需满三年。

3)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子女又符合条件的可重新申请。

4)申请家庭成员不能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股东、合伙人。

(二)下列房屋纳入申请家庭核定现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1.申请家庭成员现有的房改房(含按政府优惠政策购买的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合作建房等)、商品房、拆迁(征收)安置、自建或通过接受继承、赠与、买卖等方式取得的各类自有房屋(包括已签定购买合同并备案的期房)以及申请家庭成员申请之日(含)起前五年内申请家庭发生转让的所有房屋(含拆迁或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中载明的被拆迁或被征收房屋面积)。

2.申请家庭成员拥有商铺、办公等非住宅用房的,由申请家庭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折算成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面积,计入核定住房面积;同时租金收入应计入家庭收入范围。

3.申请家庭成员所承租的公有住房(指以福利房性质分配的公房)。

4.截止到申请之日(含),离异不满五年且无房的一方,离异前原有住房面积[包括至申请之日(含)起前五年内转让的],按离异时人均住房面积(含未婚子女)计算,计入现申请家庭核定住房面积

5.属第三类保障家庭的,已购买的房改房无论是否转让均纳入住房面积核定范围。但对于已参加过房改购房,在申请日(含)之前离异满三年的申请家庭,离婚时住房归属另一方,并已在申请日(含)之前办妥产权登记手续的,该套住房可不纳入申请家庭核定住房面积范围;但在计算可保障面积标准时,原家庭参加房改购房建筑面积的一半需计入已核定的住房面积。

(三)不计入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核定范围的住房情况

1.如申请对象属于购买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房改房,且双方除该套房改房外无其他房屋,在申请前申请对象已将原购买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房改房产权重新转移给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该套房屋住房面积可不计入面积核定范围(需提交公证书)。

2.因家庭成员身患重大疾病或家庭遭受重大意外事故,已被市“送温暖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列入“心连心”救助对象的;以及申请家庭成员中(包括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已死亡的家庭成员)因有符合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治疗而致家庭经济困难将原有住房出售(已办妥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或将售房款、拆迁(征收)货币安置款用于家庭救济且能提供相应证明的,其所转让的住房可不计入面积核定范围。

由申请家庭书面申请,所在社区、街道(镇)证明,属于“心连心”救助对象的需提供“心连心”证明;属门诊规定病种的由社会保障部门证明。

五、申请审核程序

(一)受理

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镇(街道)就近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并提供下列相关证明材料:

1.身份证明。申请家庭成员(或单身)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其他证明材料。

1)申请家庭成员(或单身)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如属单位集体户口的需提交由保管单位盖章的集体户口簿复印件(或提供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材料)。

2)申请家庭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如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婚姻登记部门备案的财产分割协议书、法院判决离婚或调解的司法文书(原件及复印件),上述文书未明确子女抚养权问题的,需提供离异双方人员与子女共同签署的对子女归属问题的声明。如一方已故须提供相关的死亡证明材料

3)申请家庭汽车在申请日(含)的上一年被盗,需提供公安部门开具的汽车被盗证明。

4)第一类保障家庭还需提供申请家庭所有成员的有效期内的《嘉兴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嘉兴市区城镇特困职工优惠证》、《嘉兴市区特困残疾人优惠证》、《嘉兴市区城乡低收入困难家庭援助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所提交证件需复印完整,含封面、封底)。

5)第一类保障家庭成员如有见义勇为、军烈属或残疾证书的,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6)如申请人属福利院长大的孤儿需要提供由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7)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审核

1.初审

镇、街道对申请家庭递交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进行核验。对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受理;对申请事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可向有关机关申请;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由申请人补齐资料后再予受理。收齐申请家庭资料后,镇、街道在5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录入全省住房保障统一管理系统,并将申请家庭信息填报至《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信息汇总表》中。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将申请家庭资料汇总、整理成册后,于2个工作日内分别将申请档案资料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信息汇总表》移交区民政局,将《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信息汇总表》报送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联审

1)区民政局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秀洲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审核报告》(含家庭年总收入、税务、车辆、工商登记、低保及婚姻状况等),并将《核对结果审核报告》反馈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信息汇总表》后,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报送至相关部门,进行房产情况“并联”审核。

3)相关部门对涉及的房产核查项目审核,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核查结果反馈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嘉兴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秀洲区分中心负责不动产登记情况核查;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向市区范围内房改购房、直管公房承租情况查询及出具证明情况核查;预售房情况核查。

各核查单位须在相关核查表中写明申请家庭所有成员信息及核查结果,签署审核意见。

(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汇总核对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汇总核对,并将审核信息录入全省住房保障统一管理系统。经核对,申请资料不齐全的或明显不符合保障条件的一并退回镇(街道),并由镇(街道)书面通知申请家庭,符合规定条件的进入公示程序。

(四)公示。材料整理完毕,申请家庭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相关媒体上对其户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镇(街道)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无异议或经调查、核查异议不成立的,可列为住房保障对象。公示截至日前申请家庭成员有死亡的,须重新审核。

(五)认定。经公示无异议(包括有异议但经核实排除异议的)和公示截至日前申请家庭成员无变化(如有变化,经审核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予以分类登记。

(六)保障。对获得保障登记的家庭,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并给予相应的保障,并将有关名单等材料分类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六、保障形式

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形式分为三种:

(一)实物配租保障形式。未承租公房的第一类保障家庭,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原则上须进行实物配租:

1.申请家庭持有有效期内的《嘉兴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嘉兴市区城镇特困职工优惠证》且至少有一人年满53周岁(含)。

2.申请家庭成员持有有效期内的《嘉兴市区特困残疾人优惠证》。

3.申请家庭成员持有有效期内的《嘉兴市区城乡低收入困难家庭援助证》且至少有一人年满58周岁(含)。

4.申请家庭成员持有有效期内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级或二级。

5.申请家庭成员中有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家属或因见义勇为丧失劳动能力的。

6.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军烈属。

(二)租金减免保障形式。现承租公房的第一类或第二类保障家庭实行租金减免,由所承租公房的产权单位按规定办理租金减免;也可退出现承租公房后选择租赁补贴(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除外),按可保障面积给予相应档次的租赁补贴。

(三)租赁补贴保障形式。未获得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的其他保障家庭实行租赁补贴。

七、保障标准

(一)面积保障标准和可保障面积

1.面积保障标准

保障家庭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按每户家庭住房面积计算不低于36平方米,同时按人均住房面积计算不低于18平方米;最高保障标准为60平方米。

2.可保障面积

1)实物配租家庭可保障面积=面积保障标准-已核定的住房面积。

2)租金减免家庭可保障面积=承租的公房面积-已核定的住房面积。

3)租赁补贴家庭可保障面积=面积保障标准-已核定的住房面积。

(二)实物配租租金标准

对于获得实物配租的第一类保障家庭,户可保障面积内的租金予以免交,超过部分按正常租金标准的75%减免。

(三)租金减免标准

1.对承租公房(含单位自管房)并符合租金减免的第一类保障家庭,户可保障面积内的租金予以免交,超过部分按正常租金标准的75%减免。

2.对承租公房(含单位自管房)并符合租金减免的第二类保障家庭,户可保障面积内的租金标准按正常租金标准的75%减免,超过部分按正常租金标准缴交。

(四)租赁补贴标准

按三种保障家庭类型实行差级化补贴

1.第一类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5元。

2.第二类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3元。

3.第三类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0元。

保障家庭月租赁补贴额=户可保障面积×租赁补贴标准。

(五)特殊情况的保障标准

1.对符合实物配租条件但可保障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第一类保障家庭不实行实物配租,实行租赁补贴保障,按可保障面积给予租赁补贴标准的1.4倍发放。

2.对符合实物配租资格的第一类保障家庭,原则上须进行实物配租。若选择货币补贴,按可保障面积给予租赁补贴标准的1.6倍发放。

八、保障程序

(一)实物配租保障程序。公共租赁住房的实物配租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房源情况、房型面积、申请家庭实际等情况,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公开选房和轮候制的方法来确定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安排的先后顺序。对获得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属孤老、烈属、残疾等特殊情况的,给予优先安排选房,其余家庭原则上按照家庭成员年龄大小等情况确定选房顺序。

(二)租金减免保障程序。申请家庭在获得保障资格后,由承租公房的产权单位按规定办理租金减免。

(三)租赁补贴保障程序

1.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列入租赁补贴保障的名单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区财政从批准给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下一个月起保障资金。

2.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放保障对象租赁补贴,租赁补贴按月计算,一般按季度发放。

九、年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年审制度。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每年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国土部门等对上年度已经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进行年审。主要是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成员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相应保障类型条件的家庭,按规定继续予以保障;对保障类型有调整的家庭按相应层级调整保障标准;对不符合保障条件或不参加年审的家庭,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或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后,原有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全部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并按新的规定进行保障。

十、附则

(一)本细则所称住房面积均按照建筑面积计算,住房使用面积与住房建筑面积的换算标准为:住房建筑面积=住房使用面积×1.33系数。

(二)对公共租赁住房相关各方的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依照嘉政发〔200854号和嘉政发〔2010109号执行。

(三)本细则所指年龄、户口时间、结婚日期、最近一次离婚满三年的日期均分别计算到受理日(含)。

(四)本细则于2018年9月1日起施行。《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洲区2017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秀洲政办发〔2017〕87号)和《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洲区2017年度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秀洲政办发〔2017〕88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秀洲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doc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