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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411ZF000000/2018-147221 有效性: 有效
发布单位: 区政府 生成日期: 2018-06-01
文号: 秀洲政办发〔2018〕40号 来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000000
索引号: 主动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政府
生成日期: 2018-06-01
文号: 秀洲政办发〔2018〕40号
来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洲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 06- 01 08: 45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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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秀洲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登记实施

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秀洲国家高新区、秀洲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秀洲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登记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秀洲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登记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保障农民合法财产权益,有效支撑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43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推进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嘉政办发﹝2017﹞15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秀洲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登记。

第三条  办理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登记,应当遵循房地一体、一户一宅、依法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登记资料的收集和审核工作,区国土分局负责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工作,秀洲国家高新区协作做好街道办事处的发证工作。

第五条  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登记,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

   (二)现场踏勘、测绘;

(三)受理、初审;

(四)公告;

(五)审核;

(六)登簿;

(七)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第六条  办理农村宅基地及住房首次登记的房屋,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房地一致;

(二)一户一宅,因继承等情形除外;

(三)已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已办理宅基地用地审批或其它合法权属来源证明;

(四)房屋已竣工且符合城乡规划;

(五)已完成权籍调查并取得相应成果;

(六)不存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所列的情形。

(七)建房时户主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或虽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经区及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建房的;

第七条  申请人在申请办理农村宅基地及住房首次登记前,应委托不动产测绘机构对申请登记的宅基地及住房进行测绘,并取得不动产测绘成果报告。

第八条  办理农村宅基地及住房首次登记的,应当就申请登记事项进行实地查看。实地查看内容包括房屋现状与规划要求和相关证明材料是否相符、房屋四至墙界是否清楚等。

    第九条  在进行农村宅基地及住房首次登记时,应区分合法建造面积和超占建造面积。实际面积超过批准面积标准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只对合法批准面积予以登记,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超占面积部分只在权属证书附记栏及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作权属登记。

第十条  办理农村宅基地及住房首次登记必须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公告应在初审之后在市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和宅基地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关公告栏内进行公告,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公告内容包括申请登记的权利人名称、房屋坐落地址、不动产类型、不动产单元号、不动产面积、用途、公告期限和异议受理联系方式等。

公告期间内有异议的,异议人须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相关的异议书面证明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后应中止办理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经公告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记。

第十一条  申请农村宅基地及住房首次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户口簿及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跨村建房的需提供证明文件;

(三)宅基地使用权证(经批准的建房呈报表)或者经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四)不动产测绘成果报告;

(五)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六)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报告或房屋符合居住条件承诺书;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二条  农村宅基地及住房以户为单位申请登记,户主为申请人。如需变更户主须提供家庭成员的共同约定书。

第十三条  申请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登记的农村住房座落应以民政(地名管理)部门确定的门牌编号为依据。无门牌编号的,应按其他唯一性区位标志进行登记。

第十四条  申请农村宅基地及住房首次登记的异产毗连农村住房,应由毗连房屋户主就毗连墙体归属双方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共有共用部位不明确或无约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只对权利人专有部位进行登记,并将该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第十六条  申请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变更登记的,除提交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书外,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一)农村宅基地及住房权利人姓名变更的,应提交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姓名变更证明;

(二)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座落登记地址与门牌编号不一致的,应提交地名管理部门出具的门牌地址证明;

(三)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因部分拆除或扩建、修建、加层等引起的房屋面积增减,增加面积的部分应提供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的文件、验收文件和不动产测绘成果报告。

第十七条  因依法继承、分家析产、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人民法院和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申请农村宅基地及住房转移登记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不动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八条  申请农村宅基地及住房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

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居民或城镇居民,以依法继承方式取得农村房屋的,准予确权登记,并在权属证书附记栏内注明“该权利人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第十九条  办理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地役权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注销登记等,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农房建设规划意见》

2.《户主变更协议》

      3.《权籍调查表》

4.《房屋符合居住条件承诺书》

关于印发秀洲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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