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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411ZF000000/2018-158647 有效性: 废止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18-05-17
文号: 秀洲政办发〔2018〕37号 来源: 区市场监管局
主题分类: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索引号: 主动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18-05-17
文号: 秀洲政办发〔2018〕37号
来源: 区市场监管局

【专家解读】《关于开展吊销未注销企业除名试点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8- 05- 17 14: 10 浏览次数:
政策原文>>

 

一、政策起草背景

多年来,秀洲区范围内因未参加年检、或因重大违法行为被处罚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累计有1298家,因多种原因,这些被吊销的企业迟迟没有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造成这些企业的经营资格被取消而市场主体资格依然存在,形成实际状态下的“僵尸户”,法律上称之为吊销未注销企业。在我省全省范围内吊销未注销企业的数据达到了近32万家之多,占整个全省在册企业总数的近12%。

2014年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以来,企业的准入门槛大大降低,“最多跑一次”等服务举措更是极大方便了企业的办事效率。然而现行法律对企业的准入给予有效鼓励的同时,对企业的退出只是作了一般性的禁止规定,却没有惩罚性或追责性的条款规定,造成目前状态下的吊销未注销企业数量庞大,容易给政府决策产生偏差和影响,更是占用和荒芜大量的名称字号资源。

2017年受省工商局指定,瑞安市市场监管局开展了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注销试点工作,今年初省工商局指定包括我们秀洲区在内的全省其他六个县区市市场监管局继续开展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退出工作机制试点工作,并将此项工作列入到浙江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7-2018年我省省级以上重大改革试点台帐》工作任务之中,并要求在2018年7月底基本完成这一工作任务。我局起草拟定发这一办法并操作运行试点工作。

二、政策起草过程

    2018年初接受省局试点任务后,以外我局拟定《关于开展吊销未注销企业除名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上报区政府,从3月27日至4月3日通过区政府办公室向区法制办、法院、税务等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部门征求意见,各部门反馈情况都无意见,得到了他们的支持和配合;对内先后多次组织相关业务科室、律师等专业人员制定完善了《嘉兴市秀洲区市场监管局吊销未注销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确定试点工作的具体法律依据和操作流程形成终稿。

三、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概念办法所称吊销未注销企业,是指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后未依法进行清算并申请注销登记的企业。办法所称除名,是指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登记机关对营业执照被吊销但未依法进行清算并申请注销登记的企业实施强制退出市场的行为。

二是确定工作流程1.催告登记机关对符合除名条件的吊销未注销企业通过浙江省政务服务网、本地主要报刊和信函等方式进行催告,督促吊销未注销企业自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完毕后向登记机关依法申请注销登记。2.除名催告后仍未主动依法清算并申请注销登记的吊销未注销企业,登记机关作出除名决定,强制其退出市场。被除名企业属于非公司企业法人的,自除名决定作出之日起登记机关将同时撤销其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收缴其执照正、副本和公章。3.异议及处理办法三种情形可提出异议(一)涉及被除名企业债务纠纷,债权人提出异议的;债权人因被除名企业债权债务提出异议的,应向被除名企业投资人提出清算要求,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二)涉及被除名企业财产纠纷,投资人提出异议的;投资人因被除名企业财产纠纷提出异议的,应组织被除名企业其他投资人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完毕后,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三)涉及被除名企业其他纠纷,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利害关系人因被除名企业其他纠纷提出异议的,利害关系人有权向被除名企业或投资人主张权利。

三是名称使用规定被除名企业的企业名称自除名之日起丧失,但未满1年的其他人不得申请注册;满1年的,其他人可以在同行业中使用被除名企业的字号申请企业名称,但与被除名企业的企业名称相同的,不得申请注册。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解读人:何涤修83851693

本《管理办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读,联系科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管科,联系电话:83851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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