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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330411ZF000000/2011-158475 | 有效性: | 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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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区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11-05-18 |
文号: | 秀洲政发〔2011〕24号 | 来源: | 区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索引号: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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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单位: | 区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11-05-18 |
文号: | 秀洲政发〔2011〕24号 |
来源: | 区政府办公室 |
一、政策制订背景
为加快建设步伐,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秀洲区实际,对本区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制定本办法。
二、各部门职责分工
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相关的土地管理工作;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工作和安置房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集体土地上拆迁房屋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秀洲新区、秀洲工业园区管委会以及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三、政策主要内容
《秀洲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一共有二十三条,包括以下几方面:
第一至第二条,政策制定的背景及适用范围。
第三条:各部门职责分工。
第四至第五条:明确被拆迁人和拆迁安置方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由拆迁人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采取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易地新建安置和货币补偿安置方式。安置方式需报区政府审核同意。
第六至第十六条:明确了拆迁安置补偿形式、补偿标准、安置方式、过渡形式、临时安置过渡费、双方结算的差价、搬迁期限、临时安置过渡期限等内容。规定从事房屋拆迁评估业务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房地产评估资质。
第十七至第十八条:明确实行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面积计算、价格结算标准和方式。
第十九至第二十条:明确实行易地新建安置方式的适用人员、安置标准。对新址用地,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先批后建。同时,建立物价浮动机制,遇到物价波动较大时,适时进行调节。
第二十一条:明确了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安置标准及补偿方式。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尚未完成拆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