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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330411ZF000000/2011-147204 | 有效性: | 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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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区政府 | 生成日期: | 2011-05-18 |
文号: | 秀洲政发〔2011〕24号 | 来源: |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000000 |
索引号: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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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单位: | 区政府 |
生成日期: | 2011-05-18 |
文号: | 秀洲政发〔2011〕24号 |
来源: |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嘉兴市秀洲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嘉兴市秀洲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
安置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步伐,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秀洲区实际,对本区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征收集体土地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并需要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相关的土地管理工作;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工作和安置房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集体土地上拆迁房屋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秀洲新区、秀洲工业园区管委会以及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实施拆迁的单位。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事先制定被拆迁地块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做好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被拆迁人应当服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由拆迁人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采取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易地新建安置和货币补偿安置方式。鼓励实行多、高层房屋产权调换安置,限制易地新建安置。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原则上不采取易地新建安置。安置方式需报区政府审核同意。
第六条 安置地块选址应符合城镇规划要求,并报区政府审核同意。
第七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委托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委托有拆迁资质的单位实施拆迁,并与其签订拆迁委托合同,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具体的补偿形式、补偿标准、安置方式、过渡形式、临时安置过渡费、双方结算的差价、搬迁期限、临时安置过渡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八条 从事房屋拆迁评估业务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房地产评估资质。
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时,评估机构应通知被拆迁人,被拆迁人接到通知后应积极提供房屋权属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九条 框架结构的房屋按重置价评估补偿,具体重置标准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砖混、砖木结构房屋和临时用房、简易房按附件1、附件2规定的标准进行评估补偿。
被拆迁房屋补偿后产权归拆迁人。
第十条 被拆迁房屋附属物和装潢设施按残值由评估机构按实际评估确定。
突击装潢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 被拆迁人原批准的临时用房和其他附属用房,不计入被拆迁人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由拆迁人一次性给予经济补偿。
第十二条 在拆迁规定范围内的各类违法建筑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必须在规定拆迁期限内无条件自行拆除,不予补偿。经批准建造的临时建筑未到期限者,必须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拆迁人按残值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 过渡费标准由拆迁人按当地房屋租赁价格确定,过渡费发放期限为:
(一)采取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的,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交出旧房钥匙之日起至领到安置用房钥匙后4个月;
(二)采取易地新建安置的,由拆迁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采取货币补偿安置的,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交出旧房钥匙后4个月。
第十四条 搬家所需费用由拆迁人按当地搬家所需费用合理补偿。
第十五条 为鼓励拆迁,拆迁人可以确定一定标准的奖励费给被拆迁人,但累计各项奖励原则上控制在被拆迁房屋宅基地证记载住房面积150元/平方米内。
第十六条 被拆迁人家庭安置人口是指在被拆迁人户籍册上登记的农业人口。被拆迁人家庭有独生子女的(独生子女已结婚的除外),在计算安置人口时,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名额。原有正式户口的现役义务军人、在外就读学生和正在劳动教养、服刑的人员计入安置人口。
第十七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方式统一安置的,按下列规定进行补偿安置并结算被拆迁房屋与安置房的差价:
3人(含3人)以下家庭人均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按人均面积60平方米安置,其中每人30平方米按安置标准价安置,超过30平方米部分按新安置房优惠成本价安置(老人与子女分户,子女已安置的除外);3人以上家庭每增加一个安置人口,增加安置标准价面积30平方米。家庭宅基地证记载住房面积大于安置标准面积的剩余部分面积,可以继续选择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按新安置房优惠成本价安置,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新安置房实际建造成本价给予补偿。
第十八条 实行产权调换方式统一安置的,被拆迁人安置房的面积在安置标准以内的,按安置标准价结算;安置房面积超过安置标准的但未突破原宅基地证记载住房面积的部分,按新安置房优惠成本价结算;安置房面积超过原宅基地证记载住房面积的部分,按市场价结算(具体见附件3、附件4)。安置房面积超过原宅基地证记载住房面积部分应控制在20平方米以内(含20平方米)。
第十九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被拆迁人,实行易地新建安置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易地新建安置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拆迁人应妥善落实好被拆迁人的新址用地,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先批后建。
(二)被拆迁人易地新建房屋的条件和建房面积标准,按照农村宅基地建房政策执行。
(三)对特殊人员,实行多、高层房屋住宅安置的方式解决居住问题,具体适用人员及安置标准如下:
1.具体适用人员为户口在被拆迁人家庭户籍册内的以下人员:拆迁时夫妻双方已经离婚,但一方户口未从被拆迁人家庭中迁出且未达到分户条件的人员及跟随该人员的未成年子女;未达到分户条件的多子女的家庭,结婚后户口未从被拆迁人家庭迁出的人员及跟随该人员的未成年子女。
2.安置标准:多、高层住宅安置房面积应控制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内,其中1人的安置房面积为50平方米,1 人以上的安置房面积为90平方米,安置房按新安置房优惠成本价结算。
(四)为防止产生通过离婚手段获取拆迁利益的现象,实行先过渡,3年后确认的办法,进行公开听证、公示,具体的认定操作办法由各征迁单位另行制定。
(五)严格执行“一人只能享受一次”政策,已享受过福利分房、拆迁安置的,不再安置多、高层住宅。
第二十条 对易地新建安置的,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建立物价浮动机制,遇到物价波动较大时,适时进行调节。具体标准由区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区规划与建设局进行测算并公布。
第二十一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需提供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其它居住房屋的产权人权属证明。选择货币补偿并按规定搬迁的,宅基地证记载住房面积按新安置房实际建造成本价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尚未完成拆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规划与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
1.嘉兴市秀洲区集体土地上被拆迁房屋价格表
2.嘉兴市秀洲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成新率标准
3.嘉兴市秀洲区各镇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房价格标准
4.嘉兴市秀洲区秀洲新区、秀洲工业园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房价格标准
附件1:
嘉兴市秀洲区集体土地上被拆迁房屋价格表
类 型 | 结构等级 | 价格单位 | 标 准 | 备 注 |
楼房 | 砖混一等 | 元/平方米 | 430-550 | 建筑面积 |
砖混二等 | 元/平方米 | 320-430 | 同上 | |
平房 | 砖混一等 | 元/平方米 | 260-320 | 同上 |
平房 | 砖木一等 | 元/平方米 | 200-240 | 同上 |
砖木二等 | 元/平方米 | 180-220 | 同上 | |
砖木三等 | 元/平方米 | 160-190 | 同上 | |
临时用房 | 元/平方米 | 130-180 | 包括养殖 专业用房 | |
简易房 | 元/平方米 | 40-100 |
附件2:
嘉兴市秀洲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成新率标准
建 成 年 份 (从原手续时间下一年计) | 成新率 |
2001 2010 | 9 10 |
1996 2000 | 8 9 |
1991 1995 | 7 8 |
1986 1990 | 6 7 |
1981 1985 | 5 6 |
1980年以前 | 4成以下 |
附件3:
嘉兴市秀洲区各镇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房
价格标准
计费标准
类 别 | 单价 (元/平方米) | 底层 车库 |
安置标准价 | 550 | 自 行 车 库 300元/平方米 |
新安置房 优惠成本价 | 770 | |
超过原宅基地证记载住房面积20平方米以下部分 | 市场价 |
附件4:
嘉兴市秀洲区秀洲新区、秀洲工业园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房价格标准
计费标准
类 别 | 单价 (元/平方米) | 底层 车库 |
安置标准价 | 630 | 自 行 车 库 600元/平方米 |
新安置房 优惠成本价 | 950 | |
超过原宅基地证记载住房面积20平方米以下部分 | 市场价 |
附件:《嘉兴市秀洲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w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