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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秀洲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指南(2026年)

发布日期: 2026- 05- 22 10: 58 信息来源: 秀洲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使公众便捷、准确地获取嘉兴市秀洲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制订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

本机关负责公开由本机关制作的或者本机关依职权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

工作机构名称:秀洲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秀洲大道767号南楼403办公室

办公时间:8:30—11:30,14:00—17:3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令时:8:30—12:00,14:30—18:00)

联系电话:0573-82721896

传真号码:0573-82721894

互联网联系方式: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https://zxts.zjzwfw.gov.cn/zwmhww/#/home/index),该平台可接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意见建议,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主动公开

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则,区住建局按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等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具体内容可登录“中共秀洲区委 秀洲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xiuzhou.gov.cn/)点击“政务公开”—“区政府工作部门”—“秀洲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查看。

(一)公开内容

依照《条例》规定,本机关依法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机构信息:包括单位工作职责、单位领导及分工、科室信息、下属单位信息;

2.政策文件:包括文件;

3.规划计划:包括规划总结;

4.工作信息:包括通知公告、工作动态、其他工作;

5.人事信息:包括人事任免、其他人事信息;

6.财政信息:包括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7.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编排体系

信息公开目录以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区来展示相关内容。检索区分别提供全站搜索和关键字、全部、标题、索引号、文号、正文、发布机构、日期等精准检索方式;目录区显示索引号、标题、发布单位、发布日期等内容。具体信息编排包含了索引号、发布单位、生成日期、文号、来源、正文等内容。

)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开渠道

1.网上公开:“中共秀洲区委 秀洲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s://www.xiuzhou.gov.cn/

2.现场查阅点:嘉兴市秀洲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开放时间为法定上班时间。地址秀洲区秀洲大道767号南楼403办公室,联系电话为0573-82721896

3.广播、电视、报刊等渠道。

、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包括需要进行汇总、分析、加工或进行其他处理的信息。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申请的提出

1.网上申请。电脑端:申请人可登录“中共秀洲区委 秀洲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s://www.xiuzhou.gov.cn/ ),在“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或登录网址:https://mapi.zjzwfw.gov.cn/web/mgop/gov-open/zj/2002446329/reserved/index.html#/?areaCode=330411,提交申请;手机端:申请人可通过“浙里办”APP的“浙里公开”应用中“依申请公开”功能提出申请。开放时间均为:每日8:00—20:00。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须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邮寄或传真至秀洲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信函、传真到达本机关的时间即为申请时间。

3.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工作时间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本机关办公室,当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将不予受理,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事项,咨询电话:0573-82721896。

(三)受理程序和时限

1.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或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本机关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4.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5.本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书面答复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本机关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及书面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的,本机关予以公开;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本机关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本机关不予公开;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12.本机关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已移交国家档案馆和档案工作机构的,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尚未移交的,其公开依照《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收取政府信息处理费的情形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取信息处理费按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办理。

四、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和救济

申请人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和举报。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127号)规定,也可在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https://zxts.zjzwfw.gov.cn/zwmhww/#/home/index)上进行投诉和举报,或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意见建议。

申请人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即在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需提起行政诉讼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在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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