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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编制《嘉兴市秀洲区残疾人联合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取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参照本《指南》办理相关事宜。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秀洲区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为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统筹推进、组织协调、日常管理及监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
办公地址:嘉兴市秀洲区新城街道九里路556号残联大楼702办公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冬令时(法定工作日):8:30-11:30,14:00-17:30
夏令时(法定工作日):8:30-11:30,14:30-17:30
联系电话:0573-82720719
传真号码:0573-82720842
邮政编码:314031
互联网意见反馈渠道: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https://zxts.zjzwfw.gov.cn/zwmhww/#/home/index),本平台仅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意见、建议,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主动公开
本单位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严格按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等规定,主动向社会公开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群众广泛知晓、需要公众参与决策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众可登录中共秀洲区委 秀洲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xiuzhou.gov.cn/),依次点击「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秀洲区残疾人联合会」栏目查阅全部主动公开信息。
(一)公开内容
1.机构职能:区残联领导班子及分工、内设机构、下属单位设置及主要工作职责;
2.政策文件:本单位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业务文件及配套政策解读;
3.规划计划:残疾人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4.统计信息:全区残疾人事业发展相关统计数据、年度发展报告;
5.财政信息:部门年度预算、决算、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
6.业务服务: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权益维护、文化体育、无障碍改造、辅助器具适配等工作动态、办事指南、通知公告;
7.人事信息:干部任免、公开招聘、职称评定等相关信息;
8.重点领域信息:残疾人各类补贴发放、公益助残项目、公共资源配置、社会救助帮扶等内容;
9.其他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政府信息编排体系
本单位信息公开目录由分类导航区、检索区、目录区三部分组成。检索区支持全站检索,同时提供关键字、标题、索引号、文号、正文、发布机构、发布日期等精准检索功能;目录区统一展示索引号、标题、发布单位、发布日期等内容。
单条信息标准编排要素:索引号、发布单位、生成日期、文号、信息来源、正文。
(三)公开方式
1.线上公开平台
(1)中共秀洲区委 秀洲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xiuzhou.gov.cn/);
(2)“秀洲残联”官方微信公众号。
2.现场查阅点
地点:嘉兴市秀洲区新城街道九里路556号残联大楼702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3-82720719
工作时间:同本单位法定工作日办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3.其他公开渠道:本地广播、电视、报刊、单位公示栏等。
(四)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依法向本单位申请获取未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单位在公开信息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保密审查。本单位仅按照现有信息实际状态提供内容,不承担对信息进行加工、汇总、分析的义务。涉及党委、政府联合发文的信息,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执行。
(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秀洲区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
联系地址、电话、传真、办公时间等详见本指南第一部分内容。
(二)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
申请人可在法定工作日前往本单位信息公开受理点,现场提交书面申请。
受理时间:冬令时8:30-11:30,14:00-17:30;夏令时8:30-11:30,14:30-17:30。
2.信函、传真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邮寄信函、发送传真方式提交申请,请在信封左下角或传真页面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邮寄地址:嘉兴市秀洲区新城街道九里路556号残联大楼702办公室
邮政编码:314031
传真号码:0573-82720842
3.网上申请
电脑端:登录中共秀洲区委 秀洲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xiuzhou.gov.cn/),进入「政府信息公开」板块,点击「依申请公开」栏目提交;也可直接访问网址:https://mapi.zjzwfw.gov.cn/web/mgop/gov-open/zj/2002446329/reserved/index.html#/?areaCode=330411 提交申请。
手机端:登录“浙里办”APP,进入「浙里公开」应用,使用「依申请公开」功能提交。
线上平台开放时间:每日8:00—20:00。
(三)申请填写要求
1.通过现场、信函、传真方式申请的,需填写《嘉兴市秀洲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表格可至受理点现场领取,也可从本指南附件下载打印。
2.通过“浙里公开”线上渠道申请的,请先仔细阅读《“浙里公开”应用依申请公开功能使用须知》,再按流程提交。
3.申请内容须如实、完整载明以下信息:
(1)申请人姓名(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联系电话、通讯地址;
(2)准确描述所需政府信息,注明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制作单位等特征,便于精准定位信息。
(四)申请受理时间认定
1.当面提交申请的,以提交当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邮寄提交申请的,以本单位签收当日为收到申请之日;平邮等无签收环节的信函,本单位当日与申请人完成信息确认的,以确认当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线上平台提交申请的,以本单位发送受理确认通知当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五)处理程序与答复时限
1.本单位收到申请后即时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申请内容不明确、材料不齐全的,本单位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事项及合理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正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本单位不再处理。
3.申请公开的信息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单位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需在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征求意见、跨单位会商所用时间,不计入法定答复时限。
4.依法需要收取信息处理费的,本单位在办理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收费依据、标准、金额及缴费方式。申请人需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缴费,逾期未缴费视为放弃申请,办理期限自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六)书面答复分类
本单位结合实际情况,依法作出对应书面答复:
1.申请信息已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具体获取渠道和方式;
2.申请信息可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获取途径、时间;
3.依法决定不予公开的,明确告知并说明法定理由;
4.经检索未查询到对应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申请信息不属于本单位公开范围的,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责任单位的,一并告知其名称及联系方式;
6.就同一信息重复提交申请的,告知不予重复处理;
7.申请内容为工商、不动产登记等有特殊管理规定的资料,告知申请人依照对应法律法规办理;
8.申请信息包含可公开与不予公开内容,且能够区分处理的,提供可公开部分,并对不予公开内容说明理由;
9.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第三方权益信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不公开将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的,予以公开并书面告知第三方;第三方不同意且理由正当的,不予公开;
10.以信息公开名义开展信访、投诉、举报等事项的,告知不作为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指引至对应正规渠道;
11.申请信息数量、频次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可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不予处理;理由成立但无法按期答复的,明确延迟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12. 信息已移交国家档案馆的,按照档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尚未移交的,依照《条例》规定办理。
(七)收费标准
本单位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任何费用。申请人申请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四、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划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公开的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信息,不予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或为维护重大公共利益必须公开的除外);
3.本单位内部事务信息,包括内部人事管理、后勤保障、内部工作流程等,可不予公开;
4.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文稿、内部磋商函件、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和救济途径
1.投诉举报
申请人认为本单位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通过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https://zxts.zjzwfw.gov.cn/zwmhww/#/home/index) 提交意见、投诉与举报。
2.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申请人认为本单位信息公开相关行政行为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
(1)可在收到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可在收到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