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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秀洲区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秀洲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定试行办法》《秀洲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管理与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6- 02- 04 16: 06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秀洲区文化和旅游局

各镇、街道社会事务办:

为推进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立足当前保护工作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秀洲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定试行办法》《秀洲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管理与补贴试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秀洲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定试行办法

2.秀洲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管理与补贴试行办法

 

 

 

嘉兴市秀洲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6年1月28日

 

附件1

 

秀洲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定

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进一步加强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化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资料、实物和文化空间。

(七)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三条 秀洲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申报评定工作由秀洲区文化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区文旅局)具体实施。

第四条 申报秀洲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具体评审标准如下:

(一)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具有深厚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

(二)扎根于基层的文化传统,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

(三)具有3代及以上清晰的传承谱系,传承年限不低于60年。

第五条 申报项目必须承诺采取相应的具体措施,进行切实保护。这些措施主要包括:

(一)建档。通过搜集、记录、分类、编目等方式,为申报项目建立完整的档案。

(二)保存。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手段,对保护对象进行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并积极搜集有关实物资料,选定有关机构妥善保存并合理利用。

(三)传承。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等途径,使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后继有人,能够继续作为活的文化传统在相关社区尤其是青少年中得到继承和发扬。

(四)传播。利用节日活动、展览、观摩、培训、专业性研讨等形式,通过大众传媒和互联网宣传,加深公众对该项遗产的了解和认识,促进社会共享。

(五)保护。采取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以保证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智力成果得到保存、传承和发展,保护该项遗产的传承人(团体)对其世代相传的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所享有的权益,要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

第六条 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可向所在镇(街道)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申请,由受理的镇(街道)上报。区级单位可直接向区文旅局提出申报。申报主体为非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应获得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授权。

第七条 申报材料(具体填报格式参照上级同类文件):

(一)申请报告。对申报项目名称、申报者、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简要说明。

(二)项目申报书。主要内容包括申报项目简介、基本信息、项目说明、项目论证、项目管理、保护计划、重要申报辅助材料及镇、街道申报意见。

(三)申报视听资料。对申报项目进行简明扼要的形象说明。

(四)其他有助于说明申报项目的必要材料。

第八条 传承于不同地域并为不同社区、群体所共享的同类项目可联合申报,联合申报的各方须提交同意联合申报的协议书。

第九条 区文旅局组建秀洲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审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进行评审,提出推荐项目。

第十条 秀洲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推荐项目须公示,公示期为20日。

第十一条 区文旅局根据专家委员会审核意见和公示结果,对拟入选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上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评审工作应坚持科学、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十三条 秀洲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原则上每

3年公布一批,已入选上级名录的可直接转入区级名录。

第十四条 申报主体必须履行其承诺的保护措施,按年度向上提交实施情况报告。

第十五条 区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文旅主管部门限期整改;情节特别严重或整改不力的,经区文旅局核实,收回区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标牌,重新认定保护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一)保护不力或保护措施不当,导致区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存续状况恶化或出现严重问题;

(二)怠于履行保护职责,未能有效实施区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计划的;

(三)歪曲、贬损区级非遗代表性项目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未按照有关规定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的;

(五)未按照有关规定报送项目保护情况的。

第十六条 区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因客观环境改变、保护不力等原因导致不再呈“活态”特性而消亡的,经区文旅局组织专家审核认定,报区政府批准退出名录,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 区文旅局对列入秀洲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进行保护指导、检查和监督,对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加以处理。

第十八 本办法自2026年2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2

 

秀洲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管理与补贴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传承发展秀洲区优秀传统文化,支持和鼓励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加强动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参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浙江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办法》《嘉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与认定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区文旅局认定,承担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传播、弘扬、振兴等责任,在特定领域和区域内被公认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传承人。

第三条 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应当立足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系,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力,尊重传承人的主体地位和权利,增强社区和群体的认同感,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第四条 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锤炼忠诚、执着、朴实的品格,增强使命和担当意识,提高传承实践能力,在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时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坚持正确的历史观、国家观、民族观、文化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得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五条 区文旅局根据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际,不定期组织开展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

第六条 认定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请、审核、评审、公示、公布等程序。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被推荐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一)遵纪守法,爱国敬业,德艺双馨;

(二)居住或长期工作在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流布地区;

(三)熟练掌握其传承的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在项目所在领域和区域内公认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

(四)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中具有核心、带头、示范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五)传承3代及以上,具有清晰的传承谱系,个人传承年限不低于10年。

仅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搜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认定为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第八条 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由个人向所在镇(街道)提出申请,镇(街道)审核申报材料后报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具体填报格式参照上级同类文件):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二)申请人的传承谱系或师承脉络、学习与实践经历;

(三)申请人所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和核心技艺、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授徒传艺、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等情况;

(五)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

(六)申请人志愿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履行代表性传承人相关义务的声明;

(七)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材料。

第九条 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和镇(街道)的审核意见,结合申请人所申请项目在本辖区内的分布情况,提出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名单及推荐意见,报区文旅局。

第十条 区文旅局负责建立秀洲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评审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名单进行审议。专家委员会遵循“坚持标准、择优支持、宁缺勿滥、公正合理”的原则,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区文旅局对评定的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日。区文旅局审定代表性传承人名单,下发文件、颁发证书。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区文旅局提出。

第十三条 如有以下情况,取消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资格,已经取得的予以撤销: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

(三)连续两次传承活动评估不合格;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

(五)违背社会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

(六)自愿放弃或者其他应当取消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情形。

第十四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嘉兴市级及以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按上级规定执行;秀洲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由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上报,区文旅局核实后公布。因身体等客观原因丧失传承能力但其传承项目对当地有引领性意义的,经镇、街道和区文旅局批准后继续予以补助。

第十五条 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积极参加该项目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展示活动;

(二)积极开展传习活动,带徒传艺、培养新人;

(三)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该项目的历史渊源、传承谱系、传统技艺等记录、整理工作,积极参与展览、演示、研讨、交流等活动;

(四)积极采取措施,完整保存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原始资料、实物;

(五)其他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十六条 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传承活动,进行创造性实践;

(二)参加教育培训,学习新知识和技艺;

(三)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和交流;

(四)获得政府给予的传习补助经费;

(五)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区、镇(街道)两级对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应当予以支持,其主要方式有:

(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

(二)支持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

(三)指导、支持其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建档、整理、研究等活动;

(四)支持其参与展览、展示等社会公益性活动;

(五)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

(六)其他有利于传承的必要和可行的帮助。

第十八条 区、镇(街道)每年10月底前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发放专项补贴,专项补贴主要用于对传承人带徒传艺、培训讲习、整理出版有关资料、展演展示、学术交流和日常生活补助。

未丧失传承能力但年度未履行传承人义务的,当年度停发补贴,次年视情况决定是否发放,连续2年不履行的,取消传承人资格。

第十九条 专项补贴发放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由区和镇(街道)各承担50%。

第二十条 专项补贴申报程序

(一)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向所在镇(街道)提出申请,镇(街道)认真核实后,报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二)经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审核后,报区文旅局批准。

第二十一条 区级及以上名录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经考核评定为市级及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未享受市级及市级以上补贴的,按区级标准予以发放。已经享受市级及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补贴的传承人不在本办法补贴范围之内。同时被认定为多个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人的,遵循一次享受、就高享受的补贴政策。当年度新认定的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其补助经费从次年开始发放;享受补贴的传承人去世后,其当年补贴仍按相应标准全额发放,次年停发。

第二十二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补贴所需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区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补贴资金,由区财政在区级资金中安排。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文旅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2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