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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30411MB16027329/2026-1010526775 | 有效性: | |
|---|---|---|---|
| 发布单位: | 区应急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6-04-07 |
| 文号: | 来源: | 秀洲区应急管理局 | |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委托单位: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
被委托单位: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高照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中央、省、市、区关于推进安全生产工作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要求,充分调动安全生产监察力量,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秀洲区安全生产监察工作实际,决定在秀洲区落实安全生产委托执法工作,将部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职权委托给符合条件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执法工作由各主体下设的应急消防管理站负责实施。
一、委托执法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等规定。
二、委托执法权限
(一)法律政策宣贯权。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建立健全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档案,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指导企业及时整改隐患。
(二)行政检查权。对列入委托单位年度执法计划或列入委托单位年度执法计划外但属于委托单位组织的专项执法行动等执法检查活动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调查权。进入生产经营单位现场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依程序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及在收集证据时依法采取抽样取证或先行登记保存等调查取证措施。
(四)现场处理(违法行为制止)权。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予以当场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及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复查。
(五)行政处罚建议权和决定权。除依法应当由委托单位专属实施的行政处罚的事项外,对于委托单位管辖范围内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受托单位提出处罚建议,提交委托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会决定;对于委托单位管辖范围内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受托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
(六)提请查处、移送权。受托单位发现违法行为超过委托权限,在取得初查证据后应当提请委托单位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查处;对不属于委托单位管辖的违法行为移交有权部门查处。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被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必要时指派执法人员共同参与行政执法。
2.承担被委托单位因履行委托职责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对出现过错责任给予赔偿的,委托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其赔偿费用由受委托人承担,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过错责任。
3.对被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4.组织被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政府法制部门和上级业务部门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帮助申办政府行政执法证件。
5.为被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统一格式的行政执法文书、呈批表格,规范执法文书编号。
(二)被委托单位责任
1.被委托单位要加强执法能力建设,确保符合条件。保障应急消防管理站配备2名以上应急管理培训合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办公条件、交通工具等必要设施和工作经费,明确工作职责,健全工作规范,确保完成委托任务。
2.被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被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4.被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5.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6.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7.被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执法,法律后果由被委托单位承担。
四、委托期限
2026年4月8日至2027年3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