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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不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举报是否立案告知义务案

发布日期: 2024- 06- 17 11: 08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区司法局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嘉秀政复〔202324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嘉兴市秀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王某不服被申请人嘉兴市秀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举报是否立案的告知义务,于2023510日向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6月27日,因情况复杂,依法延长行政复议期限30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举报某休闲食品店是否立案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2022年11月26日通过邮寄挂号信XE8752413XXXX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书,投诉举报某休闲食品店销售给申请人的一款太妃糖,虚假标注进口商,以及来自日本核辐射地区

1.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书,并同时提出投诉举报,是投诉人也是举报人,被申请人也应按投诉与举报同时处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

2.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申请人是2022年11月26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书面材料进行举报,11月28日被申请人签收。被申请人只能通过电话书面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所举报案件是否立案,然而截止申请复议时间2023年5月8日,申请人从未收到关于举报是否立案告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关于申请人消费权益受到侵害的投诉举报,但未收到过有关于举报案件是否立案告知,申请人无法知晓案件现处于什么情形,剥夺了作为举报人对所举报案件是否立案知情权,故被申请人未根据上述定在期限内履行法定是否立案告知的行为,应确认其为违法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检测检验检疫、鉴定以及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故决定是否立案没有固定时间期限,现申请人已经给被申请人充足的决定是否立案的时间,但申请人还不知所举报案件是否立案,故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恳请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诉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已履行“是否立案的告知义务且告知程序合法申请人所寄“投诉举报书”挂号信送达时间为2022年11月28日。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9日决定不予立案,于2023年1月13日通过某快递邮件号1255676XXXXXX邮寄,2023年1月14日申请已签收。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有关立案核查的时限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的处理程序合法,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第一款第(项之规定,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查明:2022112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挂号信方式(邮件号:XE8752413XXXX)递交的《投诉举报书》,投诉举报某休闲食品店20221118销售给申请人的一款太妃糖,存在虚假标注进口商以及该商品制造日本核辐射地区等问题。被申请人收到举报后进行立案核查。202212月19日,被申请人延长立案核查期限15个工作日。

202319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同日,被申请人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编号:秀市监城举2023〕X,载明:我局收到你关于某休闲食品店的举报,经核查,我局决定不予立案,理由是: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某休闲食品店(字号名为:嘉兴市秀洲区街道食品店),未见您所购买的妃糖在售,该店收银机也无法识别您提供该款食品的条形码,暂未见嘉兴市秀洲区某街道某食品店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如你不服本处理决定,且你与本处理决定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月13日,被申请人将上述《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通过特快专递方式(邮件号:1255676XXXXXX)邮寄申请人邮件轨迹显示该邮件已于2023年114收。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举报是否立案的告知义务,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投诉举报》、《投诉举报》邮寄信封、《投诉举报邮寄物流截图、支付截图商品照片、《嘉兴市秀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邮寄物流截图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市场监管领域的投诉举报事项,具有依法处理的法定职权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2022年11月28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关于举报某休闲食品店《投诉举报书》。被申请人收到举报后,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依法予以核查。2022年12月19日被申请人依法将立案核查期限延长十五个工作日20231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决定20231月13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不予立案告知。故被申请人已经履行对举报事项予以处理和告知不予立案决定的法定职责。综上,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王某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

2023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