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嘉秀政复〔2023〕86号
申请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嘉兴市秀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陈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嘉兴市秀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要求办理将参保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折算成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事项进行答复的不作为行为,于2023年11月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2023年12月26日,本机关依法举行案件听证会。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不予回复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为申请人办理所参保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折算成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手续。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08年至2013年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6年;2013年6月、2014年1月起至今参加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17年申请人已达退休年龄时,申请人便向王店镇社保办提出将申请人所参保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折算成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手续。而王店镇社保办工作人员回复申请人的参保信息有账户登记在册,目前尚早,待缴费年限届满时再为申请人办理折算手续。待到缴费年限届满时,申请人想要办理折算手续,却被告知在2020年8月以后无办理城乡居保折算成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而申请人同事在缴费期限未届满时便顺利办理了折算手续。
2023年8月2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30日已签收。期间一位自称被申请人工作人员电话回复表示无法办理折算手续,申请人明确告知要求出具书面答复书,但申请人至今未收到任何书面回复。
被申请人作为秀洲区的社会保险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理当为申请人办理所参保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折算成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手续。被申请人拒绝处理,已属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本案的基本事实清楚。申请人于2008年至2013年个人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6月、2014年1月至2023年10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目前申请人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还不足15年,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还在以个人参保方式继续延长缴费中。
二、适用的文件政策法律法规依据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93号)》:一、关于延长缴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两项制度人员(以下简称两项制度参保人员),达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先申请按当地个体劳动者缴费标准延长缴费至满15年,再申请办理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手续。二、关于制度衔接:(一)两项制度参保人员达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不愿延长缴费,也不申请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按《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第13号令)和《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上述制度衔接(一),系统上国统后已不适用,目前办理是按《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第13号令)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二)两项制度参保人员达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不申请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实际缴费年限财政缴费补贴资金及其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申请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实际缴费年限财政缴费补贴资金及其利息并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本案中,申请人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还在以个人参保的方式继续延长缴费中。按照上述规定,申请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延长缴费至15年后,申请人不申请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实际缴费年限财政缴费补贴资金及其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申请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实际缴费年限财政缴费补贴资金及其利息并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本案中,申请人要求为其办理将其所参保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折算成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符合上述规定,没有文件政策法律法规依据。本案中,申请人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需要由嘉兴市秀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保护职责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所申请的履职事项没有任何文件政策法律法规依据,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回复不能办理折算手续,符合规定。
三、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30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后查看了其参保记录,并于2023年9月1日告知申请人不能办理折算手续。申请人所申请的履职事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在两个月内告知其不能办理,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处理和回复所依据的事实清楚,适用的法律法规文件政策依据正确,程序符合规定,应予维持。
本机关查明:申请人于2008年至2013年期间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6月、2014年1月至2023年10月期间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现申请人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因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还在以个人参保方式继续延长缴费中。2023年8月3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依法为其办理所参保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折算成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手续。2023年9月1日,被申请人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不能办理相关折算手续。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上述处理,引发本案争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身份证明、《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国内挂号信函收据、挂号信物流信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情况表》《浙江省基本养老保险历年参保证明》、电话记录、相关法律法规依据等。
本机关认为:本案系因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后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情形提起的行政复议。
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30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经被申请人核查,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为其办理将其所参保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折算成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无相关法律法规依据,申请人亦未提供相应依据,故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1日向申请人作出电话回复,告知其不能办理相关折算手续。上述电话回复事实亦经申请人确认属实,且相关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回复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故被申请人并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之情形,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陈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