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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 12- 23 17: 07 信息来源: 区卫生健康局 浏览次数:
案情介绍
2024年3月26日下午,嘉兴市秀洲区卫生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某美容店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张某、张某某2人直接为顾客提供美容服务以及未按照规定对供顾客直接使用的毛巾进行保洁的违法行为。该美容店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于当日对该美容店进行立案查处。
2024年4月11日,经卫生执法人员检查,该美容店仍存在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美容师张某某为顾客提供美容服务的违法行为,认定该美容店违法行为逾期未改。
2024年4月19日,卫生执法人员第三次对该美容店进行检查时上述违法行为才整改完成。
处罚结果
本案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嘉兴市秀洲区卫生健康局依法对该单位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直接为顾客提供美容服务且逾期不改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未按照规定对供顾客直接使用的毛巾进行保洁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300元的行政处罚。
该美容店员工无健康证上岗如果能够及时整改,原本按照自由裁量只需要警告以及罚款500-1850元的罚款,却因当事人不重视、心存侥幸,在明令禁止的情况下,仍然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按照逾期未改的裁量,需要处以5000-8000元的罚款。此案当给经营者以警示,切莫因小失大!
法律条款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第七条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十四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第三十八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本案所依据的自由裁量依据是《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2023年版)。对于“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违法行为的裁量情形为:
对于“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的,或者重复 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违法行为的裁量情形为:
温馨提醒
健康合格证是指预防性健康检查证明,用以证明受检者具备从业规定的健康素质。健康合格证明的有效期限为一年,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健康合格证明的目的在于保护从业人员和消费者的健康安全,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公共场所经营者如果未依法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则可能危害顾客身体健康。
因此,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组织从业人员上岗前体检、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保护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身体健康。
来源:嘉兴市秀洲区卫生监督所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