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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411ZF000000/2024-21960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生成日期: 2024-10-21
文号: 来源: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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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生成日期: 2024-10-212024-10-21 10:2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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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对区政协五届三次会议第159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4-10-21 10:28 浏览次数:

关于给予洪合蓝色户口拆迁自建房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建议

一、基本情况

九十年代初,随着城镇户口制度政策,允许有条件农民购买城镇户口(即蓝色户口)。1994年,当时洪合撤乡建镇,也有一定量的农业户口购买,成为城镇蓝色户口。近年来,随着洪合小城镇发展,尤其是机场扩建需要,大面积征地拆迁,实行异地新建拆迁政策,同意蓝色户口人员享受原住民一样政策,即蓝色户口农民住房可享受拆迁新建政策。

二、主要问题

大量蓝色户口农民住房享受拆迁新建政策后,在办理不动产权证时,被告知不能办理,主要存在以下三个问题:

(一)政策规定。洪合目前农民住房拆迁后实行异地新建,是继续按农民宅基地(村集体土地)自建,非公寓房分配。

(二)政策限制。宅基地审批,需要农业农村办公室、国土(自规局)、城建联审,并经公证处公证后才可办理。办理对象必须是农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目前面临问题是,蓝印户口户口是非农,不可以进行农村宅基地审批。

(三)稳定问题。被拆迁的农民(蓝色户口)认为,既然政府同意他们按原住民一样政策拆迁,那么必须帮助办好不动产权证。老百姓已多次向当地政府提出诉求,无果。因涉及面较广(100户左右),已成为较大的不稳定因素。

三、意见建议

希望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组织相关部门会同洪合镇政府,提出有效办法,解决好蓝色户口人员拆迁自建房办理好不动产权证。

(一)洪合拆迁政策特殊,针对蓝色户口的问题,要成立专门工作小组,由区政府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及洪合镇政府人员组成。

(二)研究解决有效办法,特事特办,区部门与洪合镇形成统一意见,共担其责。

(三)最有效办法,让蓝色户口人员,回迁原村集(合作社),只享受本次拆迁自建房办理不动产权证单项权益,不享受村集(合作社)其他任何权益。

农村宅基地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保障村民宅基地合法权益,在确保农村“户有所居、民不失所”和农民生活富裕、促进乡村振兴中意义重大。然而,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原则上限于农村居民。在现行规则之下,宅基地使用权人是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蓝色户口作为一个特定时代的产物,具有其特殊性,下一步我局将根据您的建议,进一步加强与主体及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主要做好以下三方面:

一是加强部门协作,会商解决路径。由区资规分局会同区农经局、洪合镇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分类梳理蓝色户口在宅基地审批和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作为相关政策制定的依据。

二是坚持分类处置,出台相关政策。根据“尊重历史、分类处理”的原则,按照梳理出的不同情形出台对应的处置方式。对于符合补办情形的,由区农经局指导洪合镇人民政府开展补批工作。

三是全力协助配合,做好登记工作。对于符合审批和登记条件的,在完成审批手续后,登记机构以此作为权源依据,并根据提交的申请材料,按法定流程做好审核、公告工作,全力做好不动产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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