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
发布日期: 2023- 09- 06 11: 19 信息来源: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
一、适用范围
(一)涉及的内容:个人申请认定创业担保贷款资格
(二)适用对象: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在校大学生、城乡劳动者。
二、事项办理类型
前审后办
三、办事依据
(一)《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第五条 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发展。调整小额担保贷款为创业担保贷款。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在校大学生、城乡劳动者创办个体工商户(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下同)的,可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贷款;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加大贷款贴息力度,对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城镇复退军人、持证残疾人(以下统称重点人群)实行全额贴息,其他人员实行50%贴息,予以贴息的利率可在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第十二条 上述创业扶持政策对象为2015年1月1日以后初次创业的人员和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申请享受扶持政策的期限为初次创业或登记注册3年内,政策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1号):“第六条 重点人群(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三)《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等3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杭银发〔2016〕6号):“第五条 2015年1月1日以后初次创业人员和登记注册3年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下同)经营者,在劳动年龄内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其中,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城镇复退军人、持证残疾人(以下统称“重点人群”)可申请一类、二类贷款;其他人群只能申请二类贷款”。
(四) 各市、县(市、区)规范性文件。
四、受理机构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经办机构
五、决定机构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六、数量限制
无
七、申请条件
(一)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在校大学生、城乡劳动者;
(二)2015年1月1日以后初次创业人员和登记注册3年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经营者,在劳动年龄内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其中,“重点人群”(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申请一类、二类贷款;其他人群只能申请二类贷款。
(三)各市、县(市、区)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申请条件。
八、禁止性要求
无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申请表》原件二份;
(二)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原件;
(三)以下申请人提供身份印证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1.学生证或毕业证书(在校大学生或毕业5年内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和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技工院校的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以及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留学回国毕业生需提供);
2.退役军人印证材料或证件(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需提供);
3.残疾人证(跨地区的持证残疾人需提供,本地区残疾人信息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
4.就业困难人员印证材料(跨地区的就业困难人员需提供,本地区就业困难人员信息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
5.登记失业人员印证材料(跨地区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需提供,本地区登记失业人员信息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
(四)根据当地政策规定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五)创办的创业实体证明材料之一(当事人无需提供,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
①营业执照副本;
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书副本;
③网络创业认定印证材料。
十、申请接收
(一)申请方式:现场或网上申请
(二)联系电话:0573-82721863
(三)办公地址:新秀路351号 秀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送达
(一)申请人向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经办机构提交申请材料,或通过网上申报,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二)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经办机构收到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核工作;
(三)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决定后1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向申请人反馈认定结果。
十二、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不含评审时间)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办理结果
通知认定结果
十六、结果送达
(一)送达时限: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
(二)送达方式:电话、短信或者现场告知。
十七、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应当如实向经办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申请人可通过12333咨询电话、浙江政务服务网或人力社保部门门户网站,获取事项的服务指南。
(三)做出不予认定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