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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330411ZF570000/2023-204289 | 有效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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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区医保分局 | 生成日期: | 2023-03-01 |
文号: | 来源: | 区医保分局 | |
主题分类: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索引号: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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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单位: | 区医保分局 |
生成日期: | 2023-03-01 |
文号: | |
来源: | 区医保分局 |
嘉兴市医疗保障局 嘉兴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嘉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嘉医保〔2022〕34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分局)、财政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金融部、民生事业部,市财政局港区分局,嘉兴港区人力社保局:
为做好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适应医疗费用增长和基本医疗需求提升,确保参保人员医保权益,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0号)、《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嘉兴市基本医疗保障暂行办法》(嘉政发〔2019〕20号)、《嘉兴市长期护理保险暂行办法》(嘉政发〔2017〕20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保障待遇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以及按政策实行医共(联)体管理的基层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5%,二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45%,其他医药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35%。门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符合医保规定费用)为2300元。
二、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筹资标准
2023年度,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筹资标准为1910元/人/年(含长期护理保险筹资120元/人/年),其中个人缴费670元/人/年(含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30元/人/年),各级财政补助1240元/人/年(含长期护理保险财政补助90元/人/年)。
2023年度,市本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级财政补助标准为省市财政575元/人/年,区财政575元/人/年;市本级长期护理保险各级财政补助标准为市财政和区财政各45元/人/年。
各县(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各级财政补助标准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上述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嘉兴市医疗保障局 嘉兴市财政局
2022年11月28日
抄送:省医保局,市政府办公室,市税务局,邢海华副市长,吴国明副秘书长。 |
嘉兴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2年11月28日印发 |
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