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411ZF000000/2022-19945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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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区医保分局 | 生成日期: | 2022-07-29 |
文号: | 来源: | 区医保分局 |
索引号: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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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主动公开 |
发布单位: | 区医保分局 |
生成日期: | 2022-07-292022-07-29 12:31:36 |
文号: | |
来源: | 区医保分局 |
近年来,尿毒症患者人数越来越多,年龄也越来越趋于年轻化,尿毒症的治疗费用让病患家庭承受了巨大的压力,他们的患病更对其家庭带来了巨大的创伤。一般来说,他们是家庭主要劳动力,每周需接受二到三次血液透析,加之血液透析前的长时间看病及手术治疗。在他们没有经济来源的同时,也需家人长期照顾和陪伴,家庭面临相当大的困难。为此,我建议将尿毒症患者纳入单独施保,确保患者的基本生活和日常治疗,减轻其家庭的经济压力,也能带来更多的关注和政策上的关怀。
关于区人大十届一次会议第48号建议的答复
陈水荣代表:
您在秀洲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关于尿毒症纳入单独施保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结合目前我区医保相关政策及经办工作实际,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尿毒症医疗保障情况
2019年,市政府出台《嘉兴市基本医疗保障暂行办法》(嘉政发〔2019〕20号),从2020年1月1日起全市实施统一的以基本医保为主体、大病保险为延伸、医疗救助为托底、社会慈善和商业保险为补充的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均将尿毒症血透和腹透纳入门诊特殊病种,统一全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针对性治疗药品和服务项目范围,经特殊病种备案后,特殊病种门诊发生的符合备案病种针对性治疗药品和服务项目范围的医疗费用,可视作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比例报销。
二、医疗救助的主要政策
政府高度重视医疗救助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21号)和《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医保联发〔2019〕10 号)等规定,明确救助对象为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纳入低保低边的因病致贫等对象(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救助范围主要分为资助参保和费用救助两大类,其中,对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其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由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救助。现行的医疗救助,还没有针对单病种的专项救助。
三、下一步工作
按照《浙江省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的要求,至2023年底,基本实现全省范围内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制度设置、政策标准、基金支付范围规范统一,医保政策逐步实现省级统一。
我分局将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针对您的建议,我们将积极向上级部门建言献策,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期待您在今后的工作中给予我们更多的意见和建议。
嘉兴市医疗保障局秀洲分局
2022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