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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330411ZF010000/2022-197120 | 有效性: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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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区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2-05-25 |
文号: | 秀洲政办发〔2022〕19号 | 来源: | 区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FXZD01-2022-0006 |
索引号: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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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单位: | 区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2-05-25 |
文号: | 秀洲政办发〔2022〕19号 |
来源: | 区政府办公室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秀洲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区级机关有关部门:
《秀洲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与使用管理细则》已经十届区政府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秀洲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与使用
管理细则
为了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关于规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房〔1997〕209号)和《关于加强土地成交价款管理规范资金缴库行为的通知》(财综〔2009〕8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与使用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行政区域内,属城镇建设规划管理范围的所有建设项目。
二、收取标准
(一)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新建房屋建筑面积征收,扩建、改建项目按新增建筑面积征收;建筑面积按区资规分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建筑面积确定。
(二)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确的建筑面积和建筑类型征收,具体标准:住宅每平方米3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80元。
(三)经区资规分局批准改变使用功能的,按该建筑物改变使用功能后的性质和面积重新测算,补缴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减免缓规定
(一)符合基础设施配套费减缓免规定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按照《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缓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13〕46号)向区住建局提出申请,经认定并出具有效证明后按相关规定办理减缓免。
(二)基础设施配套费普惠性减缓免政策由征收单位按国家、省、市文件规定执行。
(三)项目减缓免政策以国家、省、市文件为依据;项目性质以批准、核准、备案的文件为依据。
四、缴费环节
(一)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由建设主管部门按规定征收,并出具“浙江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电子)”。
(二)符合《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知》第一条:“工程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不含1000平方米)”不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区住建局和区资规分局要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统筹做好基础设施配套费收缴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放工作,区资规分局要督促建设单位或个人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经区资规分局核实,实际建筑面积超过核定缴费面积的,由区资规分局督促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确定的面积向区住建局补缴超出部分的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收支管理
(一)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政府性基金,应按规定要求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根据浙价房〔1997〕209号、财综〔1997〕66号文件规定,基础设施配套费作为道路、桥涵、供水、排水、供气、路灯、绿化、公共消防设施、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等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资金的补充。
(三)各镇人民政府、秀洲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辖区内征收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区财政局通过基金预算按照80%返还各镇,全额返还秀洲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六、部门责任
区财政局负责资金监管工作,区住建局负责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工作,区资规分局负责本文件规定基础设施配套费协助征收工作。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实施过程中,若有新的法律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按新规定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