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区政府工作部门 > 区司法局 > 行政复议 > 行政复议决定书

孙某某不服新塍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案

发布日期: 2022- 03- 14 16: 17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区司法局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秀政复决字〔2021〕24

申请人:孙某某

被申请人:嘉兴市秀洲区新塍镇人民政府,地址嘉兴市秀洲区新塍镇蓬莱路3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4110025582845E。

法定代表人:周乾,镇长。

申请人孙某某对被申请人嘉兴市秀洲区新塍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不服,于2021年5月27日向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查,延期,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原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重新作出。

申请人称:申请人单位倒闭想开个羊毛衫加工作坊,因房子不够用,大约1992年到新塍镇房管所租房,租赁4套房子,约200-300平方米。申请人拿到房子第一年都在忙修房子而不是生产,年底房管所收房租时申请人提出原房子年久失修,申请人维修投入费用和精力,希望能免第一年房租,但房管所不同意,1999年房管所要求收回租房,理由为申请人断供租金而收回,申请人被逼无奈1999年7月份搬至村办公楼三楼。搬厂损失10多万元,期间房管所还让申请人结清余下房租。大概1999年10月份,第三方刘某某的母亲告诉申请人案涉房屋已被房管所卖给刘某某,让其将房屋中剩下的东西搬出。2015年刘某某房屋改建,申请人表示反对并要求面谈,结果人没有见到房子也不造了。2018年申请人偶然得知按政策其可以就老房子得到相应的赔偿,其立即向镇信访和镇领导反映并要求解决,后又向市信访和市领导反映并要求协调解决。申请人为老房子花费修理费20万,厂搬迁费、误工损失和新厂筹建费共10万多元,后续十年的房租费,每年1.3万元,总共40至50万元,间接损失更加无法估量。

申请人要求公开2004年刘某某与房管所的购房合同及所有附件。购房款到账时间明细和发票。此合同的经办人和办理的材料明细和时间。每平方米五元奖金的受益人,复印件各一份。并请公开1999年前后,区城乡建设局下发新塍房管所,有关木结构老房子买卖的政策、规定的文件(此文件内容就有,某房子有人要买,经办人先得问租户要不要。如果租户要,租户优先购买。如果租户不要,要先安排好租户搬迁。房子才能卖给他人。如果租户既不要也不愿意搬,那么这房子不能卖……。房管所职工推销的房子每平方米有5元奖金)。

被申请人答复称:

1、针对申请人要求公开1999年新塍房管所强行收回申请人租房的单子,经检索未发现相关行政处理文书合同、协议等文件材料,故根据调查对申请人终止合同收回房屋的基本事实进行了回复。

2、针对申请人交付房租的账目,首先交付房租是申请人的行为,交付房租的账目应由申请人保管,其次,申请人交付房租后,新塍房地产管理所已向申请人开具《房屋(土地)租用费收据》,因此该信息系已向申请人公开的信息。

3、针对刘某某向房管所购老房子的合同及资金交付时间账目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因涉及个人隐私及第三方合法权益,故依法不予公开。

4、针对1998年有关老房子出售,上级部门下发的文件的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已依法向申请人公开嘉郊政发[1998]56号文件。

综上,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申请,因该事项发生于二十多年前,且申请内容不完全确定,本着查清基本情况的态度,被申请人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工作并依法进行了答复,该答复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本机关查明:2021年3月2日,申请人向嘉兴市秀洲区新塍镇人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公开的内容为:“1、1999年新塍房管所强行收回申请人租房的单子;2、申请人交付房租的账目1993年至1999年;3、刘某某向房管所购老房子的合同及资金交付时间账目;4、1998年有关老房子出售,上级部门下发的文件。”2021年3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内容如下:“1、针对申请的第一条,经查,1999年7月终止租赁关系,您交清1999年7月前的房租,新塍房地产管理所收回您租赁的房屋;2、针对申请的第二条,关于1993-1999年的房租交费记录,已在您向新塍房地产管理所交付租金时,开具并交付《房屋(土地)租用费收据》给您;3、针对申请的第三条,刘某某购房合同、购房款、交付时间,涉及第三人利益及个人隐私,依法不予公开;4、针对申请的第四条,依法向您公开,嘉郊政发[1998]56号文件,详见附件1。”申请人收到后对该答复书不服,故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秀洲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关于加快直管公房危房旧房改造的若干意见》(嘉郊政发[1998]56号)等。

本机关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是公民知情权实现的前提和保障,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本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3月2日提交的《秀洲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的第一条要求公开新塍房管所收回租房的单据,第二条要求公开申请人交付房租的账目,被申请人于同月29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均没有明确给予答复,没有告知申请人该信息在被申请人处是否存在,或是否应由其他行政机关进行公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关于第三条申请人要求公开案外人刘某某相关购房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本案涉及案外人个人隐私部分应当征求个人意见后作区别处理。关于第四条有关老房子出售上级部门下发的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故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内容违反上述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29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编号20210XX),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于2021年3月2日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

  2021年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