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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330411ZF000000/2022-203372 | 有效性: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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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生成日期: | 2022-12-09 |
文号: | 秀洲农水〔2022〕63号 | 来源: |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FXZD65-2022-0001 |
索引号: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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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单位: |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生成日期: | 2022-12-09 |
文号: | 秀洲农水〔2022〕63号 |
来源: |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20〕6号)、《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浙农牧发〔2020〕23号)以及省级有关精神,打造与新形势下动物防疫安全、生态环境安全、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要求相适应,覆盖动物生产经营全环节的高水平无害化处理体系,促进畜牧、水产养殖业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压实无害化处理责任
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负总责”的要求,不断完善“政府监管、市场运作、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统一收集、集中处理”的运行机制。进一步明确农业农村、财政、公安、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工作职责,推动形成全环节覆盖、多部门联动的工作格局。各镇(街道)全面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做好辖区内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督促中转站、收集运营单位、无害化处理企业按规定履行工作职责。畜禽/水产养殖场(户)、屠宰企业等单位和个人是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无害化处理主体责任,按规定如实记录、报告病死动物情况,并承担病死动物委托无害化处理的义务。各镇(街道)中转站和收集运营单位按规定做好养殖场(户)收集、中转站暂存等工作,做好台账记录和日常消毒,全面落实封闭式存放管理。无害化处理企业承担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运营主体责任,应认真执行疫病防控、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法律法规,如实记录、报告病死动物收集和处理情况,按标准建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规范运行行为,提升信息化管理能力,强化全过程消毒等生物安全管控措施,确保符合动物防疫和环境保护要求。从事动物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委托无害化处理企业对经营、运输过程中的病死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所需费用由货主承担。
二、优化无害化处理体系
坚持以集中专业化处理为主导、移动应急处理为辅助的无害化处理模式。强化宣传引导,将全区所有病死动物纳入集中处理范围,实现辖区病死动物全覆盖集中处理。突发重大疫情,属地处理能力难以满足应急处理需要时,可申请上级部门调度移动应急处理等资源予以辅助支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快改造提升。重点支持无害化处理工艺改进,提高处理能力,降低能耗成本,提升安全生产水平;支持废气、废水等处理设施改造, 确保达到环境保护要求;支持病死动物转运车辆、洗消中心及收集暂存点建设和改造,确保符合动物防疫要求;支持对无害化处理全流程运行管理数字化改造,提高全过程管控水平。鼓励各镇(街道)新建、改造提升病死动物收集中转站,支持建设冷藏设施、洗消设施,提升生物安全水平。各镇(街道)要切实安排好经费预算,有效保障各镇(街道)收集队伍人员工资,设施设备维护保养等日常运行管理经费,确保工作正常开展,也可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收储运。区财政对中转站建设的冷库等固定资产给予一定补助。
三、完善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
严格落实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确定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调整养殖环节家禽、牛、羊等其他动物的补助标准,将病死水生动物列入补助范围,具体补助政策如下:
(一)补助范围和补助对象。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区分养殖、屠宰环节进行拨付。其中,养殖环节的补助对象为无害化处理企业,各镇(街道)根据各自实际情况,按协议结算无害化处理费用;定点(集中)屠宰环节的病(害)动物损失补助和无害化处理补助对象为屠宰企业,其委托无害化处理企业处理的费用支出由双方按协议结算。
(二)补助标准和补助比例。养殖环节:病死猪按照80元/头给予补助;其他病死动物(家禽、牛羊、兔及病死家禽和家畜死胎、胎衣、木乃伊等)以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企业到点过磅重量为依据,按4000元/吨给予补助;病死水生动物按3000元/吨给予补助;屠宰环节:屠宰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包括病(害)动物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其中病(害)动物损失补助只针对入场的生猪,途亡的不享受损失补助,补助标准为800元/头;无害化处理的补助标准80元/头。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动物产品,按90公斤折算一头的标准折算成相应头数享受损失补助。
区级以上资金补助比例:养殖环节生猪按64元/头、其他动物按2400元/吨、水生动物按1800元/吨的标准补助至各镇(街道);屠宰环节对生猪给予800元/头损失补助,80元/头无害化处理补助。区财政局将根据处置量分阶段拨付给各镇(街道),其余费用由镇(街道)承担,实行包干制。
(三)数据统计和报送要求。畜禽/水产养殖场(户)和屠宰企业应当按规定建立病死(害)动物死亡、委托送交处理台账;中转站应当建立病死动物收集、移交等台账;无害化处理厂应当建立病死动物接收、处理及处理后产物流向等台账,对病死家畜应当有清点头数并有计重记录,对其他病死家禽和家畜死胎、胎衣、木乃伊、病死水生动物等也应当有计重记录。各镇(街道)每月应对辖区内病死动物收集、处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报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四、加强无害化处理监管
创新无害化处理监管机制,探索推行无害化处理数量第三方定期审计制度。建立完善无害化处理企业和屠宰企业派驻监管制度,落实人员对病死动物处理数量和动物防疫等情况实施常态化监管。强化动物保险与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对病死动物数据核查实现多方联动,做到数据信息一致。充分发挥数字监管作用,切实提高监管效率,对重要场所开展视频监控、实时监管;运输车辆实行GPS定位和视频监控;养殖、收集、处理、监管等相关人员按照职责及时上报数据。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嘉兴市秀洲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嘉兴市秀洲区财政局
2022年5月31日
秀洲农水〔2022〕6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规范性文件FXZD65-2022-0001(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