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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330411ZF000000/2021-190202 | 有效性: | 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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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区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1-09-07 |
文号: | 秀洲政办发〔2018〕83号 | 来源: | 区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商贸、海关、旅游/旅游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000000 |
索引号: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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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单位: | 区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1-09-07 |
文号: | 秀洲政办发〔2018〕83号 |
来源: | 区政府办公室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秀洲国家高新区、秀洲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秀洲区民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九届区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秀洲区民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我区丰富的乡村旅游资源,促进农民就业创业增收,挖掘和扶持具有地方特色和乡村风情的旅游住宿设施,满足城乡居民消费需求,规范民宿经营行为,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民宿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民宿范围和条件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6]150号)、《浙江省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DB 33/T 2048-2017)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宿,是指在乡村和旅游景区规划区内,利用城乡居民自有住宅、集体用房以及其他适合用作民宿用途的用房,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牧渔生产活动,为旅游者休闲度假、体验当地风俗文化提供餐饮住宿的接待场所。
第三条 凡在嘉兴市秀洲区辖区范围内开办和经营管理民宿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成立秀洲区民宿发展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区政府办、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区公安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旅游局)、区教育文化体育局、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经局(区农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国土分局、区税务局、区消防大队组成。协调小组负责民宿发展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及管理过程中涉及全局性、政策性问题的协调和处置。
第五条 各镇、街道负责本行政管辖区域内民宿的初审、指导、统计、安全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民宿发展要坚持科学有序、突出特色、注重品质、保护环境、永续利用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鼓励社会力量开发建设民宿,参与民宿的培训和宣传推广服务。
第二章 申办要求
第七条 申办民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筑物选址应符合秀洲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建筑物符合有关房屋质量安全要求,结构安全牢固,布局合理,各区域采光、通风良好,无地质灾害和其它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
(三)建筑风貌应当与当地的人文民俗、村庄环境景观相协调,具有乡村风情和地方民俗特色。
(四)建筑物须产权清晰,其规模为单栋房屋客房数不超过15间,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且总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建筑层数超4层的原则上不予审批。建筑物须由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报告。
(五)具有必要的垃圾处理、污水治理和安全防护等基础配套设施,按要求设置符合标准的污水处理设施,有条件区域统一纳入污水管网。
(六)应当具有符合要求的电脑、扫描仪、信息传输线路,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入住游客信息(包括游客姓名、户籍地址、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入住时间、房间号)。
(七)应当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有条件的要配备符合防盗要求的物品保管柜(箱);对游客寄存的财物,要规范登记、领取和交接。
(八)应当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落实专人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第八条 民宿经营者若进行房屋改造、修缮和装修的,应依法取得相关许可或登记备案。
第三章 申办程序
第九条 民宿在符合本办法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在开展经营活动之前应依法通过公安、消防、卫计、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审批或验收合格,按照“最多跑一次”的改革要求,做好民宿开办的备案工作。
(一)办理民宿开办申请的,应取得营业执照。
(二)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并符合民宿治安管理要求;通过消防部门的消防验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符合民宿卫生安全标准。
(四)如有从事餐饮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许可或登记。
第十条 民宿经营者依法办理第九条中所述的相关证照并通过相关验收程序后,填写《“秀洲民宿”开办备案表》,向协调小组办公室申请备案并申领“秀洲民宿”编号牌,统一纳入“秀洲民宿”名单进行管理。民宿申请等级评定的,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旅游局)根据《浙江省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DB33/T2048-2017)标准要求,开展银宿级、金宿级、白金宿级民宿品牌的评定。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财政安排补助资金,对民宿投资、经营、服务和管理主体进行奖励。
第十二条 鼓励民宿经营者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现有居住用房进行合理设计和改造,按照客房标准投入运营的,给予5000元/间房的一次性补助。
第十三条 根据《浙江省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DB33/T 2048-2017)标准,被评定为省级银宿级、金宿级、白金宿级的民宿,一次性给予10万、20万、30万元的奖励。
第十四条 对按照“企业+农户”等模式运作乡村旅游,带动农家乐、民宿20家及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五条 实行会员制、不对外开放的民宿,不享受本办法第十二至第十四条奖励。
第十六条 培育扶持民宿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积极引导民宿经营者创新理念,注重文化,提升品质,规范经营。
第十七条 扶持政策将根据区委、区政府有关政策进行适时调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对已经评定的民宿实行动态管理。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对认定的民宿每年复核一次,未达到“秀洲民宿”认定标准的摘除“秀洲民宿”牌子。
第十九条 建立民宿违法经营查处联动机制。所在镇、街道负责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经营行为及时上报相关部门;涉及多部门的,由协调小组办公室牵头实施联合执法。
第二十条 民宿经营者对游客活动中可能出现危险的情况负有提醒告知义务,有安全隐患区域必须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当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民宿经营者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应急处置,并及时如实报告所在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不断完善民宿集聚区的应急保障机制,配备通讯、医疗、供电等应急设施。
第二十一条 当发生洪、涝、台等重大自然灾害,政府发出紧急避险或者人员转移指令后,民宿经营者应当做好游客的劝返或者转移工作。对不服从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指令)和其他紧急措施要求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浙江省防御洪涝台灾害人员避险转移办法》,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民宿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违者由相关部门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一)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二)不按规定对入住游客进行登记;
(三)纠缠消费者或者强行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
(四)擅自扩大经营范围;
(五)产品销售和服务不实行明码标价,违反价格相关规定;
(六)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有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七)经营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
(八)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个人经营的物品;
(九)从事其它违反法律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联合所在镇、街道调查核实后,依法予以处罚。
(一)发生游客重大责任投诉事件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发生重大消防事故的;
(四)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不服从当地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之前已经营业的民宿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按本办法补办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1.秀洲区民宿发展协调小组名单
2.秀洲区民宿发展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3.秀洲区民宿开办备案所需证照
4.“秀洲民宿”开办备案表
附件1
秀洲区民宿发展协调小组名单
组 长:郭腾辉
副组长:杨春伟(区政府办)
陈兴荣(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旅游局〉)
成 员:杨佩叶(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高克达(区公安分局)
沈佳红(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旅游局〉)
曹 萍(区教育文化体育局)
姚颖娟(区财政局)
朱爱民(区环保局)
褚丰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张 郁(区交通运输局)
沈连根(区水利局)
沈海泉(区农经局〈区农办〉)
莫根强(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高晓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金 峰(区国土分局)
鲁黎军(区税务局)
姜剑斌(区消防大队)
附件2
秀洲区民宿发展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区政府办:全面协调统筹指导全区民宿创建、管理、发展工作。
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按照“最多跑一次”的改革要求,做好民宿开办所需证照的办理工作。
区公安分局:为民宿经营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提供审批咨询和指导服务,公开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和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切实把好源头关。对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从事住宿服务的无证经营行为进行依法查处。负责指导民宿做好游客的入住登记和治安管理相关工作。督促民宿强化安全防范措施,整改安全隐患,并依法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旅游局):承担协调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民宿的日常管理和品牌评定。负责民宿产业发展的指导、服务和培育。负责牵头组织开展民宿的联合执法、教育培训、奖励扶持。负责组织开展民宿宣传、推介等工作。
区教育文化体育局:负责指导民宿发展的文化特色,参与审核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民宿发展方案和历史文化名村内个体民宿的选址。
区财政局:负责民宿扶持和奖励资金的落实及下拨。
区环保局:负责做好全区民宿相关环保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和落实工作;指导民宿建设相关环保设施;加强对各民宿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管和业务指导,对环境有影响的及时提出整改措施。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健全民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相关制度,指导民宿所在镇、街道抓好民宿建设质量安全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完善交通标志、标线和指路体系,加强民宿经营区域交通安全监管。
区水利局:参与民宿的选址,防止民宿选址在防汛危险区域,检查指导民宿的发展不影响防洪安全和水资源保护。指导镇、街道将乡村旅游的防汛安全纳入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指导镇、街道完善民宿防汛防台应急预案编制;协同国土部门督促指导镇、街道在地质灾害易发地段设立安全警示标志,以防游客涉险。
区农经局(区农办):指导农家乐提档升级,引导符合民宿申办要求的农家乐申办民宿,做好申办期间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参照住宿业卫生规范,做好民宿经营场所卫生许可和从业人员健康的审查;加强对民宿经营户日常经营中的卫生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民宿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登记证)的核发,加强民宿经营户食品安全监管,依法查处民宿无营业执照、无食品经营许可证(登记证)的经营行为。
区国土分局:负责指导民宿用地管理,民宿选址应符合本辖区内土地利用相关规划,有合法有效的土地使用证明。
区税务局:负责做好民宿的税收管理工作,督促民宿经营者按规定及时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申报纳税。
区消防大队:负责做好民宿的消防指导、验收工作。指导民宿经营者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督促其强化消防安全防范措施,整改消防安全隐患。对民宿从业人员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附件3
秀洲区民宿开办备案所需证照
1.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报告;
2.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涉及餐饮服务的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3.区公安分局核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4.区消防大队协同区公安分局开展消防验收工作;
5.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附件4
“秀洲民宿”开办备案表
编号:
申请人姓名 | 身份证 号码 | 联系 电话 | ||||
民宿名称 | ||||||
地 址 | ||||||
房屋产权 | □ 自 有 □ 租 赁 | 建筑面积 (平方米) | 楼 层 | |||
客用住宿 房间数(间) | 客房 床位数(张) | 餐桌数(张) | ||||
所在村(社区) 意见及盖章 |
(盖章) 年 月 日 | |||||
所在镇、街道 意见及盖章 |
(盖章) 年 月 日 | |||||
秀洲区民宿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 意见及盖章 |
(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